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與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瓊府辦〔2012〕123號)

   2013-02-26 783
核心提示: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與管理試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與管理試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8月9日


  海南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與管理試行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是新形勢下穩定蔬菜等農副產品價格的創新機制。為構建我省穩定蔬菜等農副產品價格的長效機制,確保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持續有效運行,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充分發揮價格職能作用進一步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2〕644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導和扶持下,由政府相關部門認定并與經營者簽訂協議,企業自主投資經營,通過產銷對接,以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銷售群眾生活必需的蔬菜等農副產品,并在價格異常波動時承擔保障供應、穩定價格的商店、專營區、交易區、農貿市場等的總稱。

  第四條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企業運作。政府通過資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務等手段,引導、依托供銷社、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等市場主體積極、平等地參與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供銷合作社要充分發揮在農村商品流通中的優勢和作用,整合網絡資源,積極參與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

  (二)產銷對接,降低成本。通過擴大基地種植,提高設施水平,發展冷鏈物流,鼓勵生產基地與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對接,促進農副產品生產、運輸、銷售一體化,減少流通環節,降低生產和流通成本。

  (三)合理布局,規范運營。各市、縣政府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居民消費習慣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人口居住密度及農副產品需求程度,重點在農副產品消費量較大且自給率較低、中低收入群體較為集中、基礎設施較為健全的區域,分步、有序做好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布點工作。政府以合同方式明確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規范企業運營,促使企業積極履行穩價惠民的社會責任。

  二、平價商店的設立及變更

  第五條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可采取以下形式設立:

  (一)在消費群體集中的社區建立農副產品平價商店;

  (二)依托大型超市建立農副產品平價專營區;

  (三)在城市集貿市場建立農副產品平價交易區;

  (四)以農貿市場的形式設立平價農貿市場;

  (五)依托供銷社流通系統建設農副產品平價商店;

  (六)其它有利于農副產品直銷的形式。

  第六條  經營者申請設立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合法經營資格。

  (二)具備較強的競爭實力,擁有生產基地或產品直供網絡,能夠有效實行產銷對接或連鎖經營,保障價格優勢和產品質量;連鎖經營的企業要建立配送中心,對蔬菜等產品進行分類、整理、運輸及檢測,保障其質量安全。

  (三)符合政府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布局要求,有相對獨立且具備一定規模的經營場所: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的經營面積原則上不少于120平方米;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直接設立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直銷店)的經營面積原則上不少于50平方米;依托大型超市建立農副產品平價專營區的經營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0平方米;在城市集貿市場建立農副產品平價交易區的經營面積原則上不少于100平方米;以農貿市場形式設立的平價農貿市場的經營面積原則上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自愿承擔穩價惠民社會責任,平時以低于市場價格銷售群眾基本生活必需的農副產品,在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按照與價格主管部門簽訂的協議履行穩價惠民義務。

  (五)以糧、油、肉、禽、蛋、菜等農副食品為主營項目,經營品種應當符合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平價農副產品目錄管理的規定。

  (六)應當配備冷藏等設施設備及必要的檢測設備,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

  (七)所經營的平價農副產品符合國家、省質量安全標準。

  第七條  申請設立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所在地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設立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的書面申請、《農副產品平價商店設立申報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等經營場所相關證明;

  (三)產銷對接合同或協議;

  (四)經營商品的具體類別和品種說明;

  (五)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的認定、價格跟蹤監測及價格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送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形成認定意見。

  第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核實申請認定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的相關材料;

  (二)核實申請設立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的經營者是否具備較強的競爭實力;

  (三)考察相應的設施、制度,能否保證銷售的農副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四)了解內部管理制度及銷售記錄;

  (五)檢查銷售的農副產品的質量;

  (六)其他需要核實的情況。

  第十一條  對申請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予以認定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該平價商店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不予認定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申請人及負責初審的商務主管部門反饋意見。

  第十二條  經營者經認定符合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條件的,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協議書》,通過協議方式明確政府與平價商店經營者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平價商店履行產銷對接、保障供應、穩定價格的義務做出約定。

  第十三條  市、縣認定設立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應當同時報省價格主管部門、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不得隨意轉租或改變經營范圍,如發生產權變更或調整經營范圍等事項,應當及時向商務、價格主管部門申請重新辦理認定或退出手續。

  三、政府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方式扶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

  (一)實行開辦補貼政策。凡在市、縣開辦平價商店,并取得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和簽定協議的,可由當地政府按相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的開辦資金補貼。

  (二)生產扶持。加大對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所依托的“菜籃子”生產基地的扶持力度,實施資金傾斜,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提高蔬菜種植水平。

  (三)保障經營場所。各市、縣在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平價商店建設需求,合理布局。

  經營場所可通過以下途徑予以保障:

  1.通過盤活政府現有閑置物業提供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場所;

  2.結合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城市“三舊”改造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規劃預留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場地;

  3.結合保障性住房建設,將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作為其配套設施予以預留;

  4.供銷社系統通過充分整合內部現有物業資源,挖掘潛力,解決布點所需場所;

  5.市、縣政府可以按照適度補貼的原則,充分考慮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所在地段、經營平價農副產品的營業面積等因素對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給予適當的租金補貼。政府物業用于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的,租金應低于條件相當的其他經營場所的租金標準;價格異常波動時期按照規定或約定履行平抑價格特定義務的,減免其租金。

  (四)價格異常波動時實行差價補貼政策。當農產品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應與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簽訂《市場保供應急投放協議書》,主動協助商務等相關政府部門組織農副產品供應市場,并按照政府規定價格銷售,實現保供穩價的目標,政府按照“先控后補”的原則,對差價給予適當補貼。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實行稅費優惠政策。

  1.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印花稅。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規定依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如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按稅收政策規定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實行收費減免政策。對涉及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及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產品的各種收費進行全面清理,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    3.實行價格優惠政策。努力降低蔬菜生產經營成本,對與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產銷對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相關的農業企業生產基地在蔬菜生產過程中的用水、用電價格,嚴格按照農業用水、用電價格執行。對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及冷藏設施的用水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用電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

  (六)財力保障。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市縣要按照規定運用價格調節基金補貼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原則上直接用于支持平價商店建設的資金規模不應低于基金總額的15%。沒有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市縣,要安排一定的財政資金進行扶持。

  四、平價商店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應當嚴格履行協議約定,依法規范經營行為。

  (一)自覺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帶頭維護市場價格秩序,抵制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自愿承擔穩價惠民的責任,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在市場價格相對平穩時,保障貨源充足,保持平價商品價格低于同類商品市場平均價格,發揮市場價格導向作用。平價蔬菜銷售價格原則上應低于當地同類市場平均價15%以上(以當地價格部門公布的監測數據為準),糧、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價格原則上應低于當地同類商品市場平均價格5%。在市場價格顯著上漲或異常波動時,帶頭執行政府價格調控政策,主動承擔穩定市場物價的社會責任。

  (三)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內統一張貼經營承諾、農副產品管理目錄、平價商品農副產品銷售價格與當地同類商品市場平均價格對比表(價格對比每天公布,有條件的通過電子顯示屏公布)、價格舉報電話、企業服務電話等。

  (四)按規定做好商品和服務價費公示工作。平價商品分類集中擺放,一物一標簽,詳細標明產地和價格等。通過平價商品標識條或標示牌以及扎口膠等使平價商品明顯區別于其他商品,方便消費者識別。

  (五)除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主體設立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外,應當簽訂產銷對接合同或協議。

  (六)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備物價員,嚴格按規定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供真實可靠的價格信息資料,落實明碼標價,貫徹執行各項價格政策等。

  (七)所經營的平價商品應當分類別、品種建立臺賬,如實記錄農副產品平價商品名稱、規格等級、產地、供貨單位、進(銷)貨日期、進(銷)貨數量、計量單位、價格、進(銷)總額等,妥善保管相關單據和憑證。

  (八)建立完善的監控蔬菜等農副產品銷量的電子系統,并能為政府掌握市場行情提供準確的數據。

  (九)平價農副產品的經營應當進行單獨核算,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并取得合法、真實的票據和憑證。

  (十)按規定用途使用政府補貼資金。

  (十一)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應當加強經營管理,每半年將經營情況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

  五、政府部門的其他管理和服務

  第十七條  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的宣傳和指導,積極構建穩定蔬菜等農副產品生產和價格的長效機制。

  第十八條  政府要加強對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的管理,統一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的標識,并給認定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頒發牌匾。牌匾名稱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獨立設立的冠名“××市(縣)政府認定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二是在大中型超市內設立的冠名“××市(縣)政府認定農副產品平價專營區”;三是在集貿市場設立的冠名“××市(縣)政府認定農副產品平價交易區”;四是以農貿市場形式設立的冠名“××市(縣)政府認定平價農貿市場”。

  第十九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商務等有關部門結合各市、縣實際制定具體品種目錄,對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的農副產品實行目錄管理;各市、縣可根據季節不同適時調整品種目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需調整平價商品類別或品種的,應當報當地價格、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農業部門要加大力度落實常年“菜籃子”基地的面積、產能,大力扶持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常年蔬菜生產企業,擴大生產,保障平價商店農副產品的供應,及時協調解決農民賣菜難等問題。要強化對常年瓜菜的田頭檢測工作,保證常年瓜菜生產質量安全,保證平價農副產品平價商店銷售農副產品的質量。

  第二十一條  商務部門要做好城市平價商店的網點規劃、推動產銷銜接,扶持發展冷鏈物流,增加商品儲備,確保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持續長期有效運行。

  第二十二條  工商部門要加強對農副產品進行檢驗檢測,防止不合格農產品流入市場,保障“菜籃子”食品安全;主動做好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的基礎服務工作,保護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品牌,監控市場商戶隨意使用“平價”招牌攪亂市場。對隨意用“平價”稱謂注冊的商鋪要一一核實、清理。

  第二十三條  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涉農稅收政策,加強對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的稅收管理工作,確保與建設平價商店相關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第二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為做好、做實各地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積極提供各種服務工作。

  六、考  核

  第二十五條  對政府認定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采取動態管理,實行定期與不定期考核。

  (一)定期考核。每年初,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商務、農業、工商等部門對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具體考核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二)不定期考核。由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所在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采取日常巡查和重要節假日檢查相結合的形式對平價商店開展不定期考核。主要對平價商店明碼標價、制度公示、臺賬建立、經營的平價種類及銷售價格、商品質量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整改:

  (一)不按規定使用平價商店統一標識的;

  (二)未設立公示欄或公示的內容不完整的;

  (三)平價農副產品未使用專門的標價簽或價目表標價,不按規定做好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工作的;

  (四)銷售的農副產品不符合平價商品目錄有關類別和品種要求的;

  (五)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和設立物價員的;

  (六)不按規定要求報送價格信息資料的;

  (七)違反相關規定,情節較輕沒有造成社會影響且屬初犯的;

  (八)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輕微的。

  第二十七條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政府發放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牌匾,并取消各項扶持政策: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有關約定或已不具備平價經營基本生活必需農副產品條件的;

  (三)不按協議約定履行穩價社會責任的;

  (四)銷售的農副產品短斤缺兩或有質量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不服從管理和接受監督,責令整改后屢查屢犯的;

  (六)有哄抬物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的;

  (七)擅自將平價商店轉租或改變經營主體的;

  (八)利用“平價商店”招牌進行其他不正當行為的;

  (九)弄虛作假騙取政府補貼的;

  (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主動申請退出的;

  (十一)違反相關規定,情節嚴重造成社會影響的;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對考核合格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可繼續以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名義經營,并獲得政府相關政策扶持。政府對考核優秀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應給予表彰鼓勵。對考核不合格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收回政府發放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牌匾,取消各項扶持政策,并按合同約定追究相應責任。

  七、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海南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