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加強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大連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大連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建筑工地的食品及原料采購、運輸、貯存、加工、銷售等活動。
第三條 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施工單位對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建筑工地食品安全負有屬地管理職責。
建設項目開工許可與工地食堂衛生許可由市行政服務中心按全程代辦程序辦理。
第五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建筑工地建立健全和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強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將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作為安全生產的重要檢查與考核內容。
第六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加強對建筑工地食堂的衛生監督,對食堂采購、貯存、加工中容易引發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環節進行重點監督。
第七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并依法組織查處建筑工地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市城鄉建設管理監察部門、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與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相關的監管職責。
第八條 建筑工地食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在離工地垃圾堆(場)、坑式廁所、糞池以及有毒有害等場所25米以外地勢較高的地方,并有符合衛生要求的上下水道;
(二)設置獨立廚房和食物貯存間。洗菜區具備禽肉、蔬菜分開的清洗池;
(三)食堂頂棚、墻壁、地面使用防霉、防潮、防水材料,墻面材料到頂并便于清潔,地面須做硬化和防滑處理。制作間灶臺及其周邊須貼瓷磚,貼面高度不小于1.5米;
(四)食物貯存間內糧食存放臺距離墻和地面大于0.2米,窗戶排風口距地面2米以上;
(五)洗消間應設三個以上專用洗刷池,并設有消毒設施和餐具保潔設施;
(六)配備有效的防蠅、防鼠、防塵設施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廢棄物處理設施;
(七)加工用水符合國家《生產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應設有從業者洗手消毒設施;
(九)就餐間與食堂加工間面積比例3:1(食堂加工間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僅限烹飪、切配);
(十)加工間須按照原料到成品的加工順序布局,工藝不得倒流。
第九條 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應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與索證索票制度。 對購進的貨物應當按批次向供貨人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銷售憑證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并保存復印件備查。
第十條 建筑工地食堂加工食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二)易腐食品冷藏;
(三)制售涼菜有專人、專室、專用工具、專用消毒設備、專用冷藏設備,不具備涼菜制作專間條件的,不得制作和提供涼菜;
(四)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等安全、無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裝食品及其原料;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用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
第十一條 建筑工地食堂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產品;
(二)禁止食用未熟透的扁豆;
(三)禁止采購銷售無有效保質措施的熟肉制品;
(四)禁止建筑工地食堂購買、使用、存放亞硝酸鹽。
第十二條 食品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體檢證以及相關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負責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加工等方面的安全。
建筑工地應當設置對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進行管理的組織機構,并設有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建筑工地食堂應當建立健全下列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原料采購索證制度;
(二)庫房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三)粗加工管理、烹飪加工管理、餐飲用具洗消保潔等加工環節的各項衛生管理制度;
(四)操作規程與崗位責任制;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病患調離等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單位在建筑工地現場設立食堂(包括臨時食堂)應當在開工前向市行政服務中心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建筑工地設置2個以上食堂的應當逐一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筑工地食堂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須按有關應急預案規定,除采取搶救、調查、控制等措施外,應立即向衛生局報告;衛生局應當在1小時內將初步核查結果向食品安全辦公室通報。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自接到通報2小時內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
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建筑行政部門和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食品安全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莊河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