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6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5號公布 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以下規章:
一、貴州省關于加重農民負擔的處罰辦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28號公布)
二、貴州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29號公布)
三、貴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66號公布)
四、貴州省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管理辦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70號公布)
五、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79號公布)
六、貴州省保健用品管理辦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108號公布)
七、貴州省工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42號公布)
八、貴州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1985年黔府〔1985〕20號公布)
九、貴州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1993年黔府發〔1993〕50號公布)
十、貴州省省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辦法(1993年黔府辦發〔1993〕3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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