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計量質檢院,各區縣市場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培育,助推“33618”現代制造業集群體系建設,結合實際情況,市局對原《重慶市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并經市局2024年度第3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后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88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發〔2021〕37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市監計量〔2020〕72 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渝府發〔2022〕33號),規范重慶市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推動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申請、批籌、籌建、驗收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監督管理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是指由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批準籌建,經驗收合格后,承擔產業計量測試技術任務的計量技術機構。
第四條 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應當按照我市產業發展的總體要求,以需求牽引為導向,以服務和支撐產業發展為使命,以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通過創新計量服務模式,不斷提高服務相應產業的計量測試和科技創新能力,為產業提供全溯源鏈、全壽命周期、全產業鏈、前瞻性的計量支撐和技術服務,發揮計量在現代產業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統一管理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批籌、驗收和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在市市場監管局指導下,負責轄區內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建設應當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政策規劃,有利于我市產業的發展和升級。
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應緊密結合產業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全面梳理產業發展和計量技術需求,了解和掌握產業核心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究產業發展關鍵重要問題相關計量檢測技術,建立全產業鏈計量保障能力,提升產業關鍵領域、關鍵產品、關鍵環節、關鍵參數的計量服務水平,積極促進產業發展。
第七條 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為保障產業發展提供全溯源鏈的測量儀器量值溯源服務。
(二)為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提供關鍵領域、關鍵參數測量技術服務。
(三)為突破制約產業發展技術瓶頸提供計量科技創新服務,重點突破產業量值溯源的關鍵共性技術。
(四)為產品全壽命周期提供全過程計量測試技術服務。
(五)為服務產業發展建立有效的質量體系、創新體系、服務體系、人力資源體系、基礎保障體系和發展規劃體系等,并不斷完善。
(六)承擔產業計量測試平臺和產業計量測試聯盟的牽頭共建任務。
(七)為申報國家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提供技術、人才、設備等基礎儲備。
(八)完成其他計量測試服務。
第二章 申 請
第八條 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申報主體為計量技術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擁有適應產業發展需求的計量科技創新和計量測試技術團隊。人才團隊專業對應、技術過硬、規模適應,服務產業的技術特點突出,由高學歷層次、高專業技術職稱人才,以及具有產業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才組成,原則上一級注冊計量師達到3人以上,二級注冊計量師5人以上,具備相應領域的領軍人才。
(三)具有適應產業發展需求的一定規模的計量基礎資源,具備較為完善的產業專用計量標準、測量儀器裝備和其他計量技術資源等。
(四)具有較好的服務產業發展的前期工作基礎和業績,熟悉我市產業發展規劃要求,掌握產業發展的計量測試技術需求。
(五)具有較好的服務產業發展的計量科技創新基礎,具備產業關鍵領域、關鍵參數測量技術突破能力。有實施產業計量科技創新的制度和計劃,具備計量科技創新服務能力和產業專用測量方法、測量裝備的研制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實驗室基礎設施和環境,建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體系文件滿足規范要求、運行有效,組織結構能夠滿足體系獨立運行,計量標準和計量檢定人員經考核合格并獲得相應證書。
(七)申請建設市級產業計量中心的相關產業項目在全市或全國具有前瞻性、引領性和代表性。
(八)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九條 申請籌建單位經市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向市市場監管局發函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申報書》;
(二)《重慶市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籌建任務書》。
申請籌建單位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與真實性負責。申請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局應協助做好申報工作。
第三章 批籌與驗收
第十條 收到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申請后,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符合要求的,應組織專家組對建設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科學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提出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批準籌建的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對專家組推薦的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申請項目,市市場監管局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對公示期間收集的意見建議進行分析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專家組推薦意見、公示情況等各方面情況,決定是否批準籌建。對于批準籌建的,下發正式批準籌建文件,并下達《重慶市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籌建任務書》。
第十三條 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獲批籌建后,承建單位應當根據《重慶市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籌建任務書》要求,認真開展各項籌建工作。各區縣局要加強指導,及時了解需求,提供相關支持和服務。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在接到《重慶市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籌建任務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建設工作。建設過程中可以根據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的需要,整合市內現有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專業計量站、部門計量技術機構、高等院校以及企(事)業單位的相關計量技術資源。
第十五條 申請驗收考核條件:
(一)在籌建期內完成籌建任務書所確定的各項任務,并進行總結和自查,達到籌建預期目標,按照《重慶市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驗收考核內容及分值表》自評,得分不低于80分;
(二)質量管理體系實現有效試運行,具備良好的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運行條件;
(三)具備市級產業計量測試相應中心名稱所對應的計量檢定、校準項目能力、關鍵參數測量項目能力、計量科技創新能力,其中籌建計劃建立的計量標準已通過考核,或通過溯源并獲得檢定或校準證書。
第十六條 符合驗收考核申請條件的建設單位,經當地區縣局同意,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驗收考核申請表,并附籌建工作總結報告和后續建設規劃。
第十七條 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單位,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3個月前申請驗收考核。
建設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籌建的,應當在籌建期滿前3個月內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延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逾期未完成籌建任務的申請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取消其籌建資格。
第十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在收到驗收申請資料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要求的,市市場監管局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驗收考核。
驗收考核實行組長負責制。考核組由技術專家組成,人數原則為3—5人。
初審不符合要求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不予考核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驗收考核采取現場審查方式進行。現場審查包括首次會議、現場核查和末次會議。在首次會議上,考核組聽取籌建工作總結報告;現場核查根據有關考核內容逐項進行評定,為準確反映被考核單位的實際技術能力,應隨機在校準項目和關鍵參數測量項目中抽查一定比例項目,進行技術人員能力驗證;考核組長可根據需要具體安排集中評議;在末次會議上,考核組通報考核情況并聽取被考核單位意見。
現場審查時,申請建設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和和所在地區縣局人員均應在場。
第二十條 現場審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籌建任務書、籌建工作總結、自查報告和后續建設規劃報告等;
(二)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及相關的質量計劃等質量體系文件;
(三)測量儀器設備配置表、檢定項目能力表、校準項目能力表、關鍵參數測量項目能力表;
(四)承建單位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需提供籌建任務書中計劃建立計量標準的考核證書;承建單位為企業的,需提供籌建任務書中計劃建立計量標準的考核證書或其他證明;
(五)籌建任務書中計劃建立的校準項目,尚未頒布國家、部門和重慶市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應依據《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JJF1071)編制校準規范,需提供通過專家評審的校準規范文本和技術評審證明;
(六)籌建任務書中計劃建立的關鍵參數測量項目,如果由申請單位自行編制測量規范,需提供通過專家評審的測量規范文本、技術評審證明以及出具的測量報告、原始記錄;
(七)有關計量科研項目、所獲科研獎項、專著、譯著、論文、專利,參與起草的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以及技術規范等材料;
(八)專業技術人員名冊,產業領軍人才的個人情況介紹,近年來產業領域內的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情況;
(九)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資金投入情況,地方政府支持資金及到位情況,申請單位在相關業務領域的檢測業務開展情況,服務于產業的相關案例及取得成效的證明材料;
(十)其他驗收組認為需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組按照考核內容進行考核,考核分值滿分為100分,考核得分分值在80分以上的,考核結論為合格;考核得分分值低于80分的,限期3個月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80分的,考核不合格。
考核組應當自完成考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考核報告及有關證實材料提交市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考核組的考核報告及有關材料,經研究后批準的,發文批準成立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
對考核不合格的,市市場監管局下達整改通知書。被考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超過一年)實施整改,并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告整改結果。市市場監管局認為有必要重新進行考核驗收的,依據本規定有關條款組織。經專家組考核驗收仍不合格的,由市市場監管局撤銷其籌建資格。
第二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加強對考核驗收工作的監督,發現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批準成立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規定格式制作和懸掛牌匾。
第二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向社會公開市級產業計量中心名錄及其計量測試項目服務能力等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應當在其確定的計量測試項目服務能力范圍內,按照計量技術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技術工作。
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應當對其出具的證書和報告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市場監管局每年下達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任務并進行考核,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各區縣局每年應定期對轄區內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報市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八條 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需要變更計量測試項目能力的,應當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變更申請。市市場監管局應當組織進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同意其變更申請并予以公告。
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組織機構、技術服務能力、關鍵測量設備、主要基礎設施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九條 市級產業計量中心應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市場監管局書面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報告、下年度工作計劃和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市市場監管局對滿5年的市級產業計量中心組織開展復查,經復查合格的,由市市場監管局發文確認。
第三十一條 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予以撤銷其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資格:
(一)存在不公正行為,經提醒告誡仍不改正的;
(二)建設績效較差,連續兩次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三)不能正常開展業務的;
(四)復查不合格的;
(五)偽造、篡改測試數據,不真實出具證書、報告的;
(六)有重大違法失信行為的;
(七)其他需撤銷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88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印發《重慶市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市監發〔2024〕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