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王清憲
2022年1月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持續營造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法治環境,保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在我省的貫徹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權威和尊嚴,現決定廢止《安徽省契稅暫行辦法》(1998年1月4日省政府令第100號公布)、《安徽省城鎮公有房屋管理辦法》(1991年11月22日省政府令第26號公布,2010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230號修訂)、《安徽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2014年1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56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