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經市政府常務會、市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已于2021年6月30日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印發實施?,F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編制實施“三線一單”、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的重要舉措。2018年出臺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要求,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快確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2020年12月29日出臺的《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要求各地級以上市要按照省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細化本地區分區管控方案及技術成果,經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審核后,由地級以上市政府發布實施。
二、編制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9.《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0.《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二)地方性法規、規章
1.《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2.《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3.《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
5.《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6.《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7.《珠海經濟特區海域海島保護條例》
8.《珠海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三)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
2.《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
3.《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
4.《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5.《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
6.《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
7.《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
8.《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印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的通知》(發改體改規〔2020〕1880號)
9.《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10.《關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的指導意見(試行)》(環辦環評〔2016〕14號)
11.《關于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區域差別化環境準入的指導意見》(環環評〔2016〕190號)
12.《關于印發〈“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99號)
13.《關于印發〈“三線一單”編制技術要求(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4號)
14.《關于印發〈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23號)
15.《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
16.《關于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20〕33號)
17.《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1〕4號)
18.《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環環評〔2021〕45號)
19.《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領域協同推進碳減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1〕277號)
20.《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意見》(2016年7月21日)
21.《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發〔2018〕28號)
2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2021年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1〕58號)
2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通知》(粵府〔2020〕71號)
24.《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珠海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化經濟特區的意見》
25.《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堅實施方案(2019-2022年)》
26.《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函》(粵環函〔2018〕1158號)
27.《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粵環發〔2019〕1號)
28.《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珠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的通知》(珠府〔2018〕1號)
29.《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區總體規劃(2015-2030)》
30.《珠?,F代產業體系規劃(2017-2025年)》
31.《斗門區灘涂養殖規劃(2018-2030)》
32.《前山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攻堅方案(2019-2021 年)》
33.《珠海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
34.《珠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
35.《珠海市2020年持續實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珠環〔2020〕66號)
36.《珠海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2020》
37.《珠海市工業用地指南(2020年本)》
三、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各區、各部門應將“三線一單”作為規劃資源開發、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城鎮建設以及重大項目選址的重要依據,并在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執法監管過程中,嚴把生態環境準入關,推動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現生態環境監管精細化、規范化、智能化。生態環境部門也將以“三線一單”為基礎,深化國家和省的環評改革措施,著力構建“三線一單”、區域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排污許可相互銜接的固定污染源全鏈條環境管理體系,不斷提升環境監管效能。
四、實施主體
按照生態環境部“國家頂層設計、省為主體、地市落地”的工作要求,珠海市人民政府是市級管控方案的實施主體,并保障在行政范圍內落地應用。
五、主要目標及“三線”劃定
(一)主要目標
到2025年,建立較為完善的“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全市生態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態環境質量全國領先,能源資源利用效率穩步提高,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生態環境治理能力顯著增強;到2035年,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鞏固完善,生態安全格局穩定,環境質量實現根本好轉,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升,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能源結構、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形成,基本建成美麗珠海,成為知名生態文明城市。
(二)“三線”劃定
生態保護紅線和一般生態空間。全市生態保護紅線暫采用2020年廣東省人民政府報送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的版本,即全市陸域生態保護紅線面積202.59平方公里,占全市陸域國土面積的11.66%;一般生態空間面積131.57平方公里,占全市陸域國土面積的7.57%。全市海域生態保護紅線3281.06平方公里。
環境質量底線。全市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地表水國考、省考斷面水質達到國家和省下達的水質目標要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水體比例為100%;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全面消除。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逐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各項考核指標達到省下達的目標要求。土壤環境風險得到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省下達指標。
資源利用上線。強化節約集約利用,持續提升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資源、土地資源、岸線資源、能源消耗等達到或優于省下達的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按照國家和省的決策部署,加快推動實現碳達峰目標。
六、環境管控單元劃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將水、大氣、土壤等要素環境管控分區進行疊加,擬合村級行政區劃邊界,形成41個陸域環境管控單元,包括13個優先保護單元、19個重點管控單元和9個一般管控單元。全市共劃定海域環境管控單元59個,其中,優先保護單元22個,為海洋生態保護紅線;重點管控單元33個,一般管控單元4個。
從區域布局管控、能源資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環境風險防控等方面明確準入要求,建立“1+100”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體系。“1”為全市生態環境準入共性清單,“100”為各個環境管控單元的差異性準入清單。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緊緊圍繞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與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的核心目標,以引導產業合理布局、科學發展為宗旨,以鼓勵先進污染治理技術、淘汰落后污染工藝、不斷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為主線,從區域布局管控、能源資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及環境風險防控等四個維度,提出全市普適性以及環境管控單元的管控要求。
七、定期評估更新,實施動態調整機制
根據生態環境部和省的工作要求,“三線一單”實施動態更新調整機制。由省生態環境廳統籌建立評估更新和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5年組織各地級以上市和省有關部門開展一次省級“三線一單”評估更新。5年內,因法律、法規、國家和省級重大發展戰略、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生態環境質量以及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三線一單”成果的,按程序調整更新。
八、成果數據應用平臺
我市“三線一單”成果將納入省“三線一單”成果數據應用平臺,實現編制成果信息化應用,推動“三線一單”與環境質量、排污許可、環評審批、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等數據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數據共享共用。
附件:名詞和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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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和術語
1.生態空間:指具有自然屬性、以提供生態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國土空間,包括森林、草原、濕地、河流、湖泊、灘涂、岸線、海洋、無居民海島等區域,是保障區域生態系統穩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態服務功能的重要陸域、水域和海域區域。生態空間包括生態保護紅線與一般生態空間。
2.生態保護紅線:指在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生態穩定等功能的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鹽漬化等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按照“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的基本要求,實施嚴格管控。
3.一般生態空間:指生態保護紅線之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或生態環境相對敏感區域,是維系生態安全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區域以生態保護和提供生態產品為主要功能,原則上按照限制發展區進行管理,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強化生態功能保育。
4.環境質量底線:指按照地表水、大氣、土壤環境質量不斷優化的原則,結合環境質量現狀,銜接地表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相關規劃、功能區劃要求,考慮環境質量改善潛力,確定的分區域分階段環境質量目標及相應的空間準入、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5.資源利用上線:指按照自然資源資產“只能增值、不能貶值”的原則,以保障生態安全和改善環境質量為目的,充分銜接水資源、能源、土地資源、岸線資源等“總量—強度”雙控要求,提出的各要素分區域分階段的資源開發利用總量、強度、效率等上線管控要求。
6.環境管控單元:指集成生態保護紅線及生態空間、水、大氣、土壤等生態環境要素管控分區及重點資源利用管控分區,擬合鄉鎮、街道、工業園區、城市規劃區等行政邊界,劃定的分類分級、功能明確、邊界清晰的環境綜合管控單元。
7.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指基于環境管控單元,統籌考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管控要求,從區域布局管控、能源資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等方面確定的生態環境管控要求。包括市級總體管控要求和各環境管控單元管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