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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實施有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13號)

   2022-02-01 269
核心提示:根據《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有關規定,《協定》將于2022年3月18日起對馬來西亞生效實施,《辦法》第二條所述的成員方同時增加馬來西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5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有關規定,《協定》將于2022年3月18日起對馬來西亞生效實施,《辦法》第二條所述的成員方同時增加馬來西亞。

二、《協定》項下輸韓國、馬來西亞的原產地證書為可自助打印證書,自《協定》對該成員方生效之日起實施,相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77號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2年1月28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實施有關事宜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實施有關事宜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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