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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蘭政辦發〔2021〕164號)

   2021-12-31 908
核心提示:《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蘭州新區、高新區、經開區、榆中生態創新城管委會,中央駐蘭有關單位,市屬各重點企業:

《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機制,快速、及時、有效地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統計工作規范》《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蘭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應對工作。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對相關行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工作原則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科學救援,規范實施。整合全市各方面應急資源和力量,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作用,采用先進的救援技術和裝備,規范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生產安全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警、處置工作,做實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預案演練等工作。

1.5    事故分級

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按照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等因素,一般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由市長任總指揮,分管副市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應急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政府國資委、市林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市城管委、市兩山指揮部、市總工會、市消防救援支隊、國網蘭州供電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現場指揮部、新聞媒體部、技術信息管理部。

市應急指揮部職責: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情況調動本行政區域應急救援力量,以最快速度和最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把事故傷亡人數和經濟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盡最大努力指導縣(區)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在最短時間內恢復社會生產生活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秩序穩定。具體的職責包括:

(1)按照事故級別采取預警和響應措施,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批準和審查信息發布工作;

(3)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和征用各類物資、設備、場地和人員,組織協調駐蘭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研判事故發展趨勢,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確保人員安全;

(5)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必要時由市政府請示省政府,請求省級救援力量支援;

(6)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協助上級指揮機構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7)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2.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局長兼任。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匯總報告事故情況,協調各部門應急響應行動,掌握并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辦理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現場指揮部

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縣(區)事故現場指揮協調工作。事故現場搶險救援任務主要由市消防救援支隊、森林消防大隊或專業救援隊伍承擔。

現場指揮部職責:在市應急指揮部領導下,負責指揮協調開展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進展情況調度應急資源,安排現場監測,風險評估,并采取必要措施,劃分區域,控制進入危險區人數,確保個人防護安全有效,宣布現場應急行動結束。

現場指揮部視情況設立以下工作組:綜合協調組、社會維穩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護組、環境監測組、救援專家組、后勤保障組。

2.3.1    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成員單位: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事故企業等。

主要職責:負責現場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收集有關信息,承辦現場指揮部有關會議、活動等工作。

2.3.2    社會維穩組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成員單位:市交通委、市市場監管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等。

主要職責:做好現場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矛盾糾紛化解、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2.3.3    搶險救援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成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大隊、專業救援隊伍、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事故企業等。

主要職責:做好制定應急救援方案、開展搶險救援、控制危險源等工作。

2.3.4    醫療救護組

牽頭單位:市衛健委

成員單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農業農村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事故企業等。

主要職責:調度全市醫療衛生隊伍,設立臨時醫療點,協調外部醫療機構,為事故受傷和救援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做好事故現場防疫消殺,提供心理衛生咨詢和心理輔導等。

2.3.5    環境監測組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成員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事故企業等。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現場監測監控;負責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實時監測,確定危險區域范圍,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提供氣象、地質信息,對現場危險物質進行處置。

2.3.6    救援專家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和行業主管部門

成員單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衛健委、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專業救援隊伍、事故企業等。

主要職責:參與開展事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參與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

2.3.7    后勤保障組

牽頭單位: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應急局、市政府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國網蘭州供電公司、事故企業等。

主要職責:根據應急處置需求,協調指導做好物資、裝備、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和場地等方面的應急保障。

2.4    新聞媒體部

新聞媒體部由市委宣傳部負責,負責統籌新聞宣傳報道工作,指導做好現場發布會和新聞媒體服務管理,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加強輿情管控。

2.5    技術信息管理部

由市應急局和行業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專家組成。負責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供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的地理信息、危險物信息、應急對策,為應急救援決策提供技術信息保障。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

3.1.1    風險管控

生產經營單位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對重大風險的實時監測和管控,完善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設備和物資,對重點裝置和崗位采取可行的措施加強管控,及早發現和消除隱患,預防事故發生。

3.1.2    應急值班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3.1.3    重大隱患報告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出現下列情形,必須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1)地震、雷電、強降雨、冰雪、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危及安全生產,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

(2)重大危險源存在嚴重隱患,可能引發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3)出現可能導致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他險情。

3.2    監測

市、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監測。

3.3    預警

3.3.1    預警發布

生產經營單位因生產設施、自然災害等環境異常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時,立即發布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預警信息,并及時向縣(區)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市、縣(區)行業監管部門按照《甘肅省安全生產預警制度》,及時發布事故預警信息,通知鄉鎮(街道)及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應對措施。

3.3.2    預警內容

根據事件的風險分析和發展趨勢發布預警內容:預警區域(場所)、險情類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影響范圍、預防措施等工作要求。

3.3.3    發布方式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通訊、網絡、警報器、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3.3.4    預警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后,各有關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強監測頻次,組織收集、分析事故險情信息,研判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制定預警行動方案。

(2)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及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處置工作的準備,視情調集應急裝備、物資等。

(3)預備避難場所,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隨時可投入使用。

(4)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5)根據事故影響范圍,實施現場區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轉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6)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運輸、通信、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7)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易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

(8)做好應急宣傳和預警信息傳播。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3.3.5    預警解除

事故風險確認排除,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及時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    運行機制

4.1    信息報告

4.1.1    報送程序及時限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并采取先期處置。單位負責人接報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區)應急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地縣(區)應急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接報后1小時內,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市應急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市應急局和市行業主管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應立即報告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并報告省應急廳和省行業主管部門,情況緊急時可越級上報。

在蘭省屬、中央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事故發生單位在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的同時上報行業主管部門或公司總部,其主管部門或公司總部應全力調集相關資源,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1.2    報送內容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實行初報、續報和終報制度,初報要快,續報要準,終報要全。報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1.3    應急值守電話

市應急局應急指揮中心值班電話:0931-7848020

4.2    先期處置

4.2.1    企業先期處置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下列應急措施,并按照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1)啟動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迅速控制事故現場,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3)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4)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災害發生;

(6)根據事故發展態勢請求縣(區)人民政府調集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

(7)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為救援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4.2.2    縣(區)人民政府先期處置措施

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信息,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請求,組織調集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采取下列應急救援措施:

(1)啟動縣(區)人民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發布調集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6)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7)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

(8)根據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向市政府請求調集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給予應急救援支援;

(9)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信息;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4.3    應急響應

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4.3.1    市級Ⅰ級應急響應

(1)啟動預案條件

①發生特別重大事故;

②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重大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重大事故;

④其他需要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的事故。

(2)啟動預案程序

市應急指揮部綜合研判后,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提出市Ⅰ級應急響應建議,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啟動市Ⅰ級應急響應,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報告,請求救援支援。

(3)啟動工作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事故處置,在省級或國家級應急預案啟動前要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工作服從上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安排部署。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建立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為總指揮的指揮機構,市應急指揮部進入應急狀態,在市政府設立指揮工作場所。

②各成員單位派專人在指揮場所24小時值班,市應急指揮部相關負責同志在崗帶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③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上級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到達后接受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統一領導。

④全面收集事故情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時會商研判事故趨勢,研究應急救援措施,繪制事故現場圖,為上級指揮機構決策提供依據。根據事故發展趨勢,向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請求支援。

⑤監測事故現場風險,分析確定事故現場區域分類,全力控制事故影響范圍,及時轉移事故影響范圍內的群眾,控制進入事故現場危險區指戰員人數,確保指戰員個人防護設備和措施有效安全。

⑥在全市范圍內調度應急資源,視情況請求省屬或國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裝備支援,根據應急需求動員社會力量,必要時請求駐蘭部隊予以支援。

⑦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次生事故、災害及衍生社會安全事件的,及時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報告。

⑧對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做好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相關保障工作,做好應急救援隊伍的后勤保障工作。

⑨協助省級指揮機構統一發布應急救援信息,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4.3.2    市級Ⅱ級應急響應

(1)啟動預案條件

①發生重大事故;

②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較大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較大事故;

④其他需要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的事故。

(2)啟動預案程序

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確認達到啟動市級Ⅱ級應急響應條件,市應急局局長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提出建議,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第一時間向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并采取響應措施。

(3)啟動工作部署

①建立市政府主要領導為總指揮的指揮機構,市應急指揮部進入應急狀態,在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開設工作場所。

②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同志在崗帶班,值班工作人員及時處理相關信息和事項。

③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按照市委、市政府領導指示批示要求,統一部署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④成立現場指揮部,調集專業救援隊伍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視情況請求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予以指導或支持。

⑤全面收集事故信息,組織有關專家及時會商研判事故態勢,研究救援及保障措施。當事故進一步擴大時,提請啟動更高級別應急響應。

⑥監測事故現場風險,分析確定事故現場區域分類,全力控制事故影響范圍,及時轉移事故影響范圍內的群眾,控制進入事故現場危險區指戰員人數,確保指戰員防護設備和措施有效。

⑦在全市范圍內調集應急資源,根據應急需求動員社會力量。

⑧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次生事故、災害及衍生社會安全事件的,及時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報告。

⑨統一審定發布應急救援信息,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4.3.3    市級Ⅲ級應急響應

(1)啟動預案條件

①發生較大事故;

②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一般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事故;

④其他需要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的事故。

(2)啟動預案程序

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確認達到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條件,市應急局局長向市政府分管領導提出建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第一時間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報告,并采取響應措施。

(3)啟動工作部署

①建立市政府分管領導為總指揮的指揮機制,市應急指揮部進入應急狀態,在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立指揮辦公場所。

②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成員單位確定值班人員,確保聯絡暢通。

③成立現場指揮部,在全市范圍內組織調集專業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設備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④全面收集事故信息,組織有關專家及時會商研判事故態勢,研究救援及保障措施。

⑤持續監測事故現場危險物質和危險狀況,分析確定事故現場區域分類,及時控制事故影響,及時轉移事故影響范圍內的群眾。

⑥負責審定發布應急救援信息,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4.3.4    市級Ⅳ級應急響應

(1)啟動預案條件發生一般事故,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提出應急救援請求。

(2)啟動預案程序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確認達到市級Ⅳ級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市應急局局長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第一時間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并采取響應措施。

(3)啟動工作部署

①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安排值班人員持續關注事故處置情況。

②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派相關人員指導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做好應急處置。

③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業救援隊伍予以應急物資、裝備和救援支持。

④經市應急指揮部核準后發布事故信息。

4.4    現場處置措施

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現場指揮部和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科學處置,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1)制定救援方案。綜合協調組組織專家及救援隊伍根據事故類型,制定應急救援方案。

(2)疏散、搜救人員。搶險救援組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傷人員,組織開展人員搜救工作,治安保衛組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受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3)搶險救援。搶險救援組迅速控制危險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災害發生,組織開展事故處置、工程搶險、道路交通設施搶修和事故現場清理等工作。

(4)現場管制。治安保衛組劃定警戒區域,在警戒區域邊界設置警示標志,將警戒區域內與事故應急處置無關的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進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證道路暢通,合理設置出入口,控制、記錄進入事故救援核心區的人員。

(5)醫療救護。醫療救護組開展現場緊急醫療救護,及時轉移危重傷員。

(6)環境監測。現場監測組開展事故現場及周邊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環境監測,提出氣象、地質等監測數據,現場監測組和專家組對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預測事故可能造成的影響,采取控制污染擴散的措施,提出現場應急工作建議,同時將檢測評估報告及時報告市應急指揮部。

(7)指戰人員安全防護。現場指揮部組織對救援環境和作業條件進行科學評估,根據救援需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指戰人員人身安全。

(8)群眾安全防護。事故單位與鄉鎮(街道)、村(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及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護群眾,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安置方式、范圍、路線、程序,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疏散轉移工作,啟用應急避難場所,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實施治安管理。

(9)社會力量參與。市應急指揮部組織調集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5    信息發布

經市應急指揮部批準,新聞媒體部遵循客觀真實、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的原則開展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工作。根據相關規定第一時間發布事故簡要信息,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是否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后續相關工作視情決定。

4.6    響應結束

生產安全事故威脅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完成,現場指揮負責人提出建議,報經市級響應啟動負責人同意,現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指導事故單位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

(1)盡快消除事故影響,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做好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及受傷人員醫療救助等。

(2)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

(3)對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

(4)督促保險公司積極做好理賠事宜。

(5)及時歸還調集征用的物資,物資被毀損、滅失、消耗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6)做好環境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

5.2    調查評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事故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吸取經驗教訓,查找薄弱環節,制定改進措施,逐項對照整改。

5.3    恢復重建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組織協調發改、工信、公安、財政、住建、交通、水務等部門和單位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指揮、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按照“統一應急指揮車輛、統一應急救援車輛外觀標識、統一通訊聯絡方式、統一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的“四統一”原則,建立快速、靈敏、高效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專項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技術保障部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6.2    應急物資與保障

6.2.1    救援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掌握本專業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救援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6.2.2    應急隊伍

(1)隊伍準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規劃和指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指導礦山、危險化學品、冶金、建設、交通等行業或領域企業依法組建和完善應急救援隊伍,各園區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掌握行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情況,強化培訓和演練,提高救援隊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2)調動程序。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企業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轄區消防站為第一批次應急力量,同時企業商請鄰近救援力量或有救援協議的應急隊伍支援,119指揮中心根據事故情況需求增派本區域消防救援隊伍增援。各行業主管部門組建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第二批次應急力量,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調集或由行業主管部門直接調派。駐蘭部隊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為第三批次應急力量,由市應急指揮部調集。

6.2.3    交通運輸保障

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交通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門為應急救援開設綠色通道,迅速組織搶修受損道路,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及時運送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    醫療衛生保障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配備相應醫療救治藥物、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救治能力。

6.2.5    物資儲備

市政府相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清單,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并建立物資儲備清單,標明儲備位置,以便在發生事故后能夠第一時間進行調用。市、縣(區)人民政府在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中征用和使用企業、個人財產的應給予補償。

6.2.6    資金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級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經費保障,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生產經營單位準備必要的事故應急救援資金,保證應急救援和日常工作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6.2.7    社會力量保障縣(區)人民政府需要社會救援力量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時,市應急局調集社會救援隊伍參與救援。

6.2.8    應急避難場所準備與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提供應急避難場所。

6.3    專家技術支持

市應急局組織成立應急救援專家組,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等重大問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體系

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縣(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各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應急行動方案、應急工作手冊,基層組織和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等。

7.2    預案編制

市應急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的指導協調工作。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督促、指導基層單位及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

7.3    預案評估與修訂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要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及時組織專家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實用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管理,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預案。

7.4    預案演練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鄉鎮(街道)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提高本地區、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7.5    宣傳與培訓

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科普宣傳工作。

市級行業部門應定期組織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管理人員、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8    責任與獎懲

8.1    責任追究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

①拒絕履行應急救援義務的;

②不按照規定報告事故真實情況的;

③拒不執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④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者物資的;

⑤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⑥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⑦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8.2    獎勵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①出色完成應急救援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②完成搶險救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③對應急救援提出技術建議,救援效果顯著的;

④其他有特殊貢獻的。

9    附則

9.1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負責解釋。

9.2    名詞術語釋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蘭政辦發〔2014〕67號)同時廢止。

   附件1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體系圖.doc

   附件2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流程圖.doc



 
地區: 甘肅 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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