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制定出臺《清單》?
答: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優化我省營商環境,根據今年1月24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實施方案的通知》中“研究制定市場主體首次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于行政處罰清單”要求,省市場監管局與省司法廳聯合啟動清單起草工作。
出臺《福建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下稱《清單》),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貫徹新《行政處罰法》重要抓手。7月15日起,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正式施行。這是該法自199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首次全面修改。此次修法一個最重要的背景,就是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深化行政執法領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實在法律中。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哪些行為屬于“違法行為輕微”,如何認定“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如何適用“初次免罰”等具體問題,我們希望通過制定并實施《清單》,更好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回應基層執法需求。二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2019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深刻闡述這一重要論斷。2019年10月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部綜合性行政法規《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公布。我省在今年1月出臺《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21〕4號),6月出臺《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的通知》(閩政〔2021〕9號)明確要求“研究制定市場主體初次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因此,制定出臺《清單》,是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立足職能,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理念,保護企業特別是初創期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共同推動我省優化營商環境的有力舉措和重要成果。三是體現行政機關執政為民的擔當。市場監管領域“四個最嚴”的執法要求,在缺乏上位法支撐情況下,執法人員適用“免罰”存在履職風險。《清單》實際上是集中梳理市場監管領域執法中常見的輕微違法行為情形,統一不予處罰的執法標準并予發布,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探索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提供依據,也希望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對市場監管領域依法行政工作的認可度、滿意率。
二、《清單》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清單》包括了65項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涉及市場主體登記、廣告、價格、食品安全、商標、網監、專利、特種設備、標準化、認證、產品質量等監管事項。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予處罰的兩種情形,分為兩部分:一是“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責令改正,責令改正后當事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共40項,例如“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的行為;二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共25項,例如“廣告主發布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行為。
三、如何在基層執法的過程中,保障《清單》得到正確統一的實施?
答:為保障《清單》正確實施,我們對《清單》的實施范圍、注意事項等提出了五點意見,一并執行:
1.《清單》中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同時滿足列明的適用條件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的認定方式:通過查詢監管執法檢查記錄臺賬、執法辦案計算機信息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行政處罰公示平臺等方式,確定當事人此前未發生過清單所列單項違法行為的。
2.對于《清單》所列事項,立案前經核查確認符合不予處罰條件事實清楚的,經監管或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可以不予立案;經核查后認為不符合適用條件應予立案查處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立案查處。經立案調查決定不予處罰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3.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著力督促市場主體加強自律意識,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4.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相關要求。應當及時將不予處罰(含不予立案)的相關信息錄入有關執法辦案計算機信息系統,同時依法做好書式材料立卷歸檔工作,接受監督檢查。
5.《清單》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及執法實際適時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