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2020年2月24日頒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和2020年新修訂的《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自然資源局對《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設立禁獵期的通告》(江府告〔2018〕1號)(以下簡稱《原通告》)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形成《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發布實施。
二、主要依據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2020年2月24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6年修訂)
(四)《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三、主要內容
《通告》共有八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劃定為禁獵區。
(二)禁獵期為5年,從2022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三)禁獵的對象為我市范圍內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2021年)、《廣東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2021年)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2000年)(注:該名錄原名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四)列明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五)明確依法申請獵捕的管理規定。
(六)明確違反規定的處罰方式。
(七)強調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八)施行期自2022年2月1日起,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原通告》同時廢止。
四、修訂情況
與《原通告》相比,《通告》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修訂:
(一)修改了標題。將原標題《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設立禁獵期的通告》修改為《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二)詳細列出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三)重新設定禁獵期限。
(四)修改了禁獵物種范圍的表述,增加“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五)補充完善獵捕管理規定,增加了“疫情防控”的特殊情況以及“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條件。
(六)修改違法行為表述。將《原通告》第六點“…發現非法捕殺、買賣、販運、走私和加工經營陸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時…”修改為“…發現非法獵捕、交易、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行為…”。
(七)涉及機構改革的相關修改。一是森林公安部門因管理體制調整,已轉隸地方公安,刪除了《原通告》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50-3505015”;二是根據《中共江門市委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江發〔2018〕9號)精神,原市林業和園林局的林業管理職責已整合到市自然資源局,將“市林業和園林局”修改為“市自然資源局”。
(八)其他修改情況。根據規范性文件管理技術規范和語言表述要求,對《原通告》個別字句進行了修改完善,并在最后一點增加“《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設立禁獵期的通告》(江府告〔2018〕1號)同時廢止。”的表述。
附保護名錄鏈接:
1.《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2021年)
http://www.gov.cn/xinwen/2021-02/09/content_5586227.htm
2.《廣東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2021年)
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1/20/content/post_3368515.html
3.《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2000年)(原名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http://www.forestry.gov.cn/main/3954/content-959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