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衛生健康委,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監督所:
為規范本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強行政處罰的合理性,科學合理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及相關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們組織修訂了《上海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經2021年12月17日市衛生健康委第32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1月7日
上海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強行政處罰的合理性,科學合理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并就法律適用、處罰種類以及處罰幅度等行使裁量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處罰裁量的原則)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應當遵循合法、適當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并遵循下列一般規則:
(一)符合法律目的、原則和精神;
(二)公正、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
(三)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并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四)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處罰種類和幅度作出決定。
第四條 (一事不二罰原則)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五條(罰款裁量原則)
罰款裁量應當充分全面考慮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并起到相應的懲戒效果。
罰款裁量幅度一般按下列規則進行等級劃分:
(一)罰款為一定數額倍數的,應當在最高倍數與最低倍數之間劃分三個階次,一般處罰按照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于中間階次;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數額的,應當在最高額與最低額之間劃分三個階次,一般處罰按照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于中間階次;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一般處罰按照最高罰款數額30%至70%確定,從輕處罰按照最高罰款數額30%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按照最高罰款數額70%以上確定。
為便于實際操作,上述處罰數額可按四舍五入法取相近數值的整數或整數倍。
第六條 (不予處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可以不予處罰情形)
貫徹落實寬嚴相濟、法理相融的新型執法方式和理念,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依法教育的情形)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九條 (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 (可以從輕處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
(一)當事人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二)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已經掌握的違法行為,或者積極配合查清案件事實的;
(三)當事人屬于盲、聾、啞等殘障人士的;
(四)涉案產品或行為危害風險性較低的;涉案產品尚未生產、經營、銷售、使用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的;或者涉案財物數量、銷量或違法所得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應當從重處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輿情、群體性事件等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拒絕提交、隱匿、損毀違法行為證據,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擅自啟封、轉移、調換、動用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四)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并受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處罰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妨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執法人員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打擊報復的;
(八)涉案產品或行為危害風險性較高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的;或者涉案財物數量、銷量或違法所得較多的。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 (可以從重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當事人拒不采取應急、召回等措施的;
(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三條 (不再作為從重情形)
本辦法規定的從重情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將其作為一種單獨的違法行為予以規定的,不再作為裁量的從重情形。
第十四條 (從舊兼從輕)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行政處罰裁量制度。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原行政處罰裁量制度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按照新的行政處罰裁量制度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十五條 (綜合裁量及尚未設定裁量基準的違法行為裁量)
當事人同時具有從重處罰情形和從輕處罰情形(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依據具體情形,經綜合裁量、比較分析后作出處罰決定。
違法行為尚未設定處罰裁量基準的,適用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裁量。
第十六條 (證據采集)
辦案人員在案件調查中,應當根據本辦法所列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情形,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相關證據,確保裁量客觀公正、合理適度。
第十七條 (說明理由)
辦案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等文書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有關裁量的要求提出行政處罰裁量建議,并對所建議的處罰幅度或者處理方式作出必要說明。
第十八條 (集體討論)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在進行案件合議時應當對裁量理由進行討論并提出意見。
第十九條 (陳述申辯意見處理)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并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說明采納或不采納的原因或相應的法律依據。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二十條 (考核監督)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機制,并將行政處罰裁量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規范本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工作。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現本部門行政處罰裁量違法或行使不當的,或者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現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政處罰裁量違法或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于重責輕罰、輕責重罰、違反程序等違規行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過錯責任。
第二十二條 (長三角一體化)
推進長三角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一體化建設,探索建立統一的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辦法和規則,逐步推進長三角衛生健康執法尺度和標準統一。
第二十三條(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上海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政策解讀
一、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行為,科學合理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行政處罰法》,我委組織修訂了《上海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
二、《上海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根據《行政處罰法》內容,對裁量適用辦法進行修訂,條款內容從原來的17條,修訂為23條,同時,根據處罰法的表述,對適用辦法的文字進行了規范和調整。
1.增加了行政處罰裁量時的基本原則
一是明確了“一事不二罰”原則,明確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增加了法條競合時的適用規則,即“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二是增加了“從舊兼從輕”適用規則,即“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三是增加了“依法教育”的內容,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或者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2.增加了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在原《裁量適用辦法》中規定的4個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中,增加了“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兩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3.增加了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
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法理相融的新型執法方式和理念,增加了可以不予處罰的兩種情形:一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二是納入政府免罰清單的。
4.增加了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在原《裁量適用辦法》中規定的5個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中,增加了“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兩種情形。
5.增加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納入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中。
6.明確了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或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時裁量的基本規則
一是明確了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二是明確了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有危害后的違法行為,作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從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期限延長到五年。
7.提出了長三角地區推進處罰裁量基準一體化的內容
明確提出推進長三角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一體化建設,探索通過建立統一的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辦法和規則,逐步統一長三角衛生健康執法尺度和標準。
8.其他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表述規范了相關條款的用詞用語。
三、《上海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從什么時候起生效?
《上海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