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要求,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司法廳對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省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規范性文件13件,今后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范性文件5件,修改后繼續有效。現將上述清理結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13件)
2.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5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13件)
附件2
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5件)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關于浙江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試行細則的通知》(浙政辦發〔2004〕117號):將第十七條第二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修改為“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修改為“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6〕5號):將“人口計生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省人口計生委”修改為“省衛生健康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修改為“人力社保部門”;刪去第一自然段中的“為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刪去第一部分中的“農村的穩定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村人口的有效控制”“是鼓勵廣大農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舉措,也”;將第二部分第一點第3小點中的“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修改為“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于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8〕47號):將“省人口計生委”修改為“省衛生健康委”,“人口計生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公安、衛生部門和殘聯”修改為“公安、衛生健康部門和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修改為“人力社保”;將《關于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第一自然段中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修改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并刪去“穩定低生育水平”;刪去《實施意見》第一部分中的“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在《實施意見》倒數第二自然段前增加“要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動態調整特別扶助金標準,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養老陪護、醫療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幫助。衛生健康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檔案和聯系人制度,通過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優先便利醫療服務、結對幫扶活動等形式,做好幫扶保障工作。公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經濟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托養服務。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請到公辦養老機構養老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作為倒數第三自然段。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通知》(浙政發〔2011〕96號):將第三點中的“不需要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稅車輛和船舶,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15日內,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上一年度應繳的車船稅”修改為“船舶和不需要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稅車輛,納稅人應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本年度應繳的車船稅”。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14〕20號):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將“國土資源部門”“城鄉規劃部門”“規劃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第一自然段中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3〕3號)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同意浙江省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方案的函》(國土資廳函〔2013〕1205號)要求”修改為“根據自然資源部《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要求”;將第三部分第二點中的“結合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修改為“結合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第三點中的“專項規劃一般為期4年”刪去;將第五部分第二點全部內容修改為“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間、沒有合法用地手續且已使用的建設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可按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處理后,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將第五部分中的“如涉及建設用地報批的,要制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征收方案等,切實做好建設用地報批工作”修改為“如涉及建設用地報批的,要按照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切實做好建設用地報批工作”;在文件正文末尾增加一自然段:“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政策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