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印發蛋雞、烏雞、肉牛、肉羊 健康養殖技術指導意見的通知

   2021-11-10 395
核心提示:按照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等8部門《關于印發<陜西省食用農產品“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陜農發〔2021〕41號)要求,我廳組織專家制定了《蛋雞健康養殖技術指導意見》《烏雞健康養殖技術指導意見》《肉牛健康養殖技術指導意見》《肉羊健康養殖技術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各市(區)農業農村局,省畜牧技術推廣總站:

按照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等8部門《關于印發<陜西省食用農產品“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陜農發〔2021〕41號)要求,我廳組織專家制定了《蛋雞健康養殖技術指導意見》《烏雞健康養殖技術指導意見》《肉牛健康養殖技術指導意見》《肉羊健康養殖技術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突出關鍵環節,強化技術管控,深化綠色養殖,注重解決禁限用藥物違法使用、常規獸藥殘留超標等問題,對不斷提升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現將《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1年11月4日

蛋雞健康養殖技術指導意見

一、場地環境

(一)選址。場址選擇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要求,符合所在地土地規劃,且通過所在地環保部門的環評。宜選在地勢高燥、采光充足、水源充沛、水質良好、隔離條件好的區域。

(二)布局。場內應設生活管理區、生產區、隔離區、無害化處理區,按照當地常年主導風向由上而下依次布局,各區域相對分離且有隔離設施。場內道路應凈污分離,互不交叉;應雨污分流,排水管和排污管分設。

(三)設施設備。場區周圍應建立隔離設施,場區入口應設置消毒設施。生產區入口應設有人員消毒室或消毒通道,圈舍門口設有消毒池或消毒盆,舍內應有通風換氣、光照、保溫及降溫設施。應配套建設與設計規模相適應的糞污處理設施和病死禽處理設施,堆糞場應有防雨、防滲、防溢流措施。

二、蛋雞來源

(一)引進的蛋雞應來自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雞場,必須經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具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二)同一棟雞舍的所有蛋雞應來源于同一種雞場相同批次。

(三)要選擇品質優良、個體健康的雞。

三、飲用水

(一)保證蛋雞充足飲水,飲用水水質應符合《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質》(NY 5027-2008)的規定。

(二)供水、飲水設施設備及其表面涂料應無毒無害,不得在飲用水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

(三)應定期檢測蛋雞飲用水水質,定期對飲水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四)嚴格執行農業部公告第176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和第1519 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物質名單》等相關規定。

四、飼料

(一)來源

1.應從有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飼料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飼料經營單位購買飼料,且持有合格證明。

2.自配料所用的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

3.舍外放養時,應確保養殖場不存在影響蛋品質量安全的污染物質或化學品(如重金屬、農藥、除草劑等),必要時可對牧草和土壤進行檢測。

(二)貯存

1.應有專門飼料庫房,庫房應保持通風、干燥、陰涼,有防蟲防鼠措施。

2.應分類存放,標識清楚,本著先進先出的原則使用。

(三)使用

1.飼料產品及其組成應在農業農村部發布的《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內。

2.飼料產品應在保質期內,其衛生指標應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規定,質量應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3.配合飼料、濃縮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使用應遵照飼料標簽所規定的用法和用量。

五、獸藥

(一)購買

1.從具有國家許可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購買獸藥,包括取得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GMP 證書的生產企業,取得經營許可的獸藥經營單位和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的供應商。

2.購買時應查驗生產經營單位的許可證明文件,查驗產品證明文件,包括獸藥批準文號、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產品質量標準、使用說明書等。

3.所購獸藥必須附有國家獸藥追溯碼,不得購買農業農村部公布的禁用獸藥及其他化合物,產品質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等國家獸藥質量標準規定,必要時進行抽檢驗證。

(二)貯存

1.應設立專門的獸藥室用于存放獸藥,保持整潔衛生。

2.獸藥室、藥品柜等專用貯存設施設備應由專人管理,有醒目標記,有安全保護措施。

3.不同類別獸藥應分類貯存,按照產品標簽、說明書的規定貯存。

(三)使用

1.獸藥使用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和《無公害農產品 獸藥使用準則》(NY 5030-2016)的有關規定。

2.應在獸醫指導下用藥,且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獸醫處方用藥。

3.有休藥期規定的應嚴格執行休藥期規定。

4.不應使用變質、過期、假劣質獸藥,不使用未經農業農村部門批準作為獸藥使用的藥品。

5.不將原料藥直接用于飼料及飲用水中或直接飼喂蛋雞,不將人用藥用于蛋雞。

6.不應使用農業部公告第176號、193號、560號和1519號中列出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不應使用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蛋雞在產蛋期不應使用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78號中規定的產蛋期禁用獸藥。

六、飼養管理

(一)飼養人員

1.應定期開展飼養人員培訓,包括蛋雞飼養管理、獸藥安全使用、飼料的配制和使用、場區和設備的清潔消毒、生物安全和防疫以及無害化處理知識等。

2.飼養人員應按照要求消毒并更換場區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進入飼養區。工作服和工作鞋應保持清潔,并應定期清洗、消毒。

(二)飼養條件

1.宜采用籠養和平養,堅持“全進全出”的原則。

2.同一雞舍或養殖區不得同時飼養其他禽類,禁止混養。

3.平養雞舍地面應選擇合適的墊料,墊料要求干燥、無霉變,并進行適當的消毒處理。

4.飼養密度、光照、溫濕度等參數應符合蛋雞品種和生長階段要求。

5.雞舍應經常通風換氣,舍內空氣質量應符合《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NY/T 388-1999)的要求。

(三)鼠蟲鳥害防控

1.應保持雞舍內外環境衛生,消除雜草或水坑等蚊蠅孳生地,定期噴灑消毒藥,消滅蚊蠅。

2.應定時、定點投放滅鼠藥,控制嚙齒類動物。及時收集死鼠和殘余鼠藥,做好無害化處理。

3.雞舍應安裝防鳥網,防止鳥類侵入。

七、疫病防控

(一)消毒

1.每天清掃雞舍,保持籠具、料槽、水槽、用具、照明燈泡及舍內其他配套設施的潔凈,保持舍內清潔。

2.定期對地面和料槽、水槽等飼喂用具進行消毒,定期對雞舍空氣進行噴霧消毒,定期對場區內道路、場周圍及場內污水池、排糞坑、下水道等進行消毒。在疫病多發季節,應適當加大消毒頻率。

3.蛋箱或蛋托在使用前后均應消毒,工作人員應在集蛋前后洗手消毒。

4.蛋雞轉舍、售出后,應對空舍籠具和用品進行清掃、沖洗,并進行全面噴灑消毒。封閉式雞舍應在全面清洗后,關閉門窗進行熏蒸消毒,并至少空舍21天。

5.雞場車輛應保持清潔,進出雞場時,車輛應進行消毒。

6.應交替使用消毒藥,消毒方法和程序參照《畜禽養殖場消毒技術》(NY/T 3075-2017)的要求執行。

(二)防疫

1.養殖場應建立出入登記制度,非生產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生產區,場內獸醫不得對外開展診療業務。

2.不同雞舍的飼養員不能串崗,不得交叉使用生產工具。

3.同一蛋雞養殖場不得同時飼養其他禽類,不得將非本場的禽類及其產品帶入場區。

4.當發生疑似傳染病或附近養殖場出現傳染病時,應立即采取隔離和其他應急防控措施。

(三)免疫

1.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訂符合蛋雞養殖要求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計劃。

2.應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說明書進行免疫接種,做到應免盡免。實施強制免疫的病種,免疫密度應常年保持在90%以上。

3.加強疫苗管理,按照疫苗保存條件進行疫苗的貯存和運輸,使用疫苗前仔細檢查疫苗外觀質量,確保疫苗在有效期內。

4.定期開展免疫效果評價,實施強制免疫的病種免疫抗體合格率應常年保持在70%以上,發現免疫不合格或免疫失敗的,應及時進行補免或強化免疫。

(四)疫病監測

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以及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有關要求,積極配合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主要動物疫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根據監測結果,定期開展養殖環境、設施設備、管理體系等生物安全評估,及時調整完善相關生物安全措施。

(五)疫病控制和撲滅

1.蛋雞發病時,應由執業獸醫或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獸醫實驗室進行臨床診斷或實驗室檢測,必要時送具有相關檢測資質的實驗室檢測。

2.應在執業獸醫指導下進行治療,按照規定使用獸藥。

3.治療用藥期間或休藥期內的雞蛋不應上市。

4.在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應按程序報告,并積極配合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實施封鎖、隔離、撲殺、無害化處理等處置措施,并對全場進行徹底消毒。

八、無害化處理

(一)每天定時清理雞糞,集中處理,處理過程應符合《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NY/T 1168-2006)。

(二)病死雞應按照農業部《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沒有處理能力的養殖場(養殖小區),應與登記注冊的專業機構簽訂正式委托處理協議。

(四)過期疫苗、失效獸藥等生物制品及使用過的藥瓶、針頭等一次性獸醫用品,不得隨意丟棄,應按照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休藥期內、殘留超標或衛生指標不合格的鮮雞蛋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廢棄鼠藥和毒死鼠、鳥等,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檔案記錄

記錄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引種記錄。應包括產地、種雞場名稱、生產經營許可證、蛋雞品種與數量、引進日期等。

(二)飼料記錄。應包括名稱、數量、生產廠家、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化驗合格證明、購買日期等。

(三)獸藥記錄。應包括藥物名稱、生產單位、有效期及使用劑量、使用方法、用藥日期、停藥日期、貯存條件等,以及出入庫記錄與過期或變質獸藥處置記錄等。

(四)生產記錄。應包括雞舍號、日齡、變動時間、調入數、調出數、死淘數、存欄數等內容。

(五)診療記錄。應包括蛋雞發病時間、癥狀、診斷結論、治療措施等。

(六)免疫記錄。應包括疫苗名稱、生產廠家、接種量、使用方法、使用日期、使用日齡等。

(七)消毒記錄。應包括消毒劑名稱、用量、消毒方式、消毒日期等。

(八)銷售記錄。應包括不同批號蛋品往各個經銷商或買家銷售的出庫、運輸、入庫及銷售庫存記錄。

(九)無害化處理記錄。應包括病死蛋雞無害化處理數量、處理方式、處理日期等。

(十)糞污處理臺賬。應包括每天糞污的產生量、處理量、處理方式、處理時間、出售情況等。

烏雞健康養殖技術指導意見

一、場地環境

(一)選址。場址選擇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要求,符合所在地土地規劃,且通過所在地環保部門的環評。

宜選在地勢高燥、采光充足、水源充沛、水質良好、隔離條件好的區域。

(二)布局。場內應設生活管理區、生產區、隔離區、無害化處理區,按照當地常年主導風向由上而下依次布局,各區域相對分離且有隔離設施。場內道路應凈污分離,互不交叉。應雨污分流,排水管和排污管分設。

(三)設施設備。場區周圍應建立隔離設施,場區入口應設置消毒設施。生產區入口應設有人員消毒室或消毒通道,圈舍門口設有消毒池或消毒盆,舍內應有通風換氣、光照、保溫及降溫設施。應配套建設與設計規模相適應的糞污處理設施和病死雞處理設施,堆糞場應有防雨、防滲、防溢流措施。

二、烏雞來源

(一)引進的烏雞應來自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雞場;必須經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具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二)同一棟雞舍的所有烏雞應來源于同一種雞場相同批次。

(三)要選擇品質優良、個體健康的雛雞。

三、飲用水

(一)保證烏雞充足飲水,飲用水質量應符合國家《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質》(NY 5027-2008)的要求。

(二)供水、飲水設施設備及其表面涂料應無毒無害,不得在飲用水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

(三)應定期檢測烏雞飲用水水質,定期對飲水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四)嚴格執行農業部公告第176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物質》和第1519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物質》等相關規定。

四、飼料

(一)來源

1.應從有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飼料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飼料經營單位購買飼料,且持有合格證明。

2.自配料所用的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符合農業農村部發布的《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

3.舍外放養時,應確保養殖場不存在影響禽產品質量安全的污染物質或化學品(如重金屬、農藥、除草劑等),必要時可對牧草和土壤進行檢測。

(二)貯存

1.應有專門貯存飼料的場所和運輸飼料的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2.飼料庫房應保持干燥,料房及配料庫中的不同類飼料應分類存放,標示清楚。

(三)使用

1.飼料產品及其組成應在農業農村部頒布的《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內。

2.飼料產品應在保質期內,其衛生指標應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規定,質量應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3.配合飼料、濃縮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使用應遵照飼料標簽所規定的用法和用量。

五、獸藥

(一)購買

1.從具有國家許可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購買獸藥,包括取得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GMP 證書的生產企業,取得經營許可的獸藥經營單位和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的供應商。

2.購買時應查驗生產經營單位的許可證明文件和產品證明文件,包括獸藥批準文號、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產品質量標準、使用說明書等。

3.所購獸藥必須附有國家獸藥追溯碼,不得購買農業農村部公布的禁用獸藥及其他化合物,產品質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等國家獸藥質量標準規定,必要時進行抽檢驗證。

(二)貯存

1.應設立專門的獸藥室用于存放獸藥,保持整潔衛生。

2.獸藥室、藥品柜等專用貯存設施設備應由專人管理,有醒目標記,有安全保護措施。

3.不同類別獸藥應分類貯存,按照產品標簽、說明書的規定貯存。

(三)使用

1.獸藥使用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和《無公害農產品 獸藥使用準則》(NY 5030-2016)的有關規定。

2.應在獸醫指導下用藥,且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獸醫處方用藥。

3.有休藥期規定的,應嚴格執行休藥期規定。

4.不應使用變質、過期、假劣質獸藥,不使用未經農業農村部門批準作為獸藥使用的藥品。

5.不應將原料藥直接用于烏雞或添加到烏雞飲用水中,不應將人用藥用于烏雞。

6.不應使用激素和治療用的獸藥作為烏雞促生長劑。不應使用農業部公告第176號、193號、560號和1519號中列出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不應使用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

六、飼養管理

(一)飼養人員

1.員工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如患傳染性疾病應及時在場外治療。

2.進行自配料的養殖場,其相關崗位員工應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經由專人指導。

3.參與免疫接種、衛生消毒的員工,應接受過專業的培訓。

4.烏雞舍的飼養員應具備一定的自身防護常識。

(二)飼養條件

1.宜采用地面平養、網上平養和籠養,以及適合烏雞生產的其他飼養方式。

2.應采用“全進全出”的飼養工藝。

3.平養雞舍地面應選擇合適墊料,墊料應保持干燥松散、厚度足夠,并進行適當的消毒處理。

4.飼養密度、雞舍溫濕度、通風、光照等環境參數應符合品種和生長階段要求。

5.散養烏雞養殖場的飼養密度、存欄量、飼料成分、屠宰的最小日齡應符合產品消費地烏雞的相關規定。

(三)鼠蟲鳥害防控

1.應保持烏雞舍內外環境衛生,消除雜草或水坑等蚊蠅孳生地,定期噴灑消毒藥,消滅蚊蠅。

2.應定時、定點投放滅鼠藥,控制嚙齒類動物。及時收集死鼠和殘余鼠藥,做好無害化處理。

3.烏雞舍應安裝防鳥網,防止鳥類侵入。

七、疫病防控

(一)消毒

1.進出烏雞養殖場的車輛應進行嚴格清洗消毒。

2.應保持場區、雞舍、用具、水箱和飼料倉庫的清潔衛生,建立健全消毒防疫制度。

3.場內應設有噴霧、噴灑、熏蒸等消毒的設施設備,場外人員、物資等按要求消毒后方可進場。

4.消毒藥品應交替使用,消毒方法和程序參照《畜禽養殖場消毒技術》(NY/T 3075-2017)的要求執行。

(二)防疫

1.養殖場應建立出入登記制度,非生產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生產區。

2.不同雞舍的飼養員不能串崗,不得交叉使用生產工具,場內獸醫不得對外開展診療業務。

3.同一養殖場不得同時飼養其他禽類,不得將非本場的禽類及其產品帶入場區。

4.當發生疑似傳染病或附近養殖場出現傳染病時,應立即采取隔離和其他應急防控措施。

(三)免疫

1.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訂符合烏雞養殖要求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計劃。

2.應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說明書進行免疫接種,做到應免盡免。實施強制免疫的病種,免疫密度應常年保持在90%以上。

3.加強疫苗管理,按照疫苗保存條件進行疫苗的貯存和運輸,使用疫苗前仔細檢查疫苗外觀質量,確保疫苗在有效期內。

4.定期開展免疫效果評價,實施強制免疫的病種免疫抗體合格率應常年保持在70%以上,發現免疫不合格或免疫失敗的,應及時進行補免或強化免疫。

(四)疫病監測

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以及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有關要求,積極配合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主要動物疫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根據監測結果,定期開展養殖環境、設施設備、管理體系等生物安全評估,及時調整完善相關生物安全措施。

(五)疫病控制和撲滅

1.烏雞發病時,應由執業獸醫或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獸醫實驗室進行臨床診斷或實驗室檢測,必要時,送具有相關檢測資質的實驗室檢測。

2.應在執業獸醫指導下進行治療,并按照獸藥使用規定要求執行。

3.治療用藥期間或休藥期內的烏雞不應上市、屠宰。

4.在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應按程序報告,并積極配合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實施封鎖、隔離、撲殺、無害化處理等處置措施,并對全場進行徹底消毒。

八、無害化處理

(一)應按照農業部《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應有可控的專用場所或者容器貯存病死烏雞,該場所或者容器應易于清洗和消毒。

(三)沒有處理能力的養殖場(養殖小區),應與登記注冊的專業機構簽訂正式委托處理協議。

(四)對廢棄鼠藥和毒死鼠、鳥等,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應及時清除圈舍內的糞便、污物等,糞便無害化處理可按照《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NY/T 1168-2006)的要求進行。

(六)應及時收集過期、失效獸藥以及使用過的藥瓶、針頭等一次性獸醫用品,并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安全處理。

九、檔案記錄

記錄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引進記錄。應包括產地、養殖場名稱、品種、數量、引進日期等。

(二)飼料記錄。應包括名稱、數量、生產廠家、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購買日期等。

(三)獸藥記錄。應包括藥物名稱、生產單位、有效期及使用劑量、使用方法、用藥日期、停藥日期、貯存條件等,以及出入庫記錄與過期或變質獸藥處置記錄等。

(四)生產記錄。應包括禽舍號、日齡、變動時間、調人數、調出數、死淘數、存欄數等內容。

(五)診療記錄。應包括烏雞發病時間、癥狀、診斷結論、治療措施等。

(六)免疫記錄。應包括疫苗名稱、生產廠家、接種量、免疫方法、免疫日期、免疫日齡等。

(七)消毒記錄。應包括消毒地點、消毒劑名稱、用量、消毒方式、消毒日期等。

(八)銷售記錄。應包括不同批次烏雞銷往各個經銷商或買家銷售的出庫、運輸、入庫及銷售庫存記錄等。

(九)無害化處理記錄。應包括病死烏雞無害化處理數量、處理方式、處理日期等。

(十)糞污處理臺賬。應包括每天糞污的產生量、處理量、處理方式、處理時間、出售情況等。

肉牛健康養殖技術指導意見

一、場地環境

(一)選址

1.養殖場選址要符合衛生防疫要求,遠離交通要道、工業區、居住區和污染區,盡量選用荒山、荒坡等地。

2.場區內空氣清新、水源充足,水質必須符合《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水質》(NY 5027-2008)的要求,不含病原微生物、寄生蟲卵、重金屬、有機腐敗物。

3.養殖場環境質量應符合《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NY/T 388-1999)的要求。

(二)布局

1.養殖場區建筑整體布局應合理,便于防疫和防火。

2.養殖場區應設生活管理區、養殖區、隔離飼養區、糞污處理區,各區之間應相對隔離。

3.生產區應在生活管理區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者側風向,獸醫室、隔離飼養區、糞污處理區應在生產區的下風向或者側風向。

4.養殖場區應分設凈道和污道,互不交叉。

(三)設施設備

1.養殖場區周圍應建有隔離設施。

2.養殖場入口處應設置滿足進出車輛消毒的設施設備,生產區入口應設置更衣室和消毒間,并配備安全有效的消毒設備,每棟圈舍入口處應有消毒設施設備。

3.圈舍應有良好的采食、飲水、采光、通風、控溫、集污以及防鼠等設施設備。

4.應配有獸藥冷凍(冷藏)貯存專用設施設備。

5.應有獸醫室、相對獨立的肉牛引種隔離舍和患病肉牛隔離舍。肉牛養殖場應有保定設備。

6.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病死牛、廢棄物等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

(四)飲用水安全

供水、飲水設施設備及其表面涂料應無毒無害,不得在飲用水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飲水設施設備應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潔衛生。

二、肉牛來源

(一)引進種牛應從具有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種牛場引進,或經農業農村部批準從國外引進。

(二)引進的肉牛應經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具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三)肉牛引進后應隔離飼養45天,經引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查合格后,方可入場飼養。

三、飼料

(一)來源

1.除原料和粗飼料外,應從有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飼料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飼料經營單位購買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

2.購買的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應在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范圍內。

3.進貨時應查驗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許可證號等)。

4.購買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質量應符合《飼料衛生標準》(GB 13078-2017)的規定和產品質量標準,必要時可進行抽樣驗證。

(二)貯存

1.應有專門貯存和運輸飼料的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2.飼料應貯存在干燥、陰涼的地方。冬季時,應防止肉牛日糧結塊。

3.青貯飼料可用防老化的雙層塑料布覆蓋密封,不漏氣、不滲水,塑料布表面應覆蓋壓實。

4.飼料庫房及配料庫中的不同類飼料應分類存放,標示清楚,本著“先進先出”的原則管理使用。

5.飼料應分類貯藏,防止交叉污染。

6.應采取措施控制嚙齒類動物和蟲害,防止污染飼草料。

(三)使用

1.應執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使用的飼料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規定和其產品質量標準。

2.應按照飼料標簽規定的產品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使用飼料,嚴格遵守農業部公告第2625號《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相關要求。

3.不得在肉牛飼料中添加除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其他動物源性成分。

4.不得在飼料中添加農業部公告第176 號和第1519號列出的藥品和物質,以及農業農村部門公布的其他禁用物質和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

5.應建立用草用料記錄和飼草飼料留樣記錄,使用的飼草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樣品至少保留3個月,對飼草、飼料原料及飼料添加劑的采購來源、質量、標簽情況等進行記錄,確保可追溯。

四、獸藥

(一)來源

1.不得購買農業農村部門公布的禁用獸藥。

2.從具有國家許可資質的獸藥生產經營單位購買獸藥,包括取得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GMP證書的生產企業,取得經營許可的獸藥經營單位和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的供應商。

3.購買時應查驗獸藥生產經營單位的許可證明文件,查驗國家獸藥追溯碼和產品證明文件,包括獸藥批準文號、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產品質量標準、使用說明書等。

4.藥品質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等國家獸藥質量標準規定,必要時進行抽檢驗證。

5.交貨時應查驗證件是否齊全、有效,包裝是否完整無損。

(二)貯存

1.獸藥室、藥品柜等專用貯存設施設備應由專人管理,有醒目標記,有安全保護措施。

2.不同類別獸藥應分類貯存。

3.應按照產品標簽、說明書的規定貯存、運輸獸藥。

(三)使用

1.獸藥使用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和《無公害農產品 獸藥使用準則》(NY/T 5030-2016)的有關規定。

2.應在獸醫指導下用藥,且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獸醫處方用藥。

3.有休藥期規定的,應嚴格執行休藥期規定。

4.不應使用變質、過期、假劣質獸藥,不應使用未經農業農村部門批準作為獸藥使用的藥品。

5.不應將獸藥原料藥直接用于肉牛或添加到肉牛飲用水中,禁止將人用藥品用于肉牛,不應使用激素和治療用的獸藥作為肉牛促生長劑。不應使用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

6.應執行《獸藥管理條例》的其他規定。

五、飼養管理

(一)飼養人員

1.員工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如患傳染性疾病應及時在場外治療。

2.進行自配料的養殖場,其相關崗位員工應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經由專人指導。

3.參與免疫接種、衛生消毒的員工,應接受過專業的培訓。

4.參與飼養管理的員工,應具有相關飼養和管理經驗,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熟悉綠色食品生產要求。

5.場內獸醫人員不應對外出診,配種人員不應對外開展牛的配種。場內工作人員不應攜帶非本場的動物食品進入飼養區。

(二)飼養條件

1.應保持適宜的飼養密度,并根據肉牛的不同生長階段和飼養方式適當調整飼養密度。

2.應采取自然通風或人工通風措施,圈舍通風良好。

3.圈舍地面應防止打滑,圈舍內溫度、濕度應能滿足肉牛生產需要。

(三)飼養標識

1.應按照《畜禽標識和畜禽養殖檔案管理辦法》加施肉牛免疫標識。

2.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3.建立肉牛唯一識別碼和有效運行的追溯制度,所有肉牛應能被單獨或者批次識別。

六、疫病防控

(一)消毒

1.應制定消毒制度,定期檢測消毒效果,符合《無公害農產品 畜禽防疫準則》(NY/T 5339-2017)規定。

2.選用消毒劑應符合《無公害農產品 獸藥使用準則》(NY/T 5030-2016)的規定,按照說明書使用,不同類型的消毒劑交替使用。

3.對養殖場周圍、圈舍環境、料槽和水槽等飼養用具應進行清掃和消毒,保持養殖環境清潔衛生。

4.肉牛轉群或出欄后,應對牛舍、運動場和通道進行清掃消毒,保持圈舍清潔衛生。

5. 對養殖場進出車輛進行全方位清洗消毒。

(二)免疫

1.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并實施符合自身要求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計劃。

2.應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說明書進行免疫接種,做到應免盡免。實施強制免疫的病種,免疫密度應常年保持在90%以上。

3.使用疫苗前,應仔細檢查疫苗外觀質量,確保疫苗在有效期內。

4.免疫應“一牛一針頭”,防止交叉感染。

5.定期開展免疫效果評價,實施強制免疫的病種免疫抗體合格率應常年保持在70%以上,發現免疫不合格或免疫失敗的,應及時進行補免或強化免疫。

(三)疫病監測

1.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以及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有關要求,積極配合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疫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2.定期對口蹄疫、牛結核病、布魯氏菌病等主要動物疫病進行抽樣監測。

3.根據監測結果,定期對養殖環境、設施設備、管理體系等進行生物安全評估,及時調整完善相關生物安全措施。

(四)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

制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如發現重大動物疫病感染或疑似感染的情況,應迅速封鎖場區,對感染牛只及疑似感染牛只立即隔離,并按規定及時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七、廢棄物處理與利用

(一)過期藥品處理。剩余的疫苗和過期的藥品及其包裝不得隨意丟棄,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病死牛只處理。對非正常死亡的牛只應由專門的獸醫進行死亡原因鑒定,病死牛應按《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糞便處理。采用好氧發酵或自然發酵的方式處理。

(四)污水處理。采用氧化塘處理。

八、運輸

(一)運輸工具使用前后應進行清洗消毒。

(二)應根據當地的自然地理、交通路程、季節等不同條件及牛群種類選擇合適的運輸方式。

(三)運輸途中應備足所需的藥品、器具,并攜帶好檢疫證明和有關單據,運輸過程車速平穩,防止劇烈顛簸及急剎車等,盡量避免應激。

九、檔案記錄

(一)牛只檔案。應包括牛只出生日期、產地、品種、年齡、胎次、體尺體重、照片等。

(二)飼料記錄。記錄并保存購買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時的主要信息,包括購買時間、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廠家、經營單位、產品批準文號、發票或收據、出入庫數量、經辦人等。記錄自配料的配方、生產程序、生產數量、生產記錄等資料。

(三)獸藥記錄。記錄并保存購買獸藥及藥物添加劑時的主要信息,包括購買時間、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廠家、經營單位、產品批準文號、發票或收據、出入庫數量、經辦人等。記錄開始使用時間、停止使用時間、牛耳號、日(月)齡、數量、預防或治療病名、獸藥名稱、劑量、用藥方法、休藥期、獸醫簽字等內容。

(四)生產記錄。應包括母牛發情、配種、妊娠、流產、產犢、哺乳和產后護理;牛只的生長發育性狀。

(五)消毒記錄。應包括日期、消毒場所、消毒藥名稱、用藥劑量、消毒方法、操作員簽字等內容。

(六)免疫記錄。應包括日期、牛舍號、牛耳標號、存欄數量、免疫數量、疫苗名稱、疫苗生產廠、批號(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劑量、操作員簽字等內容。

(七)無害化處理記錄。應包括日期、牛耳標號、數量、處理或死亡原因、處理方法、處理單位(或責任人)等內容。

(八)產品銷售記錄。應包括日期、名稱、日齡、數量、銷往單位、休藥期執行情況、出欄前最后用藥物時間等內容。

肉羊健康養殖技術指導意見

一、場地環境

(一)選址

1.養殖場選址要符合衛生防疫要求,遠離交通要道、工業區、居住區和污染區,盡量選用荒山、荒坡等地。

2.場區內空氣清新、水源充足,水質必須符合《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水質》(NY 5027-2008)的要求,不含病原微生物、寄生蟲卵、重金屬、有機腐敗物。

3.養殖場環境質量應符合《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NY/T 388-1999)的要求。

(二)布局

1.養殖場區建筑整體布局應合理,便于防疫和防火。

2.養殖場區應設生活管理區、養殖區、隔離飼養區、糞污處理區,各區之間應相對隔離。

3.生產區應在生活管理區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者側風向,獸醫室、隔離飼養區、糞污處理區應在生產區的下風向或者側風向。

4.養殖場區凈道和污道應分開。

(三)設施設備

1.養殖場區周圍應建有隔離設施。

2.養殖場入口處應設置能滿足進出車輛消毒要求的消毒設施,生產區入口應設置更衣室和消毒間,并配備安全有效的消毒設備,每棟圈舍入口處應有消毒設施。

3.圈舍應有良好的采食、飲水、采光、通風、控溫、集污以及防鼠等設施。

4.應配有獸藥冷凍(冷藏)貯存專用設施設備。

5.應配備獸醫室、相對獨立的肉羊引種隔離舍和患病肉羊隔離舍,有保定設備。

6.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病死羊、廢棄物等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

(四)飲用水安全

供水、飲水設施設備及其表面涂料應無毒無害,不得在飲用水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飲水設施設備應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潔衛生。

二、肉羊來源

(一)引進種羊應從具有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種羊場引進,或經農業農村部批準從國外引進。

(二)引進的肉羊應經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具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三)肉羊引進后應隔離飼養45天,經引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查合格后,方可入場飼養。

三、飼料

(一)來源

1.除原料和粗飼料外,應從有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飼料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飼料經營單位購買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

2.購買的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應在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范圍內。

3.進貨時應查驗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許可證號等)。

4.購買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質量應符合《飼料衛生標準》(GB 13078-2017)的規定和產品質量標準,必要時可進行抽樣驗證。

(二)貯存

1.應有專門貯存和運輸飼料的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2.飼料應貯存在干燥、陰涼、通風的地方。冬季時,應防止肉羊日糧結塊。

3.青貯飼料可用防老化的雙層塑料布覆蓋密封,不漏氣、不滲水,塑料布表面應覆蓋壓實。

4.飼料庫房及配料庫中的不同類飼料應分類存放,標示清楚,本著“先進先出”的原則管理使用。

5.飼料應分類貯藏,防止交叉污染。

6.應采取措施控制嚙齒類動物和蟲害,防止污染飼草料。

(三)使用

1.應執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使用的飼料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規定和其產品質量標準。

2.應按照飼料標簽規定的產品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使用飼料,嚴格遵守農業部公告第2625號《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相關要求。

3.不得在肉羊飼料中添加除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其他動物源性成分。

4.不得在飼料中添加農業部公告第176 號和第1519號列出的藥品和物質,以及農業農村部門公布的其他禁用物質和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

5.應建立用草用料記錄和飼草飼料留樣記錄,使用的飼草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樣品至少保留3個月,對飼草、飼料原料及飼料添加劑的采購來源、質量、標簽情況等進行記錄,確保可追溯。

四、獸藥

(一)來源

1.不得購買農業農村部門公布的禁用獸藥。

2.從具有國家獸藥許可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購買獸藥,包括取得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GMP 證書的生產企業,取得經營許可的獸藥經營單位和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的供應商。

3.購買時應查驗獸藥生產經營單位的許可證明文件,查驗國家獸藥追溯碼和產品證明文件,包括獸藥批準文號、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產品質量標準、使用說明書等。

4.藥品質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等國家獸藥質量標準相關規定,必要時進行抽檢驗證。

5.交貨時應查驗證件是否齊全、有效,包裝是否完整無損。

(二)貯存

1.獸藥室、藥品柜等專用貯存設施設備應由專人管理,有醒目標記,有安全保護措施。

2.不同類別獸藥應分類貯存。

3.應按照獸藥標簽、說明書的規定貯存、運輸。

(三)使用

1.獸藥使用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和《無公害農產品 獸藥使用準則》(NY/T 5030-2016)的有關規定。

2.應在獸醫指導下用藥,且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獸醫處方用藥。

3.有休藥期規定的,應嚴格執行休藥期規定。

4.不應使用變質、過期、假劣質獸藥,不應使用未經農業農村部門批準作為獸藥使用的藥品。

5.不應將獸藥原料藥直接用于肉羊或添加到肉羊飲用水中,禁止將人用藥用于肉羊,不應使用激素和治療用的獸藥作為肉羊促生長劑。不應使用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

6.應執行《獸藥管理條例》的其他規定。

五、飼養管理

(一)飼養人員

1.員工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如患傳染性疾病應及時在場外治療。

2.進行自配料的養殖場,其相關崗位員工應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經由專人指導。

3.參與免疫接種、衛生消毒的員工,應接受過專業的培訓。

4.參與飼養管理的員工,應具有相關飼養和管理經驗,具備相關專業知識。

5.場內獸醫人員不應對外出診,配種人員不應對外開展羊的配種。場內工作人員不應攜帶非本場的動物食品進入飼養區。

(二)飼養條件

1.應保持適宜的飼養密度,并根據肉羊的不同生長階段和飼養方式適當調整飼養密度。

2.應采取自然通風或人工通風措施,圈舍通風良好。

3.圈舍地面應防止打滑,圈舍內溫度、濕度應能滿足肉羊生產需要。

(三)飼養標識

1.應按照《畜禽標識和畜禽養殖檔案管理辦法》加施肉羊免疫標識。

2.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3.建立肉羊唯一識別碼和有效運行的追溯制度,所有肉羊應能被單獨或者批次識別。

六、疫病防控

(一)消毒

1.應制定消毒制度,定期檢測消毒效果,符合《無公害農產品 畜禽防疫準則》(NY/T 5339-2017)的規定。

2.選用消毒劑應符合《無公害農產品 獸藥使用準則》(NY/T 5030-2016)的規定,按照說明書使用,不同類型的消毒劑交替使用。

3.對養殖場周圍、圈舍環境、料槽和水槽等飼養用具應進行清掃和消毒,保持養殖環境清潔衛生。

4.肉羊轉群或出欄后,應對羊舍、運動場和通道進行清掃消毒。

5.對進出養羊場車輛進行全方位清洗消毒。

(二)免疫

1.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并實施符合自身要求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計劃。

2.應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說明書進行預防免疫接種,做到應免盡免。實施強制免疫的病種,免疫密度應常年保持在90%以上。

3.使用疫苗前,應仔細檢查疫苗外觀質量,確保疫苗在有效期內。

4.免疫應“一羊一針頭”,防止交叉感染。

5.定期開展免疫效果評價,實施強制免疫的病種免疫抗體合格率應常年保持在70%以上,發現免疫不合格或免疫失敗的,應及時進行補免或強化免疫。

(三)疫病監測

1.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以及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要求,積極配合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疫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2.定期對口蹄疫、布魯氏菌病、小反芻獸疫等主要動物疫病進行抽樣監測。

3.根據監測結果,定期對養殖環境、設施設備、管理體系等進行生物安全評估,及時調整完善相關生物安全措施。

(四)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

制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如發現重大動物疫病感染或疑似感染,應迅速封鎖場區,對感染羊只及疑似感染羊只立即隔離,并按規定及時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七、廢棄物處理與利用

(一)過期藥品處理。剩余的疫苗和過期的藥品及其包裝不得隨意丟棄,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病死羊只處理。對非正常死亡的羊只應由專門的獸醫進行死亡原因鑒定,病死羊應按《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糞污處理。采用好氧發酵或自然發酵的方式處理。

(四)污水處理。采用氧化塘處理。

八、運輸

(一)運輸工具使用前后應進行清洗消毒。

(二)應根據當地的自然地理、交通路程、季節等不同條件及羊群種類選擇合適的運輸方式。

(三)運輸途中應備足所需的藥品、器具,并攜帶好檢疫證明和有關單據,運輸過程車速平穩,防止劇烈顛簸及急剎車等,盡量避免應激。

九、檔案記錄

(一)羊只檔案。應包括羊只出生日期、產地、品種、年齡、胎次、體重、照片等。

(二)飼料記錄。記錄并保存購買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時的主要信息,包括購買時間、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廠家、經營單位、產品批準文號、發票或收據、出入庫數量、經辦人等。記錄自配料的配方、生產程序、生產數量、生產記錄、喂料量等資料。

(三)獸藥記錄。記錄并保存購買獸藥時的主要信息,包括購買時間、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廠家、經營單位、產品批準文號、發票或收據、出入庫數量、經辦人等。記錄開始使用時間、停止使用時間、羊耳號、年齡、數量、預防或治療病名、獸藥名稱、劑量、用藥方法、休藥期、獸醫簽字等內容。

(四)生產記錄。應包括母羊發情、配種、妊娠、產羔、哺乳等;羊只的生長發育性狀。

(五)消毒記錄。應包括日期、消毒場所、消毒藥名稱、用藥劑量、消毒方法、操作員簽字等內容。

(六)免疫記錄。應包括日期、羊舍號、羊耳標號、存欄數量、免疫數量、疫苗名稱、疫苗生產廠、批號(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劑量、操作員簽字等內容。

(七)無害化處理記錄。應包括日期、羊耳標號、數量、處理或死亡原因、處理方法、處理單位(或責任人)等內容。

(八)產品銷售記錄。應包括日期、名稱、日齡、數量、銷往單位、休藥期、出欄前最后用藥物時間等內容。



 
地區: 陜西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