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市場監管局,省纖維檢驗局,省局機關各處室:
《貴州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4年版)》(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依法實施不予處罰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全面貫徹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依法嚴格規范執行不予處罰規定,既防止濫施行政處罰行為,也防止應罰而不罰,確保不予處罰清單制度落到實處、見到實效,發揮積極作用。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督促經營主體加強自律意識,教育引導經營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不予行政處罰規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先行責令改正(整改),拒(逾期)不改正才給予行政處罰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未經責令改正(整改)程序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準確把握適用條件
對本《不予處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應當結合具體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及《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等規定進行認定,不得違法突破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擅自放寬或者變更適用條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相關情形可以參考以下因素綜合認定。
初次違法:指當事人第一次實施該類型違法行為。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未發現當事人有同一類型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危害后果輕微:危害程度較輕,如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等;危害范圍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主動與被侵害方達成和解;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及時改正:包括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違法行為未列入本《不予處罰清單》,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予處罰相關規定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監管總局對不予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其他有關事宜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與省局法規處聯系。
本《不予處罰清單》自 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2月23日省市場監管局印發《貴州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黔市監辦發〔2022〕1 號)同時廢止。
附件: 貴州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4年版).pdf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