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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推進落實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2022-06-14 802
核心提示:《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明確了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第二款規定了例外情形: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

一、什么是懲罰性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是與補償性賠償相對應的一種賠償制度,與后者相比,其目的和功能不在于填補損失,而在于懲罰和制裁。懲罰性賠償是民事責任的例外和補充,必須有立法的規定。目前我國食品藥品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設立在以下法律中:

一是食品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二是藥品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三是消費欺詐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制定實施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大幅增加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具有懲罰、震懾、預防等多重功能,對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2021年10月3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指出,要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領域,探索實行懲罰性賠償等制度。2022年1月1日,市政府印發《重慶市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實施方案》提出,要在食品、藥品領域制定出臺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具體辦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度。

為貫徹落實上述文件精神,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食品藥品安全,市市場監管局、市高法院、市藥監局和市消委會四部門聯合制定發布了《關于推進落實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三、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明確了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第二款規定了例外情形: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

問:什么是標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第十七條規定,標準,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

問:什么是食品安全標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問:什么是食品安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問:什么是標簽、說明書瑕疵?

答:《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范,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凈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范,或者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范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范,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范的;

(五)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四、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明確了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藥品生產經營者(含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第二款規定了例外情形:符合《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適用原則的指導意見》(藥監綜藥注函〔2022〕87號)規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藥飲片。

問:什么是假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問:什么是劣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污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問:什么是藥品標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藥典委員會,負責國家藥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高于國家藥品標準的,按照經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的,應當符合經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

問:為什么不符合藥品標準,但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藥飲片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答:中藥飲片具有特殊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生產、銷售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藥飲片,不按照該法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規定進行處罰。

問:什么是《實施辦法》中規定的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藥飲片?

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適用原則的指導意見》指出:“適用本條款的前提是生產中藥飲片所用中藥材的來源(包括基原、藥用部位、產地加工等)、飲片炮制工藝等符合規定,且僅限于《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的以下情形:

(一)性狀項中如大小、表面色澤等不符合藥品標準;

(二)檢查項中如水分、灰分、藥屑雜質等不符合藥品標準。

其中,檢查項不符合標準時,應當排除其他指標不符合標準的情形。”

五、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和消費欺詐賠償責任競合時,消費者可以如何選擇?

《實施辦法》第四條對此進行了明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符合懲罰性賠償條件的情形,消費者又認為同時構成消費欺詐的,有權選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主張相關責任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六、對懲罰性賠償糾紛快速解決,《實施辦法》有什么制度設計?

為推動消費糾紛的源頭化解,構建消費糾紛多元共治格局,《實施辦法》第六至八條,通過推行先付賠償制度,促使和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有效避免消費糾紛相互推諉,促進消費糾紛快速解決。

問:推行先付賠償具體有什么依據?

答:2021年11月11日,市市場監管局印發了《重慶市消費環節經營者賠償先付工作指引(試行)》(渝市監發〔2021〕110號),鼓勵我市經營者根據該指引建立賠償先付制度,并將賠償先付的條件、流程、方式、范圍和程序,向消費者和商場、市場、展銷會、電子商務平臺內的銷售者、服務者進行公示。

問:消費者請求市場開辦者先行進行賠償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答:市場開辦者已明確向消費者做出承諾: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市場內(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時,市場開辦者承擔賠償責任。

七、消委會支持消費者集體訴訟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有什么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具有履行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公益性職責。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什么是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未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方法的;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虛假或引人誤解宣傳的;

(三)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景區、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

(四)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

(五)其他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八、推進落實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有什么激勵措施?

《實施辦法》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提出兩個行政執法中的具體舉措,將當事人懲罰性賠償的履行情況作為行政處罰的酌情從輕減輕裁量情節,以及當事人能否提前移出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參考因素,以便有效促進懲罰性賠償的落實落地。

問:什么是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答:《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該辦法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的,可以依照該辦法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移出。

九、推進落實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部門協作方面有什么規定?

《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強調,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訴調銜接、線索移送、信息共享、典型案例發布等協作機制,以共同推進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

十、對以追索懲罰性賠償為名,實則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現象,《實施辦法》有什么規定?

實踐中有索賠人以追索懲罰性賠償為名,實則實施涉嫌詐騙等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或者犯罪的行為。《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對此進行了回應,明確發現此類違法線索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十一、《實施辦法》什么時候實施?

《實施辦法》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
相關鏈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四部門印發《關于推進落實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市監發〔2022〕52號)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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