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信息報告,明確信息報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政府各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或獲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安全總體趨勢;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估;
?。ㄈ┦称钒踩O督檢查;
(四)食品安全事故;
?。ㄎ澹┢渌麘l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條 各縣區政府、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制度,明確信息報告責任人。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向省、市人民政府報告的食品安全信息和下級部門向上級部門報告的食品安全信息要由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五條 市、縣區食安委辦開展本轄區食品安全輿情監測,根據工作需要采集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分析輿論情況,發現重要食品安全輿情應及時向有關部門了解情況,督促調查處理,并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第二章 信息報告和通報
第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獲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后,應當立即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縣區人民政府和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逐級上報。
第七條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應當及時報告。
?。ㄒ唬┌l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在立即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同時,必須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張掖市衛生局應急值班電話:8298232;甘州區衛生局應急值班電話:8212014;臨澤縣衛生局應急值班電話:5527995;高臺縣衛生局應急值班電話:6622723;山丹縣衛生局應急值班電話:2721166;民樂縣衛生局應急值班電話:4421182;肅南縣衛生局應急值班電話:6122505。)
?。ǘ└骷壐黝愥t療機構或其他專業防治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時,要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ㄈ└骷壖膊☆A防控制機構、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時,要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ㄋ模┺r業、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現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舉報時,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ㄎ澹┦称钒踩鹿拾l生地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原則上按下列要求及時報告,對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可根據事故進展情況增加報告的次數和內容。對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的,可適當簡化報告次數,但不得少于兩次(初次報告、總結報告)。
?。ㄒ唬┏醮螆蟾?,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已采取的措施等。
?。ǘ╇A段報告,應根據事故的進程及時報告,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控制情況、請求事項和工作建議等內容。
?。ㄈ┛偨Y報告,應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對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及責任追究情況等。
第九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對潛在的問題和可能的影響進行預測,及時向市食安委辦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條 各監管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實現信息互通。
各監管部門每月應向市食安委辦報送食品安全信息4期以上;食品安全工作相關文件、匯報等信息資料應及時報送市食安委辦。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發現屬于其它監管部門職責范圍內或涉及其他監管部門的信息,應當及時書面移交或通報相關部門。
第十一條 食品行業協會及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應積極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供相應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信息發布
第十二條 全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發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市食安委統一發布:
?。ㄒ唬堃词惺称钒踩傮w情況;
(二)影響限于本市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ㄈ┲卮笫称钒踩鹿始捌涮幚硇畔ⅲ?/p>
?。ㄋ模┢渌匾氖称钒踩畔⒑褪姓_定的需要統一發布的信息。
第十三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發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ǘ┮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三)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ㄋ模┎樘幨称飞a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ㄎ澹m棛z查整治工作情況;
?。┬姓S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ㄆ撸┍静块T舉報、投訴、咨詢電話與電子信箱等聯系方式;
?。ò耍┍静块T食品安全抽檢情況;
(九)查處的重大案件情況;
?。ㄊ┓伞⑿姓ㄒ幰幎ǖ钠渌称钒踩粘1O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發布。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布信息時,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四條 必要時,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組織專家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相關信息,提供科學意見和建議。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影響特別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應報請市政府批準后發布。
第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在公開食品安全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應當包括信息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發布日期等基本內容。其中發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具體企業或產品的信息應明確違法主體信息和違法產品信息,抽樣檢測信息應明確樣品名稱、商標、樣品規格(標示)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批次(批號)和本次抽樣檢測的被抽檢企業名稱、不合格項目以及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內容。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依照本規定負有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報告、通報食品安全信息。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信息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信息發布單位對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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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m報或漏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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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食安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