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定》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18年3月13日,為更好適應和滿足當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需要,規范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明確責任,加強監管,確保重大活動食品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食藥監食監二【2018】27號),要求明確在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事權劃分,厘清職責、明確責任。2018年9月,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全省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實施細則》(粵食藥監規〔2018〕5號),進一步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要求進行細化,并允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定,厘清職責、明確責任。因此,為進一步規范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確保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落實上級政策文件要求,我局按照規范性文件相關管理規定,起草了《佛山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定》并發布實施。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二) 上級政策文件
《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食藥監食監二【2018】27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全省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實施細則》(粵食藥監規〔2018〕5號)等。
(三) 參考文件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推進佛山陽光餐飲工程建設方案》等。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主要內容
《工作規定》共十二條,包括為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各方職責、對服務提供者的要求、就餐要求等。與上位依據相比較,《工作規定》創設了就餐要求、跨區管理要求、免責事由等,進一步細化規定了相關管理要求。
(二)要點說明
1.第七條,規定了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要求。只有達到相關條件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才能為重大活動提供餐飲服務。其中的第(一)、(二)、(四)、(五)款是上位政策已有的規定,第(三)款的要求是根據本地實際的新增要求。屬于履行《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建設“明廚亮灶”的義務,推進佛山“互聯網+明廚亮灶”“陽光餐飲”的措施。
同時,在省實施細則的基礎下進一步確定了選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后的告知時限要求——7個工作日內應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2.第八條,規定了接待對象、工作人員的就餐要求。該條是對《工作規定》第七條要求的進一步規范。重大活動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并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負責選定。因此,要求接待對象、工作人員的就餐由該被選定的餐飲服務機構提供,活動場所保安人員應拒絕未經評估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送餐行為。
3.第九條,對跨區管理要求的規范。本條規定是為進一步落實屬地管理的工作原則,總結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管理要求,及參考餐飲外賣封簽的做法創設餐飲食品運送封簽要求,以降低供餐食品配送過程中的食品污染風險,保障食品配送安全。
4.第十條,規定了在監管部門依法履職的前提下,因為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或餐飲服務提供者等未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履行相關義務而導致重大活動期間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監管部門可免責。
(三)政策亮點
1.結合佛山本地推行“互聯網+明廚亮灶”“陽光餐飲”措施實際,將該項要求融入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要求當中,推動餐飲行業提升自律意識,有效地提升餐飲單位的管理水平,并使經營單位食品安全檔案有跡可循,實現監管檔案電子化,監管痕跡永久保留,實現人民群眾餐飲活動更安全、更放心、更滿意。
2.參考餐飲外賣封簽的做法創設餐飲食品運送封簽要求,以降低供餐食品配送過程中的食品污染風險,保障食品配送安全。
3.考慮到重大活動存在活動舉辦場地與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場地不一致的可能性,進一步細化落實跨區工作的屬地管理原則,以形成“統一規范、操作性強、安全高效”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機制。
六、解讀方式和途徑
解讀材料在《佛山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定》公布后,通過佛山市人民政府網、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