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護我市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推動我市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劃定為禁獵區。禁獵區內禁止非法獵捕、殺害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
二、禁獵期為5年:自2022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三、本通告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廣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四、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氣槍、地槍、排銃、粘網、地弓、吊杠、鋼絲套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五、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領取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
六、違反有關規定獵捕、殺害陸生野生動物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發現非法獵捕、交易、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行為,有權舉報或者控告(舉報電話:市公安局110,市自然資源局0750-3505011)。
八、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設立禁獵期的通告》(江府告〔2018〕1號)同時廢止。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