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根據《動物防疫法》及動物防疫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省具體實際修訂,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和較強的可操作性。《條例》的修訂健全了我省動物防疫法律法規體系,為我省加強動物防疫活動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動物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風險,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一、《條例》修訂的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動物防疫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立足動物防疫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動物防疫新發展格局。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人病獸防、關口前移的方針,切實加強我省動物防疫活動管理,促進養殖業高質量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為助推鄉村振興、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條例》修訂的背景
動物防疫工作事關養殖業生產安全、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近兩年來,《動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一系列與動物防疫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制定或修改,特別是《動物防疫法》對動物防疫有關制度作了較大的修改。我省需要及時修訂原《條例》,使之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
2016年修訂的《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在提升全省動物防疫能力、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應對重大動物疫病風險挑戰、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非洲豬瘟等烈性傳染病在國內定殖,以新冠肺炎疫情為代表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日益凸顯,原《條例》已不能很好適應動物防疫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一是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動物檢疫和調運監管等動物防疫制度需進一步完善;二是基層動物防疫力量特別是縣、鎮兩級機構隊伍需進一步加強;三是從業者的動物防疫意識有待提升,防疫主體責任需進一步壓實;四是近年來動物防疫實踐特別是非洲豬瘟防控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需進一步上升為法律規范。
三、《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根據《動物防疫法》等上位法和我省實際,原《條例》進行了較大修改,其中修改了20條,增加了16條,刪除了16條。修訂后的《條例》共8章38條,分為總則、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動物調運管理、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法律責任、附則。本次修訂主要補充完善了以下方面內容:
(一)完善了動物防疫監管體系。在近年來政府機構改革、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縣鄉公共管理機構調整等背景下,動物防疫監管體系有了重要變化。為適應新形勢,《條例》明確了有關部門和機構的工作職責,補充了動物防疫工作力量。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街道)、村(居)委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的職責;二是規定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責,賦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動物檢疫及其相關監督的職責,并明確其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三是實行簽約獸醫制度,推行動物防疫社會化服務發展,協助開展動物防疫相關工作。
(二)完善了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制度。一是將國家推行的非洲豬瘟分區防控等措施上升為法規制度,明確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動物調運、推動調運動物向調運動物產品轉變等措施,對動物疫病實施分區防控,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二是支持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提升生物安全防護水平。
(三)完善了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一是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畜禽定點屠宰或者集中屠宰企業等開展動物疫病自檢和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義務;二是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以及動物診療機構動物防疫年度報告義務。三是規定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無害化處理義務。
(四)完善了人畜共患病聯防聯控制度。根據“人病獸防,關口前移”的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理念,規定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監測和風險評估,及時通報共享防控信息,建立健全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協作和聯防聯控機制。
(五)完善了動物檢疫和調運管理制度。一是規定了動物檢疫范圍、野生動物檢疫管理、動物產品省內分銷不換證、從業者協助檢疫和保證檢疫信息可追溯等內容。二是進一步規范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對畜禽集中或者定點屠宰作出指引性規定,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實行牛、羊定點屠宰或者集中屠宰,提高除生豬外的其它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三是增加了“動物調運管理”專章,對入省動物指定通道、入省動物管理、生豬調運、調運中查處動物處理等進行了系統規范。
(六)優化了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制度。一是細化了區域性動物和動物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定,明確相關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在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情況下,可以跨行政區域收集處理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避免設施重復建設和產能閑置。二是規定了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執法部門在查處動物防疫違法行為過程中,對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的處理程序。
(七)補充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為督促規范做好動物防疫工作,強化動物防疫相關制度的剛性,《條例》在《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相關處罰規定的基礎上,完善了未履行動物防疫年度報告義務、未經定點從事牛羊屠宰活動、未建立并遵守動物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未經指定通道輸入動物以及運輸途中銷售、調換或者無正當理由轉運生豬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