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版)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產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銷售獨立包裝,每份樣品抽樣數量不少于40只(個),其中2份作為檢驗樣品,1份作為備用樣品。每份樣品質量應不少于100g且與食品接觸面的最小表面積應不小于10dm2(若最小銷售包裝不是40只(個)的整數倍,需按采樣數折算,保證檢樣不少于80只(個),備樣不少于40只(個),避免損壞原包裝)。
2 檢驗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7-2016 |
2 | 總遷移量 | GB 31604.8-2021 |
3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
4 | 重金屬(以Pb計) | GB 31604.9-2016 |
5 | 脫色試驗(限添加了著色劑的產品) | GB 31604.7-2016 |
6 | 特定遷移量(以銻計)(限PET材質) | GB 31604.41-2016 |
7 | 特定遷移總量(以己內酰胺計)(限PA材質) | GB 31604.19-2016 |
8 | 氯乙烯遷移量(限PVC材質) | GB 31604.31-2016 |
9 | 大腸菌群 | GB 14934-2016附錄B |
10 | 致病菌(沙門氏菌) | GB 14934-2016附錄C |
11 | 霉菌計數 | GB 4789.15-2016 |
12 | 特定遷移總量(以對苯二甲酸計)(限PET材質) | GB 31604.21-2016 |
13 | 特定遷移總量(以乙二醇計)(限PET材質) | GB 31604.44-2016 |
14 | 1,3-丁二烯遷移量(限有丁二烯單體的聚合物) | GB 31604.12-2016 |
15 | 苯乙烯和乙苯殘留量(限PS材質) | GB 31604.16-2016 |
16 | 鄰苯類增塑劑遷移量(限PVC材質) | GB 31604.30-2016 |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要求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根據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第7.3條規定“檢驗結果報告后,剩余樣品和同批產品不進行微生物項目的復檢”和衛健委“衛監督發[2005]515號”《健康相關產品國家衛生監督抽檢規定》第十九條:“產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不予復檢”的規定,微生物指標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4 附則
本細則代替《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131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2020年第36號)中的《塑料一次性餐飲具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