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9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重慶市知識產權局下發《關于印發〈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的通知》(渝市監發〔2021〕136號)(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過程
2020年3月12日,我局與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免罰清單》的出臺,對優化營商環境,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今年7月15日,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正式實施,有關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發生了較多變化,另有部分市場監管領域的實體法律法規規章也出現立改廢等情況,部分《免罰清單》所列情形已與上位法的相關規定不相符。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持續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決策部署,服務市場主體發展,統一執法尺度,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我局于今年8月牽頭啟動了《免罰清單》的修訂工作。通過調研評估,對《免罰清單》進行逐條梳理,公開征求意見,充分研究論證,經反復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不予處罰清單》。《不予處罰清單》自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渝市監發〔2020〕17號)同時廢止。
二、制定原則及依據
《不予處罰清單》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依據《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以及市場監管領域五十余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免罰清單》所列的不予處罰事項作了全面梳理、修改,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不予處罰的程序、前提條件、應援引的處理依據以及“及時改正”等表述的認定標準等,用清晰列明的具體事項給執法人員以明確指引,以期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三、主要內容
《不予處罰清單》共涉及87項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與原《免罰清單》71項相比,總數增加了16項。這些違法行為按照類型劃分,涉及市場監管14個領域,包括證照、廣告、網絡合同、知識產權、特種設備、計量、標準化、工業產品、認證認可、食品、藥品(含化妝品、醫療器械)、產品質量、價格、不正當競爭以及傳銷監管領域。
《不予處罰清單》將不觸碰安全底線的輕微違法行為,以及雖屬于食品安全監管、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管、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領域,但不存在安全隱患的輕微違法行為列入,較原《免罰清單》以及外省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予處罰清單”有較大幅度增加,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探索性。
四、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文件名稱、具體條文及語言表述的變化。名稱方面,將原《免罰清單》的標題“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修改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更符合《行政處罰法》關于“不予行政處罰”的表述;具體條文方面,根據上位法的立改廢情況,刪除了原《免罰清單》中不再適宜的不予處罰項目8項,如涉及《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的內容,修改、細化11項,新增24項,如新增了涉及《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的部分“初違不罰”內容等;語言表述方面,為避免理解上的歧義,將正文中“免予行政處罰”統一修改為“不予行政處罰”。
(二)依法分類明確不予處罰的條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以及市場監管領域的實體法的規定,除將及時改正作為對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基本前提外,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本次修訂明確了“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為不予處罰的補充條件;對“初違不罰”情形,明確“初次違反某領域法律法規規章且危害后果輕微”,或者“初次違反某領域法律法規規章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為不予處罰的補充條件;對市場監管領域的實體法已規定只能采取或者應當先行采取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違法行為,依法未額外設置不予處罰的條件。
(三)細化“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及“危害后果輕微”的認定標準。為進一步增加《不予處罰清單》在執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根據《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等有關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本次修訂明確了“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輕微”的具體參考認定標準,并列舉了常見情形。
(四)明確對《不予處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決定不予處罰的程序及依據。明確執法機關要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的程序實施不予處罰。實施不予處罰時,相關執法文書中應當援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作為處理依據,《不予處罰清單》可以作為不予處罰的裁量說理內容。
(五)明確《不予處罰清單》之外的違法行為的處理。《不予處罰清單》本著既適當創新又嚴格規范的原則,僅列明了常見的87項不予處罰情形。對《不予處罰清單》之外的違法行為,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管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綜合考慮案件各方面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應當不予處罰的,不得給予處罰;依法應當處罰的,要依法裁量并作出處罰。
(六)明確適用《不予處罰清單》的除外情形。明確當事人有《不予處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或者當事人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的違法行為,則不適用《不予處罰清單》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