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根據浙江檢驗檢疫局《關于同意衢州局對出口柑橘果園試行分類管理的復函》(浙檢動函〔2008〕511號)精神,現將《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境注冊登記柑橘果園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境注冊登記柑橘果園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出境柑橘的源頭管理,逐步提高本地區出口柑橘的檢驗檢疫質量,進一步促進衢州柑橘對外貿易,根據《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91號局長令)、《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境水果檢驗檢疫備案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目前出口柑橘果園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衢州地區出境柑橘注冊登記果園的分類管理。
第三條 衢州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我局)轄區內的出境柑橘注冊登記果園,視情實施分類管理。不同類別的果園,我局對其出口的柑橘將采取相應的檢驗檢疫便利措施。
第四條 我局對出境柑橘注冊登記果園進行考核或者年審時,根據果園的軟、硬件條件,將果園分為示范果園、良好果園、注冊登記果園三個類別。
第五條 除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和浙江檢驗檢疫局有關柑橘果園注冊登記的條件外,示范果園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上一年度有出口實績,本年度已與相關的出境柑橘包裝廠簽定相關的供貨協議、合同;
(二) 兩年內出境柑橘未發生農藥殘留超標等安全衛生問題,殘留監控未有農藥殘留超標的情況發生;
(三) 管理到位,在果園注冊登記考核過程中未發現嚴重的不符合項;
(四) 果園負責人和植保員,具有較豐富的柑橘種植管理經驗,并熟悉柑橘出口貿易的一些基本知識,經過相關部門的培訓或具有中級(農藝師)以上職稱;
(五) 建立有害生物的監測措施;
(六)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品來自農業部門認可的農資經營部門;
(七) 具備專用的倉庫,對果園采摘后的柑橘實行統一保管和存放;
(八) 已通過GAP認證或已簽署GAP認證的咨詢合同;
(九) 我局依照相關規定認為應當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除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和浙江檢驗檢疫局有關柑橘果園注冊登記的條件外,良好果園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上一年度有出口實績,本年度已與相關的出境柑橘包裝廠簽定相關的供貨協議、合同;
(二) 兩年內出境柑橘未發生農藥殘留超標等安全衛生問題,殘留監控未有農藥殘留超標的情況發生;
(三) 管理到位,在果園注冊登記考核過程中嚴重的不符合項小于等于一項;
(四) 果園負責人和植保員,具有較豐富的柑橘種植管理經驗,并熟悉柑橘出口貿易的一些基本知識,經過相關部門的培訓或具有相應的職稱;
(五)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品來自農業部門認可的農資經營部門;
(六) 我局依照相關規定認為應當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注冊登記果園應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和浙江檢驗檢疫局有關柑橘果園備案的條件。
第八條 根據果園分類管理等次,對示范果園、良好果園在實施出境檢驗檢疫時我局將分別采取以下便利措施:
(一) 示范果園享受如下便利:來自示范果園的柑橘可用于加工所有出口國家、地區的產品,雙邊協定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我國柑橘獲準出口新的國家的,優先推薦;盡量減少農藥殘留檢測的項目和頻率,在采摘前實施一次檢測合格的基礎上,出口時根據進口國的要求,原則上一個進口國只進行一次檢測;享受免于收取檢驗檢疫規費的優惠;政府部門給予農業企業的相關專項經費,我局提供幫助爭取。
(二) 良好果園享受如下便利:獲準出口除歐盟等高風險以外的國家和地區;農藥殘留監控過程中未發現異常情況的,適當減少農藥殘留檢測項目和頻率;享受收取25%檢驗檢疫規費的優惠(國家質檢總局相關優惠措施可繼續享受)。
第九條 我局將在柑橘采摘前,聯合農業部門對果園的產量進行核定,在核定的產量范圍內的柑橘,依照第八條之規定享受檢驗檢疫便利。
第十條 我局將依照果園備案的相關規定,對分類管理的果園進行動態管理,獲得相應分類管理資格的,每年果園年審或重新考核時進行核定。
第十一條 在柑橘出口前,我局將對出境注冊登記果園的分類管理等次在局網站上公布,并根據產量核定的結果簽發《出境柑橘果園產量核銷卡》(附件1),不同管理等次的果園以顏色區分,示范、良好、注冊登記果園分別為綠卡、黃卡、白卡,產量核銷卡存放在我局檢驗檢疫處室,核銷完畢或出口期結束后存入我局果園檔案歸檔。
第十二條 企業報檢時需提交《出境水果原料溯源記錄》(附件2),檢驗檢疫人員核對無誤后,在產量核銷卡上進行核銷,證單擬制完成后連同報檢單據一并交至檢務處。
檢務處復核人員計費時,嚴格按規定對不同等次果園減免檢驗檢疫規費。簽證程序完成后,將產量核銷卡退還至檢驗檢疫處室保管。
第十三條 如發現果園有違反相關規定情況的,我局將視情節給予類別降級處理,直至取消果園備案資格。
第十四條 對類別降級處理的果園,在整改期間經整改合格的,下一年度須重新申請,通過考核后,方可恢復原類別。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衢州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根據浙江檢驗檢疫局《關于同意衢州局對出口柑橘果園試行分類管理的復函》(浙檢動函〔2008〕511號)精神,現將《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境注冊登記柑橘果園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境注冊登記柑橘果園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出境柑橘的源頭管理,逐步提高本地區出口柑橘的檢驗檢疫質量,進一步促進衢州柑橘對外貿易,根據《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91號局長令)、《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境水果檢驗檢疫備案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目前出口柑橘果園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衢州地區出境柑橘注冊登記果園的分類管理。
第三條 衢州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我局)轄區內的出境柑橘注冊登記果園,視情實施分類管理。不同類別的果園,我局對其出口的柑橘將采取相應的檢驗檢疫便利措施。
第四條 我局對出境柑橘注冊登記果園進行考核或者年審時,根據果園的軟、硬件條件,將果園分為示范果園、良好果園、注冊登記果園三個類別。
第五條 除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和浙江檢驗檢疫局有關柑橘果園注冊登記的條件外,示范果園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上一年度有出口實績,本年度已與相關的出境柑橘包裝廠簽定相關的供貨協議、合同;
(二) 兩年內出境柑橘未發生農藥殘留超標等安全衛生問題,殘留監控未有農藥殘留超標的情況發生;
(三) 管理到位,在果園注冊登記考核過程中未發現嚴重的不符合項;
(四) 果園負責人和植保員,具有較豐富的柑橘種植管理經驗,并熟悉柑橘出口貿易的一些基本知識,經過相關部門的培訓或具有中級(農藝師)以上職稱;
(五) 建立有害生物的監測措施;
(六)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品來自農業部門認可的農資經營部門;
(七) 具備專用的倉庫,對果園采摘后的柑橘實行統一保管和存放;
(八) 已通過GAP認證或已簽署GAP認證的咨詢合同;
(九) 我局依照相關規定認為應當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除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和浙江檢驗檢疫局有關柑橘果園注冊登記的條件外,良好果園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上一年度有出口實績,本年度已與相關的出境柑橘包裝廠簽定相關的供貨協議、合同;
(二) 兩年內出境柑橘未發生農藥殘留超標等安全衛生問題,殘留監控未有農藥殘留超標的情況發生;
(三) 管理到位,在果園注冊登記考核過程中嚴重的不符合項小于等于一項;
(四) 果園負責人和植保員,具有較豐富的柑橘種植管理經驗,并熟悉柑橘出口貿易的一些基本知識,經過相關部門的培訓或具有相應的職稱;
(五)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品來自農業部門認可的農資經營部門;
(六) 我局依照相關規定認為應當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注冊登記果園應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和浙江檢驗檢疫局有關柑橘果園備案的條件。
第八條 根據果園分類管理等次,對示范果園、良好果園在實施出境檢驗檢疫時我局將分別采取以下便利措施:
(一) 示范果園享受如下便利:來自示范果園的柑橘可用于加工所有出口國家、地區的產品,雙邊協定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我國柑橘獲準出口新的國家的,優先推薦;盡量減少農藥殘留檢測的項目和頻率,在采摘前實施一次檢測合格的基礎上,出口時根據進口國的要求,原則上一個進口國只進行一次檢測;享受免于收取檢驗檢疫規費的優惠;政府部門給予農業企業的相關專項經費,我局提供幫助爭取。
(二) 良好果園享受如下便利:獲準出口除歐盟等高風險以外的國家和地區;農藥殘留監控過程中未發現異常情況的,適當減少農藥殘留檢測項目和頻率;享受收取25%檢驗檢疫規費的優惠(國家質檢總局相關優惠措施可繼續享受)。
第九條 我局將在柑橘采摘前,聯合農業部門對果園的產量進行核定,在核定的產量范圍內的柑橘,依照第八條之規定享受檢驗檢疫便利。
第十條 我局將依照果園備案的相關規定,對分類管理的果園進行動態管理,獲得相應分類管理資格的,每年果園年審或重新考核時進行核定。
第十一條 在柑橘出口前,我局將對出境注冊登記果園的分類管理等次在局網站上公布,并根據產量核定的結果簽發《出境柑橘果園產量核銷卡》(附件1),不同管理等次的果園以顏色區分,示范、良好、注冊登記果園分別為綠卡、黃卡、白卡,產量核銷卡存放在我局檢驗檢疫處室,核銷完畢或出口期結束后存入我局果園檔案歸檔。
第十二條 企業報檢時需提交《出境水果原料溯源記錄》(附件2),檢驗檢疫人員核對無誤后,在產量核銷卡上進行核銷,證單擬制完成后連同報檢單據一并交至檢務處。
檢務處復核人員計費時,嚴格按規定對不同等次果園減免檢驗檢疫規費。簽證程序完成后,將產量核銷卡退還至檢驗檢疫處室保管。
第十三條 如發現果園有違反相關規定情況的,我局將視情節給予類別降級處理,直至取消果園備案資格。
第十四條 對類別降級處理的果園,在整改期間經整改合格的,下一年度須重新申請,通過考核后,方可恢復原類別。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衢州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