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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西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22-06-08 823
核心提示:本辦法所稱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是指規范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列入、移出程序,對列入嚴 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各市、縣市場監管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機關各處室、單位,自治區藥監局辦公室:

現將《廣西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市場監督管理嚴 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管轄范圍內的市場監督管理領域違法行為,其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是指規范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列入、移出程序,對列入嚴 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四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誰處罰、誰列入、誰管理”的原則,負責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

第五條 依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規定決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由作出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第六條 當事人存在《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情形,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辦案機構負責列入;因不同領域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業務主管機構配合。

第七條 當事人存在《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單獨作出列入決定。在列入程序中,當事人確已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裁決決定的,可以終止列入程序。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判斷違法行為是否屬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情形,應當綜合考慮主觀惡意、違法頻次、持續時間、處罰類型、罰沒款數額、產品貨值金額、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危害、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等因素。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的,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九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程序:

(一)擬定意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辦案機構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應審查是否符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形。如符合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形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列明,并會同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機構填寫《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審批表》,報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

(二)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擬作出列入決定的,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列入決定的事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三)法制審核。如需聽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辦案機構在聽證程序結束后,應當將相關材料報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四)決定。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應當填寫《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審批表》與相關案件材料一并報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辦案機構、相關業務主管機構、法制工作機構、對下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的列入意見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報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文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需報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時限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對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出決定。列入決定書應當載明事由、依據、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于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依法需要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在自治區轄區內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不在自治區轄區內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推送至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在收到信息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三章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

第十三條 全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托承擔政府采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不予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當事人因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移出: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

第十五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三年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出,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規實施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等措施超過三年的,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第四章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異議與監督

第十六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對當事人的列入決定,于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申請移出的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移出決定,恢復列入狀態。公示期重新計算。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被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信息化建設和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信息化技術保障,升級改造完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數據庫,做好歷史數據的轉換、清理工作;完善升級執法辦案系統、公示系統、異地信息交換等信息系統,確保數據準確、更新及時,實現自動交換、自動提示、自動統計等功能,實現各系統數據的互聯互通。

第二十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產生的證據、材料、文書等資料與案件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立卷歸檔,并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偽造、損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檔案資料、數據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藥品監督管理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相關文書應當統一使用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的文書樣本。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實際情況制定補充相關文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桂工商發〔2017〕37號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企業信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辦法相關表格.pdf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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