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將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國和緬甸之間生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5號)第二條所述的成員方增加緬甸。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2年4月27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對緬甸實施有關事宜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對緬甸實施有關事宜的公告.pdf
經國務院批準,《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將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國和緬甸之間生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5號)第二條所述的成員方增加緬甸。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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