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駐馬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原則,踐行有呼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營造貿易投資便利、市場競爭公平、行政審批便捷、政務服務規范、法治保障有力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監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及時受理督辦有關營商環境問題的訴求,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谖鍡l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政府規劃和招商引資需要,協助政府相關部門,為企業經營提供便利服務。
第六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大力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增強尊重、信任、包容企業家的社會認同;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營造尊商、親商、安商、樂商的文化氛圍。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要素市場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場運行機制,完善要素交易規則和服務體系,促進要素自主有序流動,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激發市場主體創造力和市場活力。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管理,優化用地審批供應方式,提高項目用地審批供應效率,有效保障重點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引導并支持企業和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推進產學研融合協同創新,著力打造科技創新人才高地,培養高技能人才。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具體辦法,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市、縣(區)人才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針對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等方面人員的免費培訓,培養高素質企業家隊伍,提高企業營銷、管理和技術水平。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就業服務體系和應急保障體系,免費為企業和應聘人員搭建橋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產業園區的生活服務功能,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完善道路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公共交通站點覆蓋率,合理設置公共交通運營時間,方便企業職工生活和出行,為企業用工營造便利環境。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屬地管理責任和出資人職責,加強市、縣兩級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強化政策激勵,為小微企業和涉農企業等市場主體貸款提供增信支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引導建立企業還貸應急周轉資金池,為企業和金融機構提供應急轉貸服務。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完善金融服務平臺功能,整合融資需求、金融供給、政務數據等信息,提升企業獲得信貸的便利度。
金融機構應當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在符合信貸政策的條件下,對產品有市場、項目有發展前景、技術有市場競爭力的企業,不盲目抽貸、壓貸、斷貸。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企業創新扶持力度,推進科技創新平臺建設,促進企業與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申報國家、省重點科技創新項目,為高新技術企業及各類科技創新平臺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加強產業生態鏈建設,完善產業體系布局,降低市場主體采購、運輸、生產、流通和交易成本,增強本地區產業發展的便利化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企業發展狀況,實行產業鏈鏈長制,通過鏈長制解決產業鏈完善發展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交通、郵政快遞、物流、排水與污水處理、公共消防設施等公共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保障市場主體的需求。
公用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的服務質量、效率和收費的監管,發現擅自停水、停電、停氣、停熱等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秩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對具備水、電、氣、熱直供條件的市場主體,不得轉供。確需轉供的,不得向市場主體在政府規定銷售價格之外收取各類加價。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大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有效預防、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第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推動經濟循環暢通和穩定持續發展的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補償、減免等幫扶措施。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綜合政務服務大廳,實行綜合窗口受理、限時辦結、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容缺受理等制度,實現一窗通辦、一次辦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中心或者便民服務站,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相關部門應當設置自助服務終端,實現政務全天候服務。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全市統一的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數據資源、優化業務流程、強化部門協同,實現政務服務線上線下融合互通、數據共享。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據職責,準確、及時、完整地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匯集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擴大網上辦覆蓋面。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辦理。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清理證明事項,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的證明事項,不得設定。依法保留的證明事項,可以通過數據共享、網絡查證、個人書面承諾事后核查等方式證明的事項,相關部門不得要求提交書面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設立、變更、注銷等提供便利,精簡審批材料,減少環節,壓縮辦理時間,實行零收費。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工程建設項目統一審批流程,精簡審批環節,推行并聯審批、區域評估、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告知承諾制等方式;建立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功能,實現審批數據實時共享,推行企業可視化查詢、全流程可視化監管;統籌項目實施,實行多規合一;建立完善審批清單服務機制,整合申報材料,規范審批行為;完善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提升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服務能力,推進不見面開標、遠程異地評標,降低企業交易成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政府采購流程,壓縮采購時間,提高采購效率,強化政府采購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功能,依法保障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好差評制度覆蓋本市全部政務服務事項、被評價對象、服務渠道。評價、回復及整改情況應當公開。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企溝通機制,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制定涉企政策和作出重大決定,應當征求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創新監管方式,梳理市場主體法律風險點,綜合運用信息引導、勸告、指導、提醒、建議等非強制方式,強化市場主體法律風險防控。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涉企行政執法監督,構建科學有效的行政權力運行監督體系,糾正影響營商環境的執法不作為、慢作為和亂作為。
同一執法機關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應當合并進行,不同執法機關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執法機關聯合進行。禁止選擇性檢查、重復檢查、頻繁檢查等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哄搶財物、違法阻工、強攬工程等違法行為依法及時處置,保障市場主體正常的建設施工和生產經營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實行差異化、精細化管理。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限產停產。確需限產停產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科學合理設置產業園區禁行、限行標志,保障進出園區企業的運輸車輛正常通行。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和仲裁機構應當建立完善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相互協調、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在將市場主體的不良信息納入失信名單之前,應當依法定方式通知市場主體。市場主體依法提出異議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審查并依法處理;市場主體及時履行法定義務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應當終止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優化公共法律服務,設立中小企業服務窗口,為中小企業提供普惠均等、智能精準、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開展民營企業法治體檢活動,幫助企業防范法律風險;依托法律援助機構、公共法律服務平臺針對中小投資者家庭困難情況依法給予司法救助;指導公證機構依法開展涉企證據保全、知識產權保護等公證,為市場主體辦理公證開通綠色通道。
第三十一條 網信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網絡輿情的監測、研判、處置、反饋機制,發現涉及營商環境的網絡輿情,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移交有關部門,督促其加強線下整改,及時回應網民關切,有關部門應當核實處置并反饋結果。
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不得利用新聞報道向市場主體索取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與市場主體交往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收受市場主體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
(二)接受市場主體組織的旅游、健身、娛樂或者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等活動安排;
(三)由市場主體支付應當由單位或者個人負擔的費用;
(四)以本人、配偶、子女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名義向市場主體借用錢款、住房、車輛等;
(五)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從事有償中介等,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企業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六)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其管轄地區或者職務影響范圍內的市場主體謀取私利,違反規定在企業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等;
(七)濫用職權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八)違反規定向市場主體收取、攤派財物;
(九)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粗暴、故意刁難、吃拿卡要;
(十)其他政商交往中違規違法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并依法采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等懲戒措施。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查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予通報批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授權做好本轄區內的營商環境優化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