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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2011-02-26 506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推動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監管,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監管,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蘇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圍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及時、準確、全面反映全市食品安全現狀及存在問題,為市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

(一)政策法規信息: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

(二)監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標準、規范;安全監管工作計劃、方案;食品檢驗檢測數據及有關統計結果;食品安全舉報投訴;食品行業認證認定情況等;

(三)動態信息:關系到食品安全的重大社會動態、社情民意;安全監管的新思路、新經驗、新舉措及取得的新成績;

(四)其他有關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條  各轄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負責本地、本系統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及時、客觀、全面地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信息,不得遲報、漏報、瞞報、錯報,上報市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要同時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積極參與信息工作。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六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發布日常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報送信息的分析、綜合及上報工作,并通過簡報、網站、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及時向社會通報。

第八條  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扎口,集中發布。

第四章  組織領導

第九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經驗交流,協調各轄市(區)、各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溝通,構建工作網絡,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員、專家評估等制度,加強對信息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十條  各轄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由于工作失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及時發布、報送有關信息的;

(二)信息發布、報送嚴重失實的;

(三)對食品安全信息未按批復、決議認真執行或處理的;

(四)未經許可或授權擅自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各轄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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