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于2021年11月23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4號),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制定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目的
經核準出口商制度,是指經海關認定的企業自主開具原產地聲明,享受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優惠待遇的制度。《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以下簡稱《協定》)以及我國與瑞士、冰島、毛里求斯的雙邊貿易協定均規定了經核準出口商制度。為確保相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制度的有效實施,使更多誠信守法且具有貨物原產資格管理能力的出口企業更為便利地享受協定項下關稅優惠,充分享受優惠貿易協定政策紅利,有必要以規章形式對我國經核準出口商制度予以規范。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立法依據和適用范圍。
《辦法》將我國與瑞士、冰島、毛里求斯的雙邊貿易協定以及《協定》作為立法依據(第一條),適用于上述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的經核準出口商管理。同時,為今后簽署的其他優惠貿易協定預留制度接口,規定海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十八條)。
(二)明確經核準出口商定義及條件。
首次明確了經核準出口商的定義,即經海關依法認定,可以對具備相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資格的貨物開具原產地聲明的企業(第二條)。關于經核準出口商的條件,《辦法》根據《協定》及相關優惠貿易協定,要求經核準出口商應當掌握相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并且建立完備的原產資格文件管理制度。同時,結合海關監管實踐,以信用管理為基礎,將經核準出口商限定為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第四條)。
(三)規范經核準出口商申請、審核程序,提升申請便利化水平。
規定海關建立經核準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統,提升經核準出口商管理便利化水平(第三條);提升申請環節便利化水平,規定由申請人提供主要出口原產貨物情況及企業承諾,以評估其掌握原產規則及建立文件管理制度的情況(第五條)。參照歐盟經核準出口商審核時限,規定海關應當在30日內完成認定程序(第六條)。
(四)強化事后監管,保障經核準出口商認定制度穩步推進。
強化對經核準出口商原產地聲明開具的管理。明確經核準出口商開具原產地聲明的前提是:海關已完成與其他締約方的信息交換,且企業已提交相關貨物的信息(第八條至十條);為確保經核準出口商持續符合要求,將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有效期限明確為3年(第七條);規定經核準出口商的文件保存要求、信息變更義務及海關的后續核查、檢查權(第十一條至十三條);明確經核準出口商注銷、撤銷的情形及法律責任(第十四條至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