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6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等有關規定,經充分調研并結合我省實際,組織修訂了《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修訂背景和過程
(一)修訂背景。《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由省政府于2014年印發,自實施以來,在便利市場準入、釋放住所資源、降低企業創業投資成本、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公布實施后,原《管理辦法》中的一些規定和表述,與《條例》《實施細則》不相一致,已不能很好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亟需進行修訂和完善。
(二)修訂意義。修訂《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決策部署,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有效推進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解決群眾辦事堵點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貫徹落實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條例》的必然要求。
(三)修訂過程。自2023年3月份以來,通過座談、調研等方式,全面研究論證修訂《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期間,充分征求相關省直單位以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意見和建議,達成一致。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19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登記類別、使用標準、法律文書送達、自主申報承諾制、形式審查、監督管理等內容。
(一)拓展了便利化措施。提出了“集群注冊”、跨縣(市、區)“一照多址”等便利化措施,進一步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有效提高了市場主體登記的便利度,大幅降低投資創業成本。
(二)簡化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材料。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自主申報承諾制,免于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租賃(借用)協議等住所(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真實性及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更加強化申請人的主體責任。
(三)明確了禁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情形。明確規定申請人不得將違法建筑、危險房屋、未依法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的房屋等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四)規范了部門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了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文物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各領域事中事后監管,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