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和星級評定獎勵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與目的
為推進我市精神文明建設,改善農貿市場交易環境,建設現代化消費體系,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農貿市場經營秩序,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共同營造舒適、放心的消費環境,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市政府對全市農貿市場硬件設施、管理制度、監管服務體系的升級改造進行了部署,并要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農貿市場升級改造星級評定標準及獎勵辦法。為落實市政府工作要求,樹典型、立標桿,支持和引導全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工作,規范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和有關參考資料
(一)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2.《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
3.《佛山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工作方案》
(二)主要參考
《浙江省星級文明規范市場認定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5章共20條,對制定本辦法的目的、獎勵范圍、資金使用管理原則、獎勵項目及金額、資金申報及評審、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目的和依據、獎勵范圍、獎勵種類、資金使用管理原則、某些名詞的文義解釋等;第二章“獎勵項目及標準”規定了升級改造的獎勵標準、星級評定的獎勵標準、我局做年度預算計劃的職責;第三章“資金申報、評審與獎勵”規定了資金申報主體、初審、驗收、審核、擬獎勵情況公示、獎勵資金承擔主體等;第四章“監督管理”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處理、長效監管機制等;第五章“附則”規定了負責解釋本《辦法》的主體、實施日期。
四、重點條款解讀
1.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對農副產品等生活資料實行集中、公開、現貨交易的場所,包括以往統計名稱為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農副產品市場、集貿市場等。”
解釋:目前我國沒有統一的關于農貿市場的定義。本《辦法》主要參考《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場地、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對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實行集中、公開、現貨交易的場所。”《佛山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工作方案》本方案所稱農貿市場是指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對農副產品等生活資料實行集中、公開、現貨交易的場所,包括以往統計名稱為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農副產品市場、集貿市場等。
2.第七條“完成升級改造的農貿市場對應相應類別最高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升級改造獎勵:
農貿市場 | 改造的建筑面積 | 最高升級改造獎勵金額 |
升級改造類別 | (單位:平方米) | (單位:萬元) |
一類 | 3000以上 | 60 |
二類 | 2000以上,3000以下 | 50 |
三類 | 1500以上,2000以下 | 40 |
四類 | 1000以上,1500以下 | 30 |
五類 | 500以上,1000以下 | 20 |
表格內“以上”為包含本級基數,“以下”為不包含本級基數。”
解釋:因農貿市場升級改造所需成本與改造面積直接正相關,因此設置不同面積區間類別對應不同獎勵的規定。
3.第十一條“完成升級改造后,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農貿市場升級改造投入方(包括但不限于農貿市場的業主、開辦者、實際經營管理者等)可同時申請升級改造和星級評定兩個獎勵項目,也可單獨申請升級改造獎勵項目。申請星級評定獎勵的,應當先完成升級改造。”
解釋:經調查摸底,我市農貿市場的經營模式多樣,為鼓勵市場主體積極參與升級改造,不限定投入主體,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精準確定申報獎勵主體。
4.第十五條規定“本辦法獎勵資金(包括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和星級評定的獎勵資金)由市、區兩級按照25%∶75%的比例承擔,獎勵資金先由市財政統一撥付,農貿市場所在區按照本區應承擔的金額比例上繳市財政。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本區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和星級評定的獎勵,獎勵辦法由各區自行制定。”
解釋:按照《佛山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工作方案》要求,本次升級改造按照市級統籌,屬地為主的工作原則,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全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工作,各區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責任主體。
5.第十八條“為鞏固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工作成效,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本輪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完成后,每兩年開展1次農貿市場星級評定,對評定的星級農貿市場只授予星級牌匾,不再發放獎勵資金。”
解釋:為鞏固農貿市場升級改造成果,形成我市農貿市場長效促進工作機制,每兩年開展1次農貿市場星級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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