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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政府機構改革期間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漣政辦函〔2010〕12號)

   2011-03-16 713
核心提示:  各鎮、鄉人民政府,藍田街道辦事處,漣源經濟開發區,市直有關單位:  為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根據衛生

  各鎮、鄉人民政府,藍田街道辦事處,漣源經濟開發區,市直有關單位:

  為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根據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52號),省衛生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在政府機構改革期間加強餐飲環節和保健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湘衛法監發[2009]18號)及《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政府機構改革期間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婁政辦明電[2009]9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政府機構改革期間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嚴格監管,確保餐飲環節食品安全

  (一)職責總體劃分。市衛生局繼續按現行工作機制承擔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繼續按現行工作機制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

  (二)行政許可。餐飲環節的行政許可仍由市衛生局按原管理權限管理,按原規定負責受理、審核、驗收、發證,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免費提供已加蓋行政公章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三)日常監管。對餐飲單位的日常監管仍由市衛生局負責。餐飲服務監管工作中的重大活動、重要工作由市衛生局牽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明確專人參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中的重大活動、重要工作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市衛生局明確專人參與。在此期間,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餐飲服務許可監管工作需出臺新的政策規定,市衛生局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必須達成一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公布實施。對餐飲單位、學校食堂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的,由市衛生局將所抽樣品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檢驗,并及時出具檢驗報告。

  (四)執法主體。凡對外產生法律效力的餐飲環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等行政行為,由市衛生局作出決定并實施;餐飲環節聽證、復議、應訴等事項,由市衛生局承辦和處理并承擔責任。

  (五)執法經費和罰沒款。執法經費和罰沒款仍由市衛生局開支和收繳。抽樣檢測經費由衛生監管機構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解決。

  二、切實提高認識,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

  (一)要高度重視。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我市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各級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監督配合市衛生局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真做好政府機構改革期間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要密切配合。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既要避免職責不清、交叉重復,又要防止監管空白,嚴格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確保政府機構改革期間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不松、不斷、不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了解餐飲環節情況,積極做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的各項工作。

  (三)要嚴格責任追究。各鄉、鎮、辦事處要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對監管工作中不作為、不到位和亂作為的行為,要認真加以解決,嚴肅查處失職、瀆職行為。

  二○一○年元月二十六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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