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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對緬甸實施有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36號)

   2022-04-28 1006
核心提示:經國務院批準,《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將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國和緬甸之間生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5號)第二條所述的成員方增加緬甸。

經國務院批準,《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將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國和緬甸之間生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5號)第二條所述的成員方增加緬甸。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2年4月27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對緬甸實施有關事宜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對緬甸實施有關事宜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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