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和監督,結合我區生態環境工作實際,制定了《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并經2021年9月26日第9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表
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適用規定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提高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各地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在本基準基礎上,參照制定適用于本轄區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三條 基本原則
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及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一)合法原則。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范圍、幅度內行使。
(二)合理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情況、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三)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處罰種類和幅度應與當事人過錯程度、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同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四條 裁量方式
本基準采用多因素裁量的方式,根據違法行為設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違法行為不同的情節和危害程度確定裁量等級,科學計算確定處罰金額。
裁量因素的設置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
(二)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違法行為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本基準設置了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表,主要分為專項處罰裁量表和通用處罰裁量表兩種。專項處罰裁量表對國家和自治區現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裁量;通用處罰裁量表對除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以外存在的其他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裁量。
第五條 金額計算
推薦計算公式:
X: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金額上限;
N:法定處罰金額下限;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
B: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
n:其余裁量因素個數。
當只有一個裁量因素時,A=B=裁量因素裁量等級,n=1;當有多個裁量因素時,A=裁量因素最高裁量等級,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若裁量等級最高的裁量因素同時有多個時,任選其中一個裁量因素作為A,其余的按Bi進行計算。法定處罰金額下限未明確的,N=0。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裁定處罰金額時,首先確定裁量表中各項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級,再通過計算公式確定處罰金額。罰款金額取整到“元”,不足1元的予以舍去。
第六條 裁量計算器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開發具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計算器”功能的自由裁量系統,嚴格按照裁量規則和基準設計并及時更新。裁量計算器通過輸入有關裁量因素,自動計算處罰金額,實現金額裁定的高效、便捷、準確。
第七條 從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兩年內因同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
(二)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等涉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或者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市級以上(含市級)行政區域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五)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多次查證屬實的環境信訪或產生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偽造、變造證據材料,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七)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確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可以上浮5%以內執行,從重處罰后的罰款金額應以最高的法定罰款金額為限。
第八條 從輕或者減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
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計算后確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下浮10%以內執行,從輕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以最低的法定罰款金額為限。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適用處罰。
第九條 免予處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罰:
(一)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的。
(二)超標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
(三)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經責令改正后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的。
(四)未設置或者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首次發現,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于0.1噸,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環境的。
(五)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的。
(六)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者公開內容不全,首次發現,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七)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對適用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案件,應當在執法檔案中附具理由和證據材料。
第十條 裁量規則和基準使用
案件調查取證中,執法人員應當以裁量規則和基準為指導,全面調取有關違法行為和情節的證據;在提交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時,不僅要附有違法行為的定性證據,還應根據裁量因素提供定量證據。若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取證中確因客觀因素未能調取到裁量表中部分裁量因素的情節和證據,在案件調查報告中應注明,則計算處罰金額時不考慮該項裁量因素。
案件審查過程中,審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裁量規則和基準,對具體案件違法行為和情節的定量證據進行審查;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時,應當對案件的裁量情況和證據進行法制審核,并出具書面的法制審核意見;經集體審議的案件應當專門對案件的裁量情況進行審議,書面記錄審議結果,并隨案卷歸檔。
裁量基準一般不得突破,對確需突破裁量基準進行處罰的案件,應當經過案件辦理機關集體審議決定,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案件集體討論筆錄和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
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條款,應當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效力等級相同的,可以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實施了兩個以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若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牽連關系的,應當選擇處罰較重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定,并給予處罰;若違法行為之間不存在必然牽連關系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分別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備案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裁量規則和基準規范性文件,應當以政府網站公開等方式向社會發布,接受社會監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裁量規則和基準制發或者變更后15日內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對不按裁量規則和基準進行裁量,不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構成違紀違法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有關術語
“兩年內未受到過其他處罰”等處罰記錄信息中的“兩年內”,是指以當次行為發生之日為起算點往前追溯兩年。
“3個月以內或2次以下”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或者發生頻次信息中的次數是指以當次行為發生之日為起算點往前追溯2年內此種違法行為的發生次數。
“企業規模”中的“大中小微型企業”參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認定,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認定。
“排污超標狀況”存在多個污染因子超標的,以超標倍數最高的污染因子進行等級裁量;“小時煙氣流量”以超標當日在線小時煙氣流量最高值認定;“水日排放量”以超標當日在線污水排放量認定。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以《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的“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認定;“輻射事故等級”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四十條進行認定。
本基準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