各有關出口企業:
為促進外貿穩定增長,支持企業擴大出口,提高通關效率,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國家質檢總局決定開展2013年綠色通道企業申報工作,申請的企業年出口額由500萬美元以上調整至100萬美元以上。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印發的《關于開展2013年申請實施“綠色通道制度”企業報送工作的通知》(質檢通函〔2013〕411號)精神,我局將于近日開展綠色通道制度企業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綠色通道制度實行企業自愿申請原則。
二、國家質檢總局此次核準針對新申請企業,原已獲綠色通道資格的企業不需重新申請。
三、申請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信譽,誠信度高,年出口額100萬美元以上;
(二)已實施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獲得相關機構頒發的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評審合格證書;
(三)出口貨物質量長期穩定,2年內未發生過進口國質量索賠和爭議;
(四)1年內無違規報檢行為;2年內未受過檢驗檢疫機構行政處罰;
(五)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實施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應當屬于一類或者二類企業;
(六)法律法規及雙邊協議規定必須使用原產地標記的,應當獲得原產地標記注冊;
(七)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申請企業應當對以下內容做出承諾:
(一)遵守國檢法律法規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
(二)采用電子方式進行申報;
(三)出口貨物貨證相符、批次清楚、標記齊全,可以實施封識的必須封識完整;
(四)產地國檢機構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口貨物在運往口岸過程中,不發生換貨、調包等不法行為;
(五)自覺接受國檢機構的監督管理。
五、申請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的企業應認真填寫《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申請書》(見附件),同時提交企業的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及其他有關文件。
申請企業應于7月22日前向所屬轄區檢驗檢疫局遞交申請材料。
六、為加大綠色通道制度的實施力度,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將綠色通道企業申報工作規范化、常態化,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隨時向所屬轄區國檢局提出申請。
特此通知。
附件:1. 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申請書.doc
2. 出口貨物實施檢驗檢疫綠色通道制度管理規定(2003年總局50號令).doc
北京國檢局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