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制度(暫行)》,經2021年第7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并做好相關工作:
一、2021年9月底,完成現有正面清單企業清理核實工作,主動公開公布正面清單企業名單,并按要求報我廳備案。
二、定期評估正面清單落實情況,每季度結束前的3日內報送《落實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工作情況匯總表》、正面清單調整情況、工作亮點及典型做法。正面清單每年更新一次,于當年1月15日前發布,并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備案。每年1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正面清單的實施情況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制度(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需求,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服務高質量發展,發揮生態環境守法企業正面示范和引領作用,優化營商環境,規范生態環境正面清單執法監管,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是指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督執法活動中,經篩選程序準入并予以采取減少、免除現場檢查等正面激勵措施的排污單位和建設項目名錄。
第三條堅持引導企業自覺守法與加強監督執法并重原則。對納入正面清單的企業,充分信任和支持,發揮其示范引領作用,加大正向激勵力度,讓自覺守法企業受益。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堅持監督執法工作方向不變、力度不減,依法懲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堅持嚴格規范執法與精準幫扶相結合原則。嚴格依法履職,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各類現場執法檢查活動。營造生態環境守法氛圍,及時聽取企業訴求,指導幫助加強環境管理,推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堅持統一監管標準與差異化監管措施相結合原則。對正面清單企業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問”,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執法。積極推行非現場執法方式,采取差異化的現場執法檢查措施,提升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精細化水平,實現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對違法企業利劍高懸。
第六條本制度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監督執法活動。
第二章正面清單管理
第七條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制定修訂完善自治區正面清單管理制度,指導、監督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落實,并接受正面清單備案。
第八條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正面清單的編制、動態調整、公示、發布、信息維護等具體管理工作,及時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備案,細化落實監管和激勵措施,定期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上報正面清單落實情況。
第九條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本地日常監管情況、企業環評等級等,嚴格篩選列入正面清單的排污單位及建設項目。
第十條正面清單從以下行業排污單位和建設項目中篩選:
(一)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護服、消毒液、醫藥、醫療設備等醫療衛生、物資生產企業;
(二)民生保障重點行業企業,包括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屠宰及肉類加工、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電力、燃氣與民生保障直接相關的企業;
(三)集成電路、生物醫藥(發酵、化學合成工藝除外)、關鍵零部件、特殊材料等位于產業鏈供應鏈重要節點企業;
(四)污染小、吸納就業能力強的行業企業,包括計算機、通信電子、機械加工(不含涂裝)等污染小的技術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行業企業;
(五)其他已安裝在線監控設備、視頻監控設備、用能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且穩定運行的企業;
(六)重點工程項目,包括國家或自治區重點交通基建、水利、拆遷安置、市政基礎設施及扶貧工程項目。
(七)已辦理并落實規劃環評的工業園區內并采取集中治污的企業;
除以上情況外,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疫情防控形勢,將其他需要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的企業納入。
第十一條納入正面清單的排污單位或建設項目,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環保手續齊全、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運行,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二)環境管理規范,連續兩年“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未發現重大環境問題及環境違法行為;
(三)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制度;
(四)環境守法狀態良好,連續兩年未受到環境行政處罰;
(五)近兩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六)在同行業中污染防治水平較高,生產工藝較為先進。
正面清單企業應當向生態環境部門作出書面守法承諾,配備專職人員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日常環境管理,環保管理制度健全;環保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處理的藥劑單據、用水用電等臺賬資料應當可供生態環境部門查閱;按環評批復及有關要求制定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各種應急物資齊全。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正式發布正面清單前,應當積極聽取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意見。
正面清單正式發布和調整之前,及時通過市政府、生態環境部門網站或本地主要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示,并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公示期不少于五日。正式發布五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備案。正面清單有效期一般為3年。
第十三條向社會公示的正面清單排污單位或建設項目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
(二)所在地;
(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排污許可證編號(排污登記編號);
(五)所屬行業;
(六)正面清單有效期。
第十四條正面清單實行動態調整,符合準入條件即時納入,不符合準入條件及時移出。動態調整分為定期調整和不定期調整兩種形式。
定期調整指正面清單自形成后的第二年開始,每年更新一次,并于當年1月15日前發布。
不定期調整指各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將符合條件的排污單位或建設項目篩選納入正面清單或者將不再符合條件的排污單位或建設項目移出正面清單。
第十五條納入正面清單的排污單位或建設項目,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從正面清單中予以移出:
(一)涉嫌主觀惡意生態環境違法經調查屬實的;
(二)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引發次生環境災害或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因企業合并、破產、注銷等原因導致主體滅失的;
(四)建設項目已完工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自我公示、自我風險排查等法定職責,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六)未按要求完成生態環境治理任務的;
(七)落實排污許可制度相關要求不到位的;
(八)其他應當移出的情形。
被移出正面清單的排污單位或建設項目,涉及生態環境違法被行政處罰的,按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公開有關信息,情節嚴重的,予以曝光,自整改完成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納入;存在逃避監管、惡意偷排等嚴重違法行為或涉嫌生態環境犯罪的,不得再次納入。
第十六條正面清單企業的相關違法信息要納入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系統,并與各級政府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數據交互共享。
第十七條正面清單企業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污染源動態信息庫,并列入執法檢查計劃。在移動執法等信息系統中設置正面清單工作選項。
第十八條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按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求上報有關數據及典型做法;每年1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正面清單的實施情況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第三章正面清單執法
第十九條對正面清單內的排污單位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主動進行現場調研指導。被列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范圍的,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檢查。
第二十條非現場檢查指不進入或最小程度地進入現場,以對迎檢主體不打擾或者少打擾的方式,完成執法檢查。
對重點排污單位,主要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和視頻監控、用能監控等物聯網監控系統開展非現場檢查;對其他排污單位,主要通過各類生態環境管理數據、自行監測數據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門數據開展非現場檢查。充分發揮移動執法系統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平臺作用,依法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監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積極采用無人機巡查、遙感等科技手段開展檢查。加強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和分析預警,及時進行預警提醒,精準發現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生態環境部門對正面清單內的排污單位或建設項目開展非現場檢查時,應當充分聽取周邊群眾意見,不定期觀察周邊環境,分析有關水、氣、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等,對有關排污單位或建設項目排污情況進行綜合研判。
第二十二條正面清單內的排污單位或建設項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本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后,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一)涉嫌環境違法被媒體曝光,上級有關部門移送線索、上級領導批示、群眾信訪舉報的;
(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引發次生環境災害或者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
(四)重污染天氣應對需要開展現場檢查的;
(五)法律法規要求及其他必須進行現場檢查的。
第二十三條推行清單式現場執法,鼓勵各市探索現場執法事項事先告知制度。
第四章激勵和懲處
第二十四條在有效期內,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對清單內企業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可根據企業需求,加強幫扶指導,及時提醒預警,引導專業機構為企業提供精細化環境管理服務,幫助企業管控環境風險。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可定期邀請在正面清單有效期內的企業開展交流座談,及時聽取訴求,加強普法宣傳,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第二十五條對正面清單企業,優先推薦各類評先評優,優先支持享受財稅優惠政策和綠色金融政策。
第二十六條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向正面清單企業發放標識牌,激勵企業環境守法。
第二十七條生態環境部門對納入正面清單的排污單位或建設項目:
(一)對因非主觀過錯導致的違法行為,主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或者對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正面清單企業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二)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輕微問題可邊生產邊整改。
第二十八條正面清單企業存在群眾反映強烈、損害群眾和環境公共利益、有主觀惡意的偷排偷放、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以及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堅決從嚴從重查處,并列入“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構成污染環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并向社會公開曝光。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積極實施正面清單制度,創新工作方法并取得成效的,予以表揚。
第三十條依照本制度開展正面清單差異化執法視為盡職履責。鼓勵各市探索制定清單內企業依法監管履職無責制度,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及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定期對轄區內正面清單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正面清單工作列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執法稽查工作內容。稽查或日常檢查發現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存在不及時開展正面清單工作、在正面清單編制過程中弄虛作假或對正面清單內企業、項目監管失察等情形的,將在全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正面清單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