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04年8月22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張文岳
二○○四年九月二日
按照《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要求,對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省政府決定,修訂《遼寧省地方鐵路管理暫行辦法》等11件省政府規章。
附件: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修訂的規章
一、遼寧省地方鐵路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
1.刪除第九條。
2.刪除第十二條。
3.刪除第十三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二、遼寧省水上旅游運輸管理規定修正案刪除第十二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三、遼寧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修正案
1.刪除第八條。
2.第九條作為第八條,修改為:“鄉鎮船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依法登記并持有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3.刪除第十條。
4.第十七條作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非經營性的,由港航監督機構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且有違法所得的,由港航監督機構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而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員、超載運輸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規定,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三)無證駕船或者酒后駕駛的。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四、遼寧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法修正案
1.刪除第七條。
2.刪除第八條。
3.第九條作為第七條,修改為:“生產防偽技術產品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防偽技術產品標準;
(二)不得將防偽技術產品售予委托方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為委托方保守防偽技術秘密;
(四)對不合格產品,與委托方共同協商妥善處理,不得留存、散失;
(五)不得為委托方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相同或者近似的防偽技術產品。
4.第十二條作為第十條,修改為: “使用防偽技術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防偽技術產品所標示的產品,必須是合格產品并符合商標法和專利法的有關規定;
(二)已備案的防偽技術產品,更換、擴大使用范圍或者停止使用,應當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三)明示可公開用于消費者識別的防偽標識的特征和方法。
5.第十三條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省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防偽技術產品生產單位檔案,供消費者查詢。
6.刪除第十六條。
7.第十七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執行防偽技術產品標準的;
(二)沒有為委托方保守防偽技術秘密的;
(三)為委托方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相同或者近似防偽技術產品的;
(四)使用防偽技術產品所標示的產品不是合格產品且不符合商標法和專利法有關規定的;
(五)已備案的防偽技術產品,更換、擴大使用范圍未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
(六)未明示可公開用于消費者識別的防偽標識的特征和方法的。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五、遼寧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修正案
1.刪除第八條第四款。
2.刪除第十四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六、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修正案刪除第十六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七、遼寧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修正案
1.第八條修改為:“定點屠宰廠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或者兼職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及污染處理設施;
(六)有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有符合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
2.第九條修改為:“定點屠宰廠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定點屠宰廠的設置規劃,組織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牧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確定。
3.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
八、遼寧省基本農田保護實施細則修正案
1.刪除第十條。
2.刪除第十一條。
3.第十四條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 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
4.刪除第十八條。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九、遼寧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修正案
1.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舊貨業,是指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公司、站、點和信托寄賣公司、商店。
凡在我省經營舊貨業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2.第三條修改為:“經營舊貨業,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申領《營業執照》,并于領取《營業執照》后15日內到經營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備案手續。
3.第四條修改為:“舊貨業經營者收購或寄賣單位出售的物品,應向出售單位索取證明信;收購個人出售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或寄賣個人的貴重物品,應查驗個人身份證件。發現可疑情況,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4.第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不按時到公安機關備案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文字作了相應修改。
十、遼寧省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修正案
1.第四條修改為:“凡申請經營公章刻制業,須經省公安機關審查同意,領取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準營業。
2.第五條修改為:“公章刻制廠(店)轉業、歇業、合并或變更營業登記項目時,須到原發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3.刪除第七條。
4.第九條作為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刻制公章的單位,須持上級領導機關的證明或《營業執照》,到承制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辦理核準手續。
此外,對部分文字和條文順序作了調整。
十一、遼寧省有線電視管理辦法修正案
1.第十六條修改為:“設立有線電視的單位,必須委托持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和安裝。
2.第十七條修改為:“有線電視設計和安裝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格。具備設計和安裝條件的,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資格證書。
3.刪除第十八條。
4.刪除第十九條。
5.第二十一條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有線電視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當地行政區域有線電視網規劃要求設計。新建建筑物的有線電視系統管線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6.刪除第三十四條。
7.第四十條作為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非法活動,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省 長 張文岳
二○○四年九月二日
按照《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要求,對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省政府決定,修訂《遼寧省地方鐵路管理暫行辦法》等11件省政府規章。
附件: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修訂的規章
一、遼寧省地方鐵路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
1.刪除第九條。
2.刪除第十二條。
3.刪除第十三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二、遼寧省水上旅游運輸管理規定修正案刪除第十二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三、遼寧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修正案
1.刪除第八條。
2.第九條作為第八條,修改為:“鄉鎮船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依法登記并持有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3.刪除第十條。
4.第十七條作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非經營性的,由港航監督機構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且有違法所得的,由港航監督機構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而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員、超載運輸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規定,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三)無證駕船或者酒后駕駛的。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四、遼寧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法修正案
1.刪除第七條。
2.刪除第八條。
3.第九條作為第七條,修改為:“生產防偽技術產品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防偽技術產品標準;
(二)不得將防偽技術產品售予委托方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為委托方保守防偽技術秘密;
(四)對不合格產品,與委托方共同協商妥善處理,不得留存、散失;
(五)不得為委托方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相同或者近似的防偽技術產品。
4.第十二條作為第十條,修改為: “使用防偽技術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防偽技術產品所標示的產品,必須是合格產品并符合商標法和專利法的有關規定;
(二)已備案的防偽技術產品,更換、擴大使用范圍或者停止使用,應當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三)明示可公開用于消費者識別的防偽標識的特征和方法。
5.第十三條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省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防偽技術產品生產單位檔案,供消費者查詢。
6.刪除第十六條。
7.第十七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執行防偽技術產品標準的;
(二)沒有為委托方保守防偽技術秘密的;
(三)為委托方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相同或者近似防偽技術產品的;
(四)使用防偽技術產品所標示的產品不是合格產品且不符合商標法和專利法有關規定的;
(五)已備案的防偽技術產品,更換、擴大使用范圍未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
(六)未明示可公開用于消費者識別的防偽標識的特征和方法的。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五、遼寧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修正案
1.刪除第八條第四款。
2.刪除第十四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六、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修正案刪除第十六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七、遼寧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修正案
1.第八條修改為:“定點屠宰廠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或者兼職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及污染處理設施;
(六)有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有符合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
2.第九條修改為:“定點屠宰廠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定點屠宰廠的設置規劃,組織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牧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確定。
3.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
八、遼寧省基本農田保護實施細則修正案
1.刪除第十條。
2.刪除第十一條。
3.第十四條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 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
4.刪除第十八條。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九、遼寧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修正案
1.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舊貨業,是指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公司、站、點和信托寄賣公司、商店。
凡在我省經營舊貨業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2.第三條修改為:“經營舊貨業,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申領《營業執照》,并于領取《營業執照》后15日內到經營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備案手續。
3.第四條修改為:“舊貨業經營者收購或寄賣單位出售的物品,應向出售單位索取證明信;收購個人出售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或寄賣個人的貴重物品,應查驗個人身份證件。發現可疑情況,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4.第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不按時到公安機關備案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文字作了相應修改。
十、遼寧省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修正案
1.第四條修改為:“凡申請經營公章刻制業,須經省公安機關審查同意,領取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準營業。
2.第五條修改為:“公章刻制廠(店)轉業、歇業、合并或變更營業登記項目時,須到原發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3.刪除第七條。
4.第九條作為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刻制公章的單位,須持上級領導機關的證明或《營業執照》,到承制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辦理核準手續。
此外,對部分文字和條文順序作了調整。
十一、遼寧省有線電視管理辦法修正案
1.第十六條修改為:“設立有線電視的單位,必須委托持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和安裝。
2.第十七條修改為:“有線電視設計和安裝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格。具備設計和安裝條件的,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資格證書。
3.刪除第十八條。
4.刪除第十九條。
5.第二十一條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有線電視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當地行政區域有線電視網規劃要求設計。新建建筑物的有線電視系統管線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6.刪除第三十四條。
7.第四十條作為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非法活動,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