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將于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為確保《辦法》貫徹執行到位,切實保障化妝品質量安全,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執行《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40號),結合我省監管實際,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貫徹實施《辦法》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關于化妝品生產管理
1、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對2022年1月1日后生產的每批次產品留樣并記錄,留樣應當保持原始銷售包裝且數量滿足產品質量檢驗(含監督抽檢、風險監測)的要求。
2、委托生產化妝品的,受托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留樣并記錄。
3、境外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其進口中國的每批次產品進行留樣,樣品及記錄交由其境內責任人保存。
二、關于化妝品經營管理
1、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含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經營者集中管理模式)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對2022年1月1日后入場的化妝品經營者建立檔案(檔案參考模板見附件1)。
2、2022年1月1日之前入場的化妝品經營者,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含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經營者集中管理模式)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對上述化妝品經營者建立檔案工作。
3、實行統一配送的化妝品經營者,可以由經營者總部統一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統一進行查驗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經營者總部應當保證所屬分店能提供所經營化妝品的相關記錄和憑證。
4、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向舉辦地所在地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展銷會的時間、地點等基本信息(報告信息參考模板見附件2)。
5、美容美發機構在經營服務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履行化妝品經營者義務,所提供的化妝品應當符合最小銷售單元標簽的規定,同時應當在其服務場所內顯著位置展示其經營使用的化妝品的銷售包裝,方便消費者查閱化妝品標簽的全部信息。
各市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要高度重視《辦法》的貫徹落地工作,加大對轄區內內化妝品經營者、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含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經營者集中管理模式含集貿市場、商場、超市)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培訓力度,加強對公眾安全用妝知識的科普宣傳,努力營造《辦法》實施的良好社會氛圍。
特此公告。
附件:
1.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展銷會入場經營者檔案(參考模板)
2.化妝品展銷會舉辦者信息報告表(參考模板)
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
(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