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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印發《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銜接工作指南》的通知 (滬食藥安

   2021-08-20 292
核心提示:本指南所指的食品安全領域涉嫌違法行為,是指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涉嫌食品安全違法,可以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行為。

各區食藥安辦、檢察院、市場監管局、公安分局、農業農村委,市檢察院各分院,上海鐵檢院,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市檢察院相關部門、派出院,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委、市公安局各相關部門、處室:

為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公安部印發關于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本市相關部門聯合研究制定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銜接工作指南》,現予以印發,請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銜接工作指南》.doc 

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銜接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落實處罰到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和公安機關辦理的食品安全領域涉嫌違法行為依法可能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本指南所指的食品安全領域涉嫌違法行為,是指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涉嫌食品安全違法,可以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行為。

第三條(責任人員范圍)

自然人實施食品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自然人法律責任。

單位實施食品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可以依法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實施的違法行為中起組織、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相關負責人。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在單位違法事實中具體實施違法行為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

第二章 行政拘留的適用情形

第四條(可依法實施行政拘留的法律適用)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農業農村部門依職責對食品違法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吊銷許可證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給予拘留。

第五條(情節嚴重情形的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指南第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四)拒絕、逃避監督檢查;

(五)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后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程序的銜接

第六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案件移送程序)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現食品違法行為屬于本指南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調查后提出移送案件的書面調查報告,報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移送的,應當在作出移送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及有關材料;決定不批準移送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決定及理由歸檔在案。

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時,應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第七條(移送案卷材料要求)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本指南第六條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時,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移送材料清單;

(二)案件移送函;

(三)案件調查報告;

(四)涉案證據材料;

(五)涉案物品清單;

(六)有關檢測報告或結論,鑒定、認定意見等材料;

(七)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中,移送材料清單、案件移送函應為原件,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附處罰決定書原件。其他案件材料應當復印后蓋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第八條(公安機關接收移送案件程序)

公安機關應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移送的案件當場登記,并出具接收案件的回執或者在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或蓋章。

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但不屬于本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在接受案件后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并書面通知案件移送部門。

對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退回案件移送部門,并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第九條(公安機關接收移送案件后處理程序)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移送的食品安全領域涉嫌違法行為案件。

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決定書抄送案件移送部門。

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案件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個工作日內以《補正材料通知書》形式告知案件移送部門補充完善相關證據材料,或者自行調查取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自收到《補正材料通知書》后應當及時補正材料。

經補正材料或自行調查取證后,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行政拘留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補正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或自接受案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處理結果通知書》形式書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門并說明理由,同時退回案卷材料。

公安機關自行調查取證取得的補充證據,如果認為對案件移送部門的行政處罰定性有影響的,應當及時移交行政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案件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決定立案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立案決定書抄送案件移送部門。

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不予行政拘留、刑事立案決定的,書面通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同時,應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檢測、檢驗、檢疫、鑒定、風險評估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

第十條(公安機關案件移送程序)

公安機關發現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對于前款所述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已依法實施行政拘留,或者不屬于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情形,但應當追究當事人其他行政法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當場登記,并出具接受案件的回執或者在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或蓋章。

對于公安機關移交的食品安全領域涉嫌違法行為的案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為屬于本部門管轄,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一般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處理結果通知書》形式書面回復公安機關;認為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公安機關。如需延長時限應當根據相關程序規定報批。

公安機關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移交案件的流程和移交材料要求參照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檢察院移交案件程序)

檢察機關對于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發《檢察意見書》,及時移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于認為應當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法律監督)

檢察機關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辦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依法實施法律監督。

檢察機關發現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不依法移送涉嫌違法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商,并可以派員調閱、查詢有關案卷材料;對于涉嫌違法的,應當提出建議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檢察意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檢察意見之日起3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執行情況通知檢察機關。

對于公安機關逾期未作處理或未移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案件,以及對不予行政拘留等決定有異議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同級檢察機關予以法律監督或者由檢察監管主動進行法律監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議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案件,應當提供法律監督建議書、相關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材料。

檢察機關在開展法律監督專項活動過程中,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

第十三條(行政證據的轉化)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鑒定結論、現場檢查筆錄、檢驗檢測報告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證據使用。

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事實調查過程中依法收集的前款證據,可以作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辦案的證據使用。

第十四條(材料的歸檔)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函、送達回執、公安機關抄送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通知書及其他證據材料一并歸入行政處罰案卷存檔。

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案卷原件由公安機關結案歸檔。

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有關材料,按檢察機關的規定歸檔。

第四章 協作配合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訴訟的配合)

當事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案件移送部門應當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應訴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提前介入、會商和聯合辦案機制)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日常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形,或經研判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領域涉嫌嚴重違法行為,需要開展前期聯合調查的,可以商請對方提前介入或者進行會商:

(一)有證據表明涉嫌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可能逃匿或者銷毀證據的;

(二)現場查獲的涉案貨值金額或者案件其他情節明顯符合行政拘留要求的;

(三)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疑難復雜的涉嫌嚴重違法行為案件的;

(四)可能引起群體性事件、暴力抗法的;

(五)需要對方提前介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聯絡員制度)

本市各級檢察機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聯絡員制度,明確本單位食品安全案件中實施行政拘留處罰工作的分管領導和工作聯絡員。聯絡員主要負責食品安全領域涉嫌違法行為案件移送、協助商請、咨詢答復、監督等日常工作。

聯絡員可以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工作。

第十八條(加強監督檢查)

市檢察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委和市公安局應當加強研究指導,協調解決實施行政拘留處罰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落實處罰到人;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通報,考核結果納入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條(實施日期)

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場監管部門案件移送函

2.農業農村部門案件移送函

3.公安機關案件移送函

4.公安機關補正材料通知書

5.處理結果通知書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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