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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 (農業農村部 海關總署第470號公告)

   2021-11-04 274
核心提示:為防止動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傳入和防范外來物種入侵,保護我國農林牧漁業生產安全、生態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法規,農業農村部會同海關總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1712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

為防止動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傳入和防范外來物種入侵,保護我國農林牧漁業生產安全、生態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法規,農業農村部會同海關總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1712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現予以發布。

《名錄》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適用于進(過)境旅客、進境交通運輸工具司乘人員、自境外進入邊民互市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人員、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員隨身攜帶或分離托運,以及郵遞、快件和跨境電商直購進口等寄遞方式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1712號)同時廢止。

農業農村部和海關總署將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名錄》實施動態調整。

特此公告。

農業農村部  海關總署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下載:   農業農村部 海關總署第470號公告.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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