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行維護工作(以下簡稱運維工作),推進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行維護服務企業(以下簡稱運維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引導運維市場健康發展,助力我區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89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區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工作的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適時更新納入評價的運維企業名錄,并在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網站公布。
第三條 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依托廣西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進行考核。運維企業在廣西行政區域內開展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工作的,應主動在平臺登記企業基本信息。
運維企業未在平臺登記基本信息或未及時錄入運維工作情況的,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在平臺錄入掌握的運維企業生態環境行為信息,直接進行評價。
注銷或不再從事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工作的納入評價范圍的運維企業,可以申請退出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并提交證明材料,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對符合退出條件的,準予退出;對不符合退出條件的,不予退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運維企業生態環境行為信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對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的環境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運維企業生態環境行為信息,是指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現場檢查、勘察、詢問筆錄等執法文書記錄的,運維企業在運維工作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技術規范的情況,以及其所運維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狀況、自動監測數據質量、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承諾等情況。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測設備,是指安裝在排污單位固定污染源現場,用于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數據采集傳輸儀、水質參數、煙氣參數或爐膛溫度等運行參數的監測設備。
第五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區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及管理工作,制定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標準,維護平臺運維評價功能,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配合開展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負責通知轄區運維企業在平臺登記基本信息,以及在平臺錄入轄區運維企業生態環境行為信息。
第六條 納入評價范圍的運維企業,應當按照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提供合法、真實、完整的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相關資料,以及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送達地址確認書(格式見附件2)。
第七條 鼓勵納入評價范圍的運維企業主動作出信用承諾,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署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承諾書(格式見附件3),主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及自動監測設備運維相關責任,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運維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承諾書,在其任期內有效。運維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可重新簽署承諾書。
第八條 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實行加分和扣分相結合的累計記分制。評價周期為每季度1次,考核運維企業在廣西行政區域內所運維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情況。運維企業初始分值為0分,評分標準見附件1。
第九條 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等級從優等到劣等依次為:
環保誠信企業:合計扣減分值≤5分;
環保良好企業:5分<合計扣減分值≤35分;
環保警示企業:35分<合計扣減分值≤60分;
環保不良企業:合計扣減分值>60分。
合計扣減分值為運維企業所有加分、扣分之和。
第十條 評價結果為“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等級的,季度信用等級根據考核情況即時調整;評價結果為“環保不良企業”等級的,信用等級有效期限為12個月,在有效期內的“環保不良企業”繼續參與考核評分,但信用等級保持不變,除獲得“舉報”加分項外,其信用等級待有效期滿后方可重新評定。
在“環保不良企業”信用等級有效期內,運維企業被扣分的,每累計扣10分,“環保不良企業”信用等級再延長1個月;運維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運維企業“環保不良企業”信用等級自發現弄虛作假行為之日起,再延長12個月。
第十一條本辦法評價標準“信用承諾”評價指標加分信息長期有效,從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承諾書之日起計算。
運維企業被列入“環保不良企業”信用等級后,該加分信息自動失效。“環保不良企業”信用等級有效期滿后,運維企業重新簽署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承諾書的,按照前款規定予以加分;兩次(含)以上列入“環保不良企業”的運維企業再次簽署的,不再給予加分。
第十二條本辦法評價標準 “表彰”、“舉報”評價指標加分信息有效期為12個月。其中“表彰”加分信息自獲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表彰之日起計算;“舉報”加分信息自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被舉報企業下達執法文書之日起計算。
信用等級為“環保不良企業”的運維企業獲得“舉報”加分項時,“環保不良企業”信用有效期直接終止,運維企業信用等級由加分后的分數決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評價標準“自動監測數據質量”評價指標加分信息,根據每次自動監測數據質量考核結果即時調整。
第十四條本辦法評分標準“非現場監管”類別扣分信息以及“現場監管”類別中“比對監測情況”扣分信息,根據平臺統計后動態評分。
第十五條“現場監管”類別中除“比對監測情況”外的扣分信息,以及“監管評價”類別扣分信息的有效期為12個月,自發現問題之日起計算,期滿后自動消除該項扣分值。
第十六條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結果在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在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網站予以公開發布。
擬列入“環保不良企業”的運維企業,在公示同時應告知該企業。
運維企業和社會公眾可在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網站查閱運維企業的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等級。
第十七條運維企業對其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等級有異議的,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格式見附件4),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運維企業依法依規整改運維問題后,可在扣分信息的有效期內向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格式見附件5);
(二)相關運維問題整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改報告、整改前后照片、比對監測報告等);
(三)擬修復扣分信息的監測點位所在的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九條信用修復申請時限要求與申請時運維企業所處的信用等級掛鉤。其中,信用等級為“環保誠信企業”的運維企業可于扣分信息生效之日起30個自然日后提出,信用等級為“環保良好企業”的運維企業可于扣分信息生效之日起90個自然日后提出,信用等級為“環保警示企業”的運維企業可于扣分信息生效之日起180個自然日后提出,信用等級為“環保不良企業”的運維企業不可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第二十條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運維企業修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符合下列信用修復條件的,同意其信用修復:
(一)運維問題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二)被扣分的監測點位自扣分信息生效之日起至信用修復申請期間未產生新的扣分信息。
運維企業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材料弄虛作假或者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用修復申請材料的,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予同意其信用修復。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運維企業異議處理、信用修復等申請事項的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30個工作日的復核期。
第二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對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情況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十三條對列入“環保誠信企業”等級的運維企業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減少運維企業所運維的自動監測設備的飛行抽檢比對監測頻次;
(二)參加政府部門組織評優評先活動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三)支持其參加其他評優評先活動;
(四)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二十四條對列入“環保不良企業”等級的運維企業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增加運維企業所運維的自動監測設備的檢查、抽查和比對監測頻次;
(二)通過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向社會公布;
(三)不支持其參加評優評先活動;
(四)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約束性措施。
第二十五條“環保誠信企業”和“環保不良企業”信息推送至廣西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環規范〔2020〕15號)同時廢止。

1.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標準
2.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送達地址確認書
3.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承諾書
4.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復核申請書
5.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信用修復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