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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政策解讀

   2022-02-28 849
核心提示:近日,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貴州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為確保《清單》貫徹落實,現就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近日,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貴州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為確保《清單》貫徹落實,現就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問題一:《清單》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貴州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貴州在新時代西部大開發上闖新路的意見》(國發〔2022〕2號)要求,探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貴州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我局出臺了《清單》,主要背景有三點。一是《行政處罰法》有要求。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我局通過制定并實施《清單》,細化明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時改正”等具體情形,落實“不予處罰”規定。二是優化營商環境有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提出“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貴州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制定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制定《清單》,是我局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理念,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具體舉措。三是基層執法實踐有呼吁。法治政府建設要求行政機關“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清單》梳理市場監管領域執法中常見的輕微違法行為情形,統一不予處罰的執法標準,為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探索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提供依據,對基層執法需求給與明確回應。

問題二:《清單》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清單》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中關于“輕微違法不罰”“無主觀過錯不罰”“首次違法可不罰”等相關規定,以及實體法中關于不予處罰的具體內容,梳理涉及市場監管職能的法律法規規章,對雖已違法、但依法可不予處罰的行為進行匯總,形成111項不予處罰事項清單,逐一列明違法行為、適用條件和法律依據。其中,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相關實體法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應先行責令改正(整改)、拒(逾期)不改正才給予處罰的事項82項;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且及時改正可不予處罰的事項29項。

問題三:為確保《清單》有效實施提出了那些要求?

答:為確保《清單》正確有效實施,我局同時提出了三點意見,要求各市州市場監管局、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和省局機關各處室一并嚴格執行。一是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既防止濫施行政處罰,也防止應罰而不罰。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要求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督促市場主體加強自律意識,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二是準確把握適用條件。強調執行《清單》必須結合具體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是加強工作督促檢查。要求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案卷評查、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不予處罰制度執行情況督促檢查,以確保全面、準確落實。

問題四:《清單》適用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如何處理?

答:對《清單》的適用執行問題,總的要求是不得擅自放寬或者變更適用條件,不得突破法律底線。同時,對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形,我局在印發時做了原則性規定。一是違法行為未列入《清單》,但符合清單規定的適用條件的,依法不予處罰。二是強調法律、法規、規章對不予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外,執行中發現的一些個案問題,基層市場監管局部門可以逐級上報至省局,由省局研究后給予答復。

問題五:《清單》中所列不予處罰事項是固定的嗎?

答:《清單》所列不予處罰事項不是固定的,我局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和不予處罰制度執行具體情況,結合我省實際,依法動態調整《清單》,確保不予處罰制度符合法律規定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斷優化我省法治化營商環境。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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