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的管理,規范黃巖楊梅的生產經營秩序,確保黃巖楊梅的品質與特色,規范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下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種植、加工、銷售以及在經營性活動中提供黃巖楊梅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從事制作、印刷和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從事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黃巖楊梅地理標志范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批準的范圍,即黃巖區行政區域范圍內。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黃巖楊梅”是指產自地理標志范圍內,主要包括黃巖東魁楊梅等原產黃巖的特色品種,其品質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黃巖楊梅》省地方標準(下稱《黃巖楊梅》標準)要求的楊梅。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專用標志,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冊登記公告后,方可在其產品上使用。
第六條 積極引導和鼓勵黃巖楊梅生產經營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推進黃巖楊梅產業化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報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黃巖楊梅管委會),其成員包括質監、林特、農業、工商、科技、國土資源、廣電、財政等職能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
黃巖楊梅管委會下設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報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下稱黃巖楊梅保護辦),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質監分局。
黃巖楊梅管委會統一負責對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發布專用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
(二)參與黃巖楊梅產業發展政策的制訂和實施;
(三)組織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申報;
(四)組織《黃巖楊梅》標準的貫徹和實施;
(五)監督管理專用標志的使用;
(六)組織黃巖楊梅產品質量的評定工作。
黃巖楊梅保護辦職責:
(一)受理轄區黃巖楊梅生產經營者提出的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并組織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黃巖楊梅管委會;
(二)負責專用標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組織對生產經營者實施《黃巖楊梅》標準和使用專用標志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黃巖楊梅產品檢驗和評定的管理工作。
(五)實施對黃巖楊梅產品的評定工作。
第三章 專用標志和產品的管理
第八條 黃巖楊梅生產經營者應向黃巖楊梅保護辦申報種植面積、產量,由黃巖楊梅保護辦進行審查后,開具《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種植證書》(下稱《種植證書》);該證書是證明生產者的黃巖楊梅產品產于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依據。
黃巖楊梅生產經營者原申報的種植品種、面積、區域發生變化,應重新申報,由黃巖楊梅保護辦進行審查后,收回舊的《種植證書》,發給新的《種植證書》;《種植證書》有效期3年,到期換證。
第九條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屬質量標志,申請程序為:由具備一定規模的生產企業、合作社等有關單位向黃巖楊梅保護辦提出申請,黃巖楊梅保護辦組織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黃巖楊梅管委會。由黃巖楊梅管委會統一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后,經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公告后,由黃巖楊梅管委會發給《專用標志證書》。《專用標志證書》由黃巖楊梅保護辦統一制作,有效期3年,到期換證。
第十條 生產經營者使用專用標志應向黃巖楊梅保護辦提交下列資料和證明:
(一)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執行標準登記證;
(三)種植證書;
(四)黃巖楊梅管委會認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符合《黃巖楊梅》標準的檢驗報告;
(五)自覺遵守《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承諾書。
第十一條 專用標志由國家標準所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圖案和“黃巖楊梅”文字組成。
持有《專用標志證書》的生產經營者,有權在其生產的符合《黃巖楊梅》標準的黃巖楊梅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以及相關經營場所上使用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生產經營者對黃巖楊梅包裝物、標簽使用情況,要做到每年年初有計劃和說明、年終有確切使用數量統計,并及時報黃巖楊梅保護辦。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可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也可用防偽的專用標志粘貼在包裝物上。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的專用標志須經黃巖楊梅保護辦認可、備案。粘貼用的防偽專用標志,由黃巖楊梅保護辦統一制作定量提供。
第十三條 從事制作、印刷黃巖楊梅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過黃巖楊梅保護辦的資格認定,并取得《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制印資格證書》(下稱《專用標志制印證書》)。《專用標志制印證書》由黃巖楊梅保護辦統一制作,有效期3年,到期換證。
從事制作、印刷黃巖楊梅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專用標志的制印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申請《專用標志制印證書》的單位和個人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黃巖楊梅專用標志制印資格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標準登記證;
(三)產品生產經營者簡介;
(四)黃巖楊梅專用標志的制印品符合標準規定要求的檢驗報告;
(五)自覺遵守《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承諾書。
第十四條 黃巖楊梅生產經營者不得在黃巖區行政區域范圍以外區域生產的楊梅上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五條 《種植證書》、《專用標志證書》、《專用標志制印證書》和專用標志不得轉讓或買賣。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專用標志。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專用標志名稱和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志,不得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
第十八條 銷售和在經營性服務中提供黃巖楊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種植證書》和產品質量合格檢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建立并執行進貨索證驗收制度。
第十九條 《種植證書》、《專用標志證書》和《專用標志制印證書》由黃巖楊梅保護辦組織復審,每年1次。
第二十條 黃巖楊梅種植環境應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黃巖楊梅生產經營者應按標準組織生產,建立鮮果生產、銷售臺帳等原始記錄。
第二十一條 生產、銷售和經營性服務中提供的黃巖楊梅產品質量應當符合《黃巖楊梅》標準及相應等級。
第二十二條 黃巖楊梅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黃巖楊梅》標準和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注規定要求;同時必須標注《專用標志證書》編號。
第二十三條 使用、制印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證書、標志工本費、公告費。
第四章 專用標志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黃巖楊梅保護辦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黃巖楊梅質量檢驗機構統一組織對黃巖楊梅質量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和環境質量的無公害檢測。
第二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專用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經營者未能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或者其鮮果質量連續兩次檢驗不合格,由黃巖楊梅保護辦責令該生產經營者暫停使用專用標志,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或抽檢仍不合格,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專用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黃巖楊梅管委會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同時,撤銷其《專用標志證書》,并對外公告。
第二十七條 未經黃巖楊梅保護辦認可、備案,直接在包裝物上制印專用標志的;在黃巖區行政區域范圍以外區域生產的楊梅上使用專用標志的;屬冒用專用標志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黃巖楊梅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不符合《黃巖楊梅》標準和產品標識標注規定要求以及未標注《專用標志證書》編號的,由黃巖楊梅保護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撤銷《專用標志證書》;屬違法行為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制印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標準規定要求制印專用標志,由黃巖楊梅保護辦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撤消《專用標志制印證書》,并對外公告。
第三十條 黃巖楊梅生產者原申報的種植面積、區域發生變化,不重新申報的,由黃巖楊梅保護辦責令限期申報。對逾期不申報的,撤消《種植證書》,并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持有《種植證書》、《專用標志證書》、《專用標志制印證書》的生產經營者,有效期滿未及時換證以及不參加年度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制印專用標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轉讓或買賣《種植證書》、《專用標志證書》、《專用標志制印證書》和專用標志的,由黃巖楊梅保護辦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未改正的,撤消《種植證書》、《專用標志證書》、《專用標志制印證書》,收回專用標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注銷或撤銷《種植證書》、《專用標志證書》、《專用標志制印證書》的,由黃巖楊梅保護辦實施;屬于行政處罰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實施。
第三十三條 從事專用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忠于職守,秉公辦事;
(二)嚴禁弄虛作假;
(三)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
(四)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違反規定的,由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予
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黃巖楊梅保護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的管理,規范黃巖楊梅的生產經營秩序,確保黃巖楊梅的品質與特色,規范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下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種植、加工、銷售以及在經營性活動中提供黃巖楊梅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從事制作、印刷和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從事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黃巖楊梅地理標志范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批準的范圍,即黃巖區行政區域范圍內。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黃巖楊梅”是指產自地理標志范圍內,主要包括黃巖東魁楊梅等原產黃巖的特色品種,其品質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黃巖楊梅》省地方標準(下稱《黃巖楊梅》標準)要求的楊梅。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專用標志,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冊登記公告后,方可在其產品上使用。
第六條 積極引導和鼓勵黃巖楊梅生產經營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推進黃巖楊梅產業化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報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黃巖楊梅管委會),其成員包括質監、林特、農業、工商、科技、國土資源、廣電、財政等職能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
黃巖楊梅管委會下設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報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下稱黃巖楊梅保護辦),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質監分局。
黃巖楊梅管委會統一負責對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發布專用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
(二)參與黃巖楊梅產業發展政策的制訂和實施;
(三)組織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申報;
(四)組織《黃巖楊梅》標準的貫徹和實施;
(五)監督管理專用標志的使用;
(六)組織黃巖楊梅產品質量的評定工作。
黃巖楊梅保護辦職責:
(一)受理轄區黃巖楊梅生產經營者提出的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并組織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黃巖楊梅管委會;
(二)負責專用標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組織對生產經營者實施《黃巖楊梅》標準和使用專用標志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黃巖楊梅產品檢驗和評定的管理工作。
(五)實施對黃巖楊梅產品的評定工作。
第三章 專用標志和產品的管理
第八條 黃巖楊梅生產經營者應向黃巖楊梅保護辦申報種植面積、產量,由黃巖楊梅保護辦進行審查后,開具《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種植證書》(下稱《種植證書》);該證書是證明生產者的黃巖楊梅產品產于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依據。
黃巖楊梅生產經營者原申報的種植品種、面積、區域發生變化,應重新申報,由黃巖楊梅保護辦進行審查后,收回舊的《種植證書》,發給新的《種植證書》;《種植證書》有效期3年,到期換證。
第九條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屬質量標志,申請程序為:由具備一定規模的生產企業、合作社等有關單位向黃巖楊梅保護辦提出申請,黃巖楊梅保護辦組織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黃巖楊梅管委會。由黃巖楊梅管委會統一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后,經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公告后,由黃巖楊梅管委會發給《專用標志證書》。《專用標志證書》由黃巖楊梅保護辦統一制作,有效期3年,到期換證。
第十條 生產經營者使用專用標志應向黃巖楊梅保護辦提交下列資料和證明:
(一)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執行標準登記證;
(三)種植證書;
(四)黃巖楊梅管委會認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符合《黃巖楊梅》標準的檢驗報告;
(五)自覺遵守《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承諾書。
第十一條 專用標志由國家標準所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圖案和“黃巖楊梅”文字組成。
持有《專用標志證書》的生產經營者,有權在其生產的符合《黃巖楊梅》標準的黃巖楊梅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以及相關經營場所上使用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生產經營者對黃巖楊梅包裝物、標簽使用情況,要做到每年年初有計劃和說明、年終有確切使用數量統計,并及時報黃巖楊梅保護辦。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可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也可用防偽的專用標志粘貼在包裝物上。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的專用標志須經黃巖楊梅保護辦認可、備案。粘貼用的防偽專用標志,由黃巖楊梅保護辦統一制作定量提供。
第十三條 從事制作、印刷黃巖楊梅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過黃巖楊梅保護辦的資格認定,并取得《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制印資格證書》(下稱《專用標志制印證書》)。《專用標志制印證書》由黃巖楊梅保護辦統一制作,有效期3年,到期換證。
從事制作、印刷黃巖楊梅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專用標志的制印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申請《專用標志制印證書》的單位和個人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黃巖楊梅專用標志制印資格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標準登記證;
(三)產品生產經營者簡介;
(四)黃巖楊梅專用標志的制印品符合標準規定要求的檢驗報告;
(五)自覺遵守《黃巖楊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承諾書。
第十四條 黃巖楊梅生產經營者不得在黃巖區行政區域范圍以外區域生產的楊梅上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五條 《種植證書》、《專用標志證書》、《專用標志制印證書》和專用標志不得轉讓或買賣。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專用標志。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專用標志名稱和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志,不得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
第十八條 銷售和在經營性服務中提供黃巖楊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種植證書》和產品質量合格檢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建立并執行進貨索證驗收制度。
第十九條 《種植證書》、《專用標志證書》和《專用標志制印證書》由黃巖楊梅保護辦組織復審,每年1次。
第二十條 黃巖楊梅種植環境應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黃巖楊梅生產經營者應按標準組織生產,建立鮮果生產、銷售臺帳等原始記錄。
第二十一條 生產、銷售和經營性服務中提供的黃巖楊梅產品質量應當符合《黃巖楊梅》標準及相應等級。
第二十二條 黃巖楊梅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黃巖楊梅》標準和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注規定要求;同時必須標注《專用標志證書》編號。
第二十三條 使用、制印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證書、標志工本費、公告費。
第四章 專用標志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黃巖楊梅保護辦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黃巖楊梅質量檢驗機構統一組織對黃巖楊梅質量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和環境質量的無公害檢測。
第二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專用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經營者未能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或者其鮮果質量連續兩次檢驗不合格,由黃巖楊梅保護辦責令該生產經營者暫停使用專用標志,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或抽檢仍不合格,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專用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黃巖楊梅管委會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同時,撤銷其《專用標志證書》,并對外公告。
第二十七條 未經黃巖楊梅保護辦認可、備案,直接在包裝物上制印專用標志的;在黃巖區行政區域范圍以外區域生產的楊梅上使用專用標志的;屬冒用專用標志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黃巖楊梅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不符合《黃巖楊梅》標準和產品標識標注規定要求以及未標注《專用標志證書》編號的,由黃巖楊梅保護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撤銷《專用標志證書》;屬違法行為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制印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標準規定要求制印專用標志,由黃巖楊梅保護辦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撤消《專用標志制印證書》,并對外公告。
第三十條 黃巖楊梅生產者原申報的種植面積、區域發生變化,不重新申報的,由黃巖楊梅保護辦責令限期申報。對逾期不申報的,撤消《種植證書》,并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持有《種植證書》、《專用標志證書》、《專用標志制印證書》的生產經營者,有效期滿未及時換證以及不參加年度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制印專用標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轉讓或買賣《種植證書》、《專用標志證書》、《專用標志制印證書》和專用標志的,由黃巖楊梅保護辦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未改正的,撤消《種植證書》、《專用標志證書》、《專用標志制印證書》,收回專用標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注銷或撤銷《種植證書》、《專用標志證書》、《專用標志制印證書》的,由黃巖楊梅保護辦實施;屬于行政處罰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實施。
第三十三條 從事專用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忠于職守,秉公辦事;
(二)嚴禁弄虛作假;
(三)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
(四)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違反規定的,由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予
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黃巖楊梅保護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