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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管理辦法》解讀材料

   2022-04-02 904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加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規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規定,堅持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風險防控的原則,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山東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加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規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規定,堅持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風險防控的原則,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山東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陸生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是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也對此及部門職責作出了規定。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嚴格落實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管理制度,進一步提升我省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行政許可服務水平,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力度,經認真研究、深入調研,起草形成了《山東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行為的申請、許可和監管提出了明確要求,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使行政許可申請人、批準和監管部門權責更清晰,相關工作更規范。《管理辦法》的制定,將有利于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關系,促進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制定依據

《管理辦法》起草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國家林業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告》(2005年第5號)和《國家林業局公告》(2017年第14號)等法律法規或文件。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至第三條對《管理辦法》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等作了規定。

第四條至第十三條主要對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許可權限、要求、審批流程等作了規定。包括按照野生動物保護級別、種類、許可事項等內容確定受理部門,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單位從事相關活動須依據一系列技術規范標準,縣級主管部門現場查驗要求,野生動物活體展演許可要求,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許可提交材料要求,人工繁育變更許可要求,不予批準情形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經營利用單位涉及的野生動物活體標記、存欄量的消長變化等檔案管理、重大疫情報告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十五條對野生動物防逃逸和發生逃逸的處置情況作了規定。

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主要規定了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對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包括監管主體、監管方式、監管內容、監管結果報告等內容。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主要對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經營利用單位可能涉及的違法違規情形及處罰措施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二十二條對《管理辦法》實施時間和有效期作了規定。

四、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陸生野生動物,是指納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野生動物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三)人工繁育,是指在人為控制條件下,為保護、研究、科學試驗、展覽及其它經濟目的而依法進行的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活動。

(四)經營利用,是指依法從事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

(五)活體標記,是指在指定物種野生動物皮下植入芯片,實現來源可追溯。自2006年1月1日起,依法馴養繁殖虎、豹、獅、象、野馬、野驢、羚牛、大熊貓、小熊貓、熊、猩猩、長臂猿、金絲猴、葉猴、鶴、鸛、天鵝等現存所有種及亞種活體野生動物,須全部實行專用標識制度。

(六)警示標識,是指野生動物飼養管理安全警示信息標識,主要包括提醒動物有毒、傷人信息;禁止恐嚇、驚嚇、投喂信息;防火、防盜、防逃逸信息及其他安全警示信息。

(七)重大動物疫病,包括一類動物疫病17種、二類動物疫病77種、三類動物疫病63種(具體內容參見農業部公告第1125號)。

相關鏈接: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自然資規〔2022〕2號)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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