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州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化管理,確保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工作科學、高效、公開、公平、公正,檢測結果準確可靠,在多方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制定了《恩施州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恩施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1日
恩施州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對承擔恩施州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工作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的管理,規范承檢機構的工作行為,使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工作更加科學、高效、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檢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食品檢驗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有完善的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取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授權檢驗能力范圍涵蓋承檢任務中相應的食品品種和檢測項目(非常規的風險監測項目除外)。
(三)具有與承擔的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工作任務相匹配的工作人員、儀器設備、實驗室環境設施、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統,能夠完成檢驗、數據報送和結果分析工作。
(四)承檢機構不得接受被抽檢對象的委托出廠檢驗,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被抽檢對象提供有償咨詢、有償服務等活動。
(五)未經州食藥監局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轉包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任務。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檢驗項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則,承檢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六)承檢機構應在收到樣品15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有特殊時限要求的除外,如節令性食品等。
(七)檢驗活動中無重大差錯,能夠保證檢驗結果質量,參加與承檢任務相關的能力驗證并取得滿意結果。
第三條 抽樣
食品檢驗機構應有符合要求的抽樣人員協助監管部門執行抽樣任務,按要求及時抽取樣品;實施抽檢分離,協助抽樣的人員不得參與食品檢驗。交通工具由承檢機構負責,不另計費用。
抽樣工作不得預先通知被抽檢監測對象,抽樣人員、抽樣程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樣品的封存應能防止樣品被擅自拆封、動用及調換;封條上的信息應完整。
抽樣單應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文書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應當由被抽樣單位蓋章或簽字確認。抽樣單上的信息應準確完整,符合規定。
抽樣人員應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對被抽樣品狀態、食品庫存及其他可能影響抽檢監測結果的情形進行現場信息采集。抽取的樣品應向被抽樣單位支付樣品購置費并索取發票,樣品費按樣品成本計價,所需費用由承檢機構預付,在結算檢測費用時由食藥監部門一并支付;不得向被抽檢單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抽樣應符合《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2014年版)》的要求。
第四條 檢驗報告
檢驗的項目和判定按《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2014年版)》的要求執行。承檢機構應當按規定的報告格式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每批次檢驗報告一式三份,分別送州食藥監局一份和企業所在地縣市局二份(縣市局和企業各一份),其中不合格報告一式四份,州食藥監局食品生產監管科和食品稽查分局各一份,縣市食藥監局一份,企業一份(由承檢機構直接送達)。所有檢驗結果應以電子版的形式送州食藥監局綜合科,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監管科,食品稽查分局及各縣市食藥監局各一份。
第五條 檢驗費用的確定
承檢機構按《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2014年版)》中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按物價部門發布的收費標準,提出費用優惠措施。食藥監管理部門每季度按實際完成的檢驗批次核算費用支付給承檢機構。
第六條 備用樣品的處理
對于未檢出問題的樣品,應當自抽樣之日起3個月內完好保存(超出保質期的除外);檢出問題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3個月內完好保存。對超過保存期的備用樣品,應在州食藥監局監督下進行處理,并保留樣品保存和處理記錄。
第七條 復檢
異議處理復檢按照《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試行)》執行。被抽樣單位對檢驗結論有異議提出復檢要求的,可從已公告的食品復檢機構名錄中自行選擇復檢機構,并向復檢機構提出申請,微生物指標的復檢按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執行。初檢機構接到通知后必須5日內按樣品儲運要求將備用樣品寄、送至復檢機構。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費用由提出復檢意見的被抽樣單位預先支付,復檢結論與初檢機構檢驗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提出復檢意見的被抽樣單位承擔;復檢結論與承檢機構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承檢機構承擔,并扣除承檢機構相應批次的檢驗費用,預先支付的費用退回提出復檢意見的被抽樣單位。
州食藥監局將不定期對承檢機構的留樣隨機抽取部分樣品,送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比對檢驗,考核承檢機構檢驗結果的可靠性,所需費用由州食藥監局預先支付。比對結果一致的,費用由州食藥監局全額承擔。比對結果不一致的,當批外送全部樣品檢驗費用由初檢機構全額承擔,并扣除承檢機構相應批次的檢驗費用。
第八條 監測數據分析研判
承檢機構應當認真開展監測數據分析研判工作,每月向恩施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承檢任務完成情況,分半年、全年上報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質量水平報告,要有全州總結和分縣市的報告,以便向縣市政府匯報。
第九條 抽檢工作紀律
承檢機構抽樣和檢驗人員應自覺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嚴禁參加被抽樣單位安排的宴請、娛樂、健身、旅游等活動,嚴禁收受被抽樣單位的現金、禮品(含產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違反有關規定,州食藥監局終止與承檢機構合作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承檢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處理。
承檢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保密規定。監督抽檢結果未經管理部門許可,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
若復檢或比對結果與原檢驗結果不符的,承檢機構應書面向州食藥監局說明。排除檢驗偏差的允許范圍情況,若連續兩次出現類似情況,州食藥監局將終止與承檢機構合作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食藥監部門發現承檢機構承擔被食藥監部門監管對象出廠委托檢驗的,承檢機構及工作人員從事有償咨詢、有償服務的,州食藥局即終止與其合作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對違反檢驗工作規定,偽造檢驗結果,或因出具檢驗結果不實而造成損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處理。
第十條 管理及考核
經遴選并簽訂協議的承檢機構必須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協議年度內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拒絕樣品接收及檢驗。
州食藥監局負責制定考核細則和辦法,每年對承檢機構的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得參與遴選。
第十一條 辦法效用
本辦法作為恩施州食藥監局遴選并管理食品監督抽驗和風險監測任務的檢驗機構用,一年一遴選并與承檢機構簽訂協議。
為加強我州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化管理,確保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工作科學、高效、公開、公平、公正,檢測結果準確可靠,在多方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制定了《恩施州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恩施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1日
恩施州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對承擔恩施州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工作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的管理,規范承檢機構的工作行為,使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工作更加科學、高效、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檢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食品檢驗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有完善的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取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授權檢驗能力范圍涵蓋承檢任務中相應的食品品種和檢測項目(非常規的風險監測項目除外)。
(三)具有與承擔的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工作任務相匹配的工作人員、儀器設備、實驗室環境設施、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統,能夠完成檢驗、數據報送和結果分析工作。
(四)承檢機構不得接受被抽檢對象的委托出廠檢驗,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被抽檢對象提供有償咨詢、有償服務等活動。
(五)未經州食藥監局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轉包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任務。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檢驗項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則,承檢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六)承檢機構應在收到樣品15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有特殊時限要求的除外,如節令性食品等。
(七)檢驗活動中無重大差錯,能夠保證檢驗結果質量,參加與承檢任務相關的能力驗證并取得滿意結果。
第三條 抽樣
食品檢驗機構應有符合要求的抽樣人員協助監管部門執行抽樣任務,按要求及時抽取樣品;實施抽檢分離,協助抽樣的人員不得參與食品檢驗。交通工具由承檢機構負責,不另計費用。
抽樣工作不得預先通知被抽檢監測對象,抽樣人員、抽樣程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樣品的封存應能防止樣品被擅自拆封、動用及調換;封條上的信息應完整。
抽樣單應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文書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應當由被抽樣單位蓋章或簽字確認。抽樣單上的信息應準確完整,符合規定。
抽樣人員應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對被抽樣品狀態、食品庫存及其他可能影響抽檢監測結果的情形進行現場信息采集。抽取的樣品應向被抽樣單位支付樣品購置費并索取發票,樣品費按樣品成本計價,所需費用由承檢機構預付,在結算檢測費用時由食藥監部門一并支付;不得向被抽檢單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抽樣應符合《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2014年版)》的要求。
第四條 檢驗報告
檢驗的項目和判定按《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2014年版)》的要求執行。承檢機構應當按規定的報告格式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每批次檢驗報告一式三份,分別送州食藥監局一份和企業所在地縣市局二份(縣市局和企業各一份),其中不合格報告一式四份,州食藥監局食品生產監管科和食品稽查分局各一份,縣市食藥監局一份,企業一份(由承檢機構直接送達)。所有檢驗結果應以電子版的形式送州食藥監局綜合科,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監管科,食品稽查分局及各縣市食藥監局各一份。
第五條 檢驗費用的確定
承檢機構按《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2014年版)》中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按物價部門發布的收費標準,提出費用優惠措施。食藥監管理部門每季度按實際完成的檢驗批次核算費用支付給承檢機構。
第六條 備用樣品的處理
對于未檢出問題的樣品,應當自抽樣之日起3個月內完好保存(超出保質期的除外);檢出問題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3個月內完好保存。對超過保存期的備用樣品,應在州食藥監局監督下進行處理,并保留樣品保存和處理記錄。
第七條 復檢
異議處理復檢按照《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試行)》執行。被抽樣單位對檢驗結論有異議提出復檢要求的,可從已公告的食品復檢機構名錄中自行選擇復檢機構,并向復檢機構提出申請,微生物指標的復檢按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執行。初檢機構接到通知后必須5日內按樣品儲運要求將備用樣品寄、送至復檢機構。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費用由提出復檢意見的被抽樣單位預先支付,復檢結論與初檢機構檢驗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提出復檢意見的被抽樣單位承擔;復檢結論與承檢機構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承檢機構承擔,并扣除承檢機構相應批次的檢驗費用,預先支付的費用退回提出復檢意見的被抽樣單位。
州食藥監局將不定期對承檢機構的留樣隨機抽取部分樣品,送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比對檢驗,考核承檢機構檢驗結果的可靠性,所需費用由州食藥監局預先支付。比對結果一致的,費用由州食藥監局全額承擔。比對結果不一致的,當批外送全部樣品檢驗費用由初檢機構全額承擔,并扣除承檢機構相應批次的檢驗費用。
第八條 監測數據分析研判
承檢機構應當認真開展監測數據分析研判工作,每月向恩施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承檢任務完成情況,分半年、全年上報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質量水平報告,要有全州總結和分縣市的報告,以便向縣市政府匯報。
第九條 抽檢工作紀律
承檢機構抽樣和檢驗人員應自覺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嚴禁參加被抽樣單位安排的宴請、娛樂、健身、旅游等活動,嚴禁收受被抽樣單位的現金、禮品(含產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違反有關規定,州食藥監局終止與承檢機構合作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承檢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處理。
承檢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保密規定。監督抽檢結果未經管理部門許可,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
若復檢或比對結果與原檢驗結果不符的,承檢機構應書面向州食藥監局說明。排除檢驗偏差的允許范圍情況,若連續兩次出現類似情況,州食藥監局將終止與承檢機構合作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食藥監部門發現承檢機構承擔被食藥監部門監管對象出廠委托檢驗的,承檢機構及工作人員從事有償咨詢、有償服務的,州食藥局即終止與其合作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對違反檢驗工作規定,偽造檢驗結果,或因出具檢驗結果不實而造成損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處理。
第十條 管理及考核
經遴選并簽訂協議的承檢機構必須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協議年度內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拒絕樣品接收及檢驗。
州食藥監局負責制定考核細則和辦法,每年對承檢機構的食品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得參與遴選。
第十一條 辦法效用
本辦法作為恩施州食藥監局遴選并管理食品監督抽驗和風險監測任務的檢驗機構用,一年一遴選并與承檢機構簽訂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