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于撥付2013年漁業資源保護與漁民轉產補助資金的通知》(財農〔2013〕149號),現將2013年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場項目任務下達你單位(詳見附件)。請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漁業資源保護和轉產轉業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3〕35號)要求和我部所核定的項目任務組織實施,確有特殊情況必須調整項目任務的,可在確保專項資金使用方向不變的情況下,對資金具體支出進行適當調整,但必須經由省級漁業和財政兩家聯合行文報我部備案后方可實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項目執行效果
(一)關于增殖放流項目。各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組,根據所承擔的工作任務,于9月底前將具體實施方案報我部漁業局備案后組織實施。實施方案中,應對不同市縣承擔的放流任務,包括放流水域、放流時間、放流物種、放流數量和規格等進行科學論證。經濟物種的增殖苗種應當是本地種的原種或子一代苗種,瀕危物種的增殖苗種可以為本地種的子二代苗種。嚴禁放流外來種、雜交種和轉基因種,確保水域生態安全。
各實施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在具有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或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信譽良好、技術水平較高并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苗種生產單位中選擇增殖苗種供應單位。珍稀瀕危物種放流苗種供應單位需在農業部公布的珍稀瀕危水生動物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單位中選擇,放流物種及規格必須與我部下達的瀕危物種放流實施方案一致,放流數量和采購價格以實際采購結果為準。增殖苗種培育階段,各實施單位應指定具有資質的水產科研單位或水產檢驗檢疫機構,在放流苗種親體選擇、種質鑒定等方面嚴格把關。實施放流前,要對增殖苗種進行病害和藥殘檢測,確保增殖苗種質量。
增殖放流過程中,各實施單位要組織做好增殖苗種的規格測量、計數、驗收等工作。放流區域、時間、物種、數量、規格等,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特別是接受漁民群眾的監督。放流行為要科學文明,禁止采用拋灑或“高空”傾倒的放流方式。要在增殖放流水域采取劃定禁漁區和禁漁期等保護措施,強化增殖前后放流區域內有害漁具清理和水上執法檢查,以確保放流效果和質量。要認真做好增殖效果評價工作,根據物種特點,科學制定評價技術規范和工作方案,精心組織有關力量開展跟蹤調查和監測,科學評價放流效果。
(二)關于海洋牧場項目。沿海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省(區、市)的海洋牧場項目,以人工魚礁建造和藻類種植為主要建設內容。具體項目布局安排上,要重點支持漁業發展基礎條件較好的重點漁區和減船轉產重點地區,原則上要求項目實施海域已連續開展人工魚礁(或海洋牧場)建設三年以上(包括地方資金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建設),工作基礎較好,有科研依托,技術路線合理。
各省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項目具體承擔單位組織科研院校等技術力量進行科學論證,制定詳實的實施方案,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將實施方案報我部漁業局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實施方案的內容應包括組織管理機構與職能、運行管理模式與運行機制(明確具體實施單位)、具體實施地點基本情況(地形底質、海流潮汐、水質、生物群落結構、海域利用狀況、以往年度礁體或牧場投放情況及評價等)、礁體構造、礁體規模、種植藻類、技術路線(技術支撐單位、技術水平、主要技術流程等)、規劃選址等前期工作、招投標方案、實施進度安排、經費構成、吸納轉產漁民參與管護等相關工作計劃、項目預期效益(生態、社會、經濟效益)情況等。
要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人工魚礁建造、投放以及藻類苗種供應單位,并與其簽訂相應合同,明確礁體構造、規格、數量、投放海域、投放時間以及海藻種類、規格和數量等。加強海洋牧場示范區技術支撐,明確具體科研院校作為技術指導,開展礁區漁業資源監測和評估以及海藻底播增殖。
二、加強資金監管,嚴格執行財務制度
增殖放流項目資金主要用于增殖苗種投放以及苗種檢疫、跟蹤監測、效果評估等相關支出,其中,增殖苗種投放支出應占項目資金的90%以上。海洋牧場項目資金主要用于人工魚礁建造、藻類投放以及項目前期準備和組織實施期間的本底調查、項目論證、招投標、監理、效果評估和跟蹤監測等相關費用,其中,人工魚礁建造和藻類苗種投放費用支出應占項目資金的90%以上。項目承擔單位要設置項目資金使用明細賬,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及有關財務制度執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合理列支相關費用。嚴禁騙取、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項目資金,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配套或單位自籌資金混合設賬。
三、注重宣傳引導,積極擴大社會影響
要繼續加大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工作宣傳力度。通過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放流活動,吸引公眾廣泛參與,提高工作透明度,擴大社會影響,增強社會各界的資源環境保護意識,為增殖放流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增殖放流活動的組織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要求,布置簡樸,注重實效,不搞形式主義。活動要加強科普宣傳,通過設置展板、多媒體演示,現場水生生物標本和實物展示,發放科普宣傳手冊,安排專業人員進行講解和答疑等多種形式,提高活動的趣味性和知識性,普及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知識。海洋牧場項目要在項目實施海域顯著位置設立海洋牧場示范區標志牌,注明項目名稱、實施海域地理坐標、設立時間、資金規模、資金來源、具體承擔單位、主要建設內容和預期生態、社會效益等重要信息,增加社會各界對海洋牧場的關注和了解,增進保護海洋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意識。
四、及時總結驗收,科學評價項目效益
各省級及計劃單列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場項目總結工作,于2013年12月1日前將所承擔工作任務的執行情況總結報告報我部漁業局,內容包括項目執行情況、驗收情況(海洋牧場項目)、取得成效、存在問題和有關建議等。其中:增殖放流項目還要提供跟蹤調查和效果評價報告、公證文書和公示材料以及相關項目經費使用情況;海洋牧場項目要求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驗收方案,做好項目自驗和省級驗收,驗收結果要歸檔保存并報我部漁業局備案。
聯系人
農業部漁業局資源環保處吳珊珊(經濟物種放流)
電話:010-59192934、010-59192965(傳真)
電子郵箱:zihuanchu@126.com
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處朱爭光(瀕危物種放流)
電話:010-59193100(傳真)
電子郵箱:fisheryccf@agri.gov.cn
農業部漁業局計劃財務處郭鈺(海洋牧場)
電話:010-59192972(傳真)
電子郵箱:bofplan@agri.gov.cn
附件下載:1.各省(區、市)經濟物種(海洋)增殖放流項目任務
2.各省(區、市)經濟物種(淡水)增殖放流項目任務
3.各省(區、市)珍稀瀕危物種增殖放流項目任務
4.各省(區、市)海洋牧場項目任務
農業部辦公廳
2013年8月27日
一、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項目執行效果
(一)關于增殖放流項目。各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組,根據所承擔的工作任務,于9月底前將具體實施方案報我部漁業局備案后組織實施。實施方案中,應對不同市縣承擔的放流任務,包括放流水域、放流時間、放流物種、放流數量和規格等進行科學論證。經濟物種的增殖苗種應當是本地種的原種或子一代苗種,瀕危物種的增殖苗種可以為本地種的子二代苗種。嚴禁放流外來種、雜交種和轉基因種,確保水域生態安全。
各實施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在具有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或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信譽良好、技術水平較高并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苗種生產單位中選擇增殖苗種供應單位。珍稀瀕危物種放流苗種供應單位需在農業部公布的珍稀瀕危水生動物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單位中選擇,放流物種及規格必須與我部下達的瀕危物種放流實施方案一致,放流數量和采購價格以實際采購結果為準。增殖苗種培育階段,各實施單位應指定具有資質的水產科研單位或水產檢驗檢疫機構,在放流苗種親體選擇、種質鑒定等方面嚴格把關。實施放流前,要對增殖苗種進行病害和藥殘檢測,確保增殖苗種質量。
增殖放流過程中,各實施單位要組織做好增殖苗種的規格測量、計數、驗收等工作。放流區域、時間、物種、數量、規格等,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特別是接受漁民群眾的監督。放流行為要科學文明,禁止采用拋灑或“高空”傾倒的放流方式。要在增殖放流水域采取劃定禁漁區和禁漁期等保護措施,強化增殖前后放流區域內有害漁具清理和水上執法檢查,以確保放流效果和質量。要認真做好增殖效果評價工作,根據物種特點,科學制定評價技術規范和工作方案,精心組織有關力量開展跟蹤調查和監測,科學評價放流效果。
(二)關于海洋牧場項目。沿海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省(區、市)的海洋牧場項目,以人工魚礁建造和藻類種植為主要建設內容。具體項目布局安排上,要重點支持漁業發展基礎條件較好的重點漁區和減船轉產重點地區,原則上要求項目實施海域已連續開展人工魚礁(或海洋牧場)建設三年以上(包括地方資金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建設),工作基礎較好,有科研依托,技術路線合理。
各省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項目具體承擔單位組織科研院校等技術力量進行科學論證,制定詳實的實施方案,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將實施方案報我部漁業局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實施方案的內容應包括組織管理機構與職能、運行管理模式與運行機制(明確具體實施單位)、具體實施地點基本情況(地形底質、海流潮汐、水質、生物群落結構、海域利用狀況、以往年度礁體或牧場投放情況及評價等)、礁體構造、礁體規模、種植藻類、技術路線(技術支撐單位、技術水平、主要技術流程等)、規劃選址等前期工作、招投標方案、實施進度安排、經費構成、吸納轉產漁民參與管護等相關工作計劃、項目預期效益(生態、社會、經濟效益)情況等。
要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人工魚礁建造、投放以及藻類苗種供應單位,并與其簽訂相應合同,明確礁體構造、規格、數量、投放海域、投放時間以及海藻種類、規格和數量等。加強海洋牧場示范區技術支撐,明確具體科研院校作為技術指導,開展礁區漁業資源監測和評估以及海藻底播增殖。
二、加強資金監管,嚴格執行財務制度
增殖放流項目資金主要用于增殖苗種投放以及苗種檢疫、跟蹤監測、效果評估等相關支出,其中,增殖苗種投放支出應占項目資金的90%以上。海洋牧場項目資金主要用于人工魚礁建造、藻類投放以及項目前期準備和組織實施期間的本底調查、項目論證、招投標、監理、效果評估和跟蹤監測等相關費用,其中,人工魚礁建造和藻類苗種投放費用支出應占項目資金的90%以上。項目承擔單位要設置項目資金使用明細賬,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及有關財務制度執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合理列支相關費用。嚴禁騙取、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項目資金,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配套或單位自籌資金混合設賬。
三、注重宣傳引導,積極擴大社會影響
要繼續加大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工作宣傳力度。通過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放流活動,吸引公眾廣泛參與,提高工作透明度,擴大社會影響,增強社會各界的資源環境保護意識,為增殖放流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增殖放流活動的組織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要求,布置簡樸,注重實效,不搞形式主義。活動要加強科普宣傳,通過設置展板、多媒體演示,現場水生生物標本和實物展示,發放科普宣傳手冊,安排專業人員進行講解和答疑等多種形式,提高活動的趣味性和知識性,普及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知識。海洋牧場項目要在項目實施海域顯著位置設立海洋牧場示范區標志牌,注明項目名稱、實施海域地理坐標、設立時間、資金規模、資金來源、具體承擔單位、主要建設內容和預期生態、社會效益等重要信息,增加社會各界對海洋牧場的關注和了解,增進保護海洋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意識。
四、及時總結驗收,科學評價項目效益
各省級及計劃單列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場項目總結工作,于2013年12月1日前將所承擔工作任務的執行情況總結報告報我部漁業局,內容包括項目執行情況、驗收情況(海洋牧場項目)、取得成效、存在問題和有關建議等。其中:增殖放流項目還要提供跟蹤調查和效果評價報告、公證文書和公示材料以及相關項目經費使用情況;海洋牧場項目要求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驗收方案,做好項目自驗和省級驗收,驗收結果要歸檔保存并報我部漁業局備案。
聯系人
農業部漁業局資源環保處吳珊珊(經濟物種放流)
電話:010-59192934、010-59192965(傳真)
電子郵箱:zihuanchu@126.com
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處朱爭光(瀕危物種放流)
電話:010-59193100(傳真)
電子郵箱:fisheryccf@agri.gov.cn
農業部漁業局計劃財務處郭鈺(海洋牧場)
電話:010-59192972(傳真)
電子郵箱:bofplan@agri.gov.cn

2.各省(區、市)經濟物種(淡水)增殖放流項目任務
3.各省(區、市)珍稀瀕危物種增殖放流項目任務
4.各省(區、市)海洋牧場項目任務
農業部辦公廳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