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農委(農林局、農業局、林牧業局):
為統籌做好科學防控H7N9禽流感和穩定家禽產業發展,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相關事宜的通知》(農醫發〔2013〕31號)精神,現就家禽產地檢疫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允許經H7N9禽流感實驗室檢測和產地檢疫合格的種禽(雛)和商品代雛禽在全國范圍內調運。調運前,貨主憑養殖場H7N9禽流感實驗室檢測合格報告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調運的禽(雛)按照規程進行正常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允許全國范圍內流通。
以上通知,請即貫徹執行。
江蘇省農業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