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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低度發酵酒廣告發布的規范意見(工商廣字(1999)第334號)

   2015-07-20 481
核心提示:國家輕工業局:  你局《關于請取消低度發酵酒廣告限制的函》(國輕行生(1999)153號)收悉。為與我國釀酒行業產品結構調整的
國家輕工業局:
 
  你局《關于請取消低度發酵酒廣告限制的函》(國輕行生(1999)153號)收悉。為與我國釀酒行業產品結構調整的方針相適應,引導酒類消費向低度、營養、安全的方向轉變,經研究,提出以下規范意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低度發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黃酒等)的廣告不再實行發布數量、時間、版面的限制。
 
  二、發布低度發酵酒廣告,仍應遵守《廣告法》、《酒類廣告管理辦法》(除第九條以外)的各項規定。


 
標簽: 發酵 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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