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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商標業務受理窗口運行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國知辦發辦字〔2024〕40號)

   2024-11-11 809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 年)》、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充分發揮商標業務受理窗口作用,持續推動商標業務受理服務提質增效,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現將《商標業務受理窗口運行管理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有序組織開展運行管理工作。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4年10月15日

商標業務受理窗口運行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 年)》、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充分發揮商標業務受理窗口作用,持續推動商標業務受理服務提質增效,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主要為加強商標業務受理窗口業務委托管理工作,切實規范商標業務受理窗口業務運行提供工作參照。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商標業務受理窗口,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委托縣級以上(以省會城市、地級市為主)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受托單位)設立,以便利、高效服務商標申請人為原則,為集中辦理商標申請受理等業務提供服務的場所。

第二章 設 立

第四條 受托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擬開展商標注冊申請受理業務的,須填寫《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申請表》(見附件),由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后報送商標局。

經審核確有設立必要且具備運行條件的,商標局委托其開展受理業務并予以公告。

第五條 商標局確定受托單位受理業務范圍并與受托單位簽訂委托協議,統籌做好業務支持、技術支撐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本省域內的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的設立運行、質量監督、整改落實等工作承擔管理責任。

受托單位是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的管理主體,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商標業務受理窗口應當按照委托協議要求依法開展受理工作,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六條 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對商標業務受理量明顯偏少和工作水平、服務質量明顯不足的窗口,商標局及時給予指導,并敦促進行整改。整改期滿后仍未能提升工作水平、服務質量,經審慎評估確無存在必要的,予以調整退出。

第三章 業務指導

第七條 商標局對商標業務受理窗口進行業務指導,根據商標業務受理窗口業務需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

第八條 商標局建立常態化培訓與差異化培訓相結合的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培養機制,持續加強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工作人員隊伍專業化建設。

第九條 商標局加強窗口公共服務人才隊伍建設,鼓勵窗口工作人員積極參加知識產權職稱考試評審。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窗口工作人員納入“商標實質審查業務能力測試和學習提升服務項目”培訓體系,進行在線學習和業務能力考核測試。

第十條 商標局按照商標業務受理量、工作人員業務能力等因素,確定一批業務能力突出的商標業務受理窗口,比例不超過20%。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本省域內業務能力突出的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建議,商標局經綜合評價予以確定。

商標局對業務能力突出的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加大培訓力度,培養、選拔一批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優秀工作人員作為商標培訓講師,開展本省域內其他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的指導培訓工作。

商標局對業務能力突出的商標業務受理窗口進行直接業務指導,業務能力突出的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經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授權,對本省域內其他商標業務受理窗口進行日常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商標局支持商標業務受理窗口開展特色化商標受理業務服務。鼓勵支持圍繞區域重點產業建設特色化、差異化專題數據庫,對有商標數據深加工需求的商標業務受理窗口提供基礎數據支持;鼓勵支持打造特色化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對有特色業務培訓需求的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給予師資支持。

第十二條 商標局鼓勵有條件的商標業務受理窗口與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商標品牌指導站等強化協同,積極開展知識產權普法教育、信息服務、政策宣傳等工作,提升商標公共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商標局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先行研究制定窗口服務規范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建立健全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度、預約服務制度、延時服務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等便民利企制度,促進窗口優化服務流程,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第四章 業務監督

第十四條 商標局對商標業務受理窗口開展商標申請受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對有質量問題的商標業務受理窗口予以通報批評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工作存在重大問題的,向商標業務受理窗口所在地區的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對委托業務予以取消并公告。

對違反本指引,產生惡劣影響并造成損失的,視具體情況由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追究受委托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工作具有以下情形的,屬于質量問題:

(一)工作人員在辦理各項商標業務時錯誤錄入各項業務必填信息、錯誤上傳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

(二)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行窗口賬戶高權限審核職責,對申請人自助操作提交的各項商標業務未進行認真審核,導致出現上述問題的;

(三)對于涉嫌重大不良影響商標注冊申請,沒有進行勸阻或勸阻無效后未及時向商標局報告的;

(四)其他影響商標申請質量的情形。

第十六條 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工作具有以下情形的,屬于存在重大問題:

(一)無正當理由,超規定時間 3 個月未啟動運行的;

(二)工作發生失誤,引發商標審查質量事件,或給申請人造成較大損失,或導致不良影響事件的;

(三)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越權使用或泄漏未公開的商標申請信息,牟取不當利益的;

(四)工作人員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或為商標代理機構招攬業務的;

(五)工作人員擅自將高權限賬號借與他人使用,造成信息數據泄露等嚴重問題的;

(六)工作人員有其他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當利益、違反廉政規定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七條 商標局定期組織開展窗口表揚活動,對商標業務受理工作實績突出、典型示范作用強的窗口予以表揚。表揚活動

綜合考慮以下條件:

(一)不斷提升窗口便利化、規范化水平,商標業務受理數量與質量并重,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工作呈現高質量發展態勢;

(二)積極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商標意識,引導申請人依法規范申請商標注冊;

(三)積極落實各項措施,為商標申請人提供優質便利的商標服務,提升群眾滿意度;

(四)重視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業務能力提升,注重業務學習和交流培訓,人員保持相對穩定;

(五)創新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工作機制,探索商標服務形式,拓展發揮作用渠道,提升窗口效能。

第十八條 表揚活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商標局根據商標受理業務量、窗口數量布局、窗口服務效能等因素按比例確定推薦名額;

(二)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根據窗口實際工作,提出推薦名單,并將推薦材料一并報送商標局;

(三)商標局結合商標申請受理工作實績,擇優確定擬表揚窗口名單;

(四)對擬表揚窗口名單在商標局網站公示 5 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商標局進行表揚。第十九條 受到表揚的商標業務受理窗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表揚活動:

(一)申報時隱瞞嚴重錯誤或弄虛作假的;

(二)存在違反表揚活動程序情形的;

(三)受表揚后嚴重違法違紀且影響惡劣的;

(四)其他不得受表揚的情形。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條 本指引由商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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