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許申請人提交書面承諾辦理食品經營許可。使用尚未注銷許可證的同一場所經營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可在提交申請的同時提交由經營場所所有權人和申請人共同作出的場所使用承諾書,由行政審批部門依法予以受理、審查、審批。
二、優化升級食品經營許可審批系統。將系統流程中食品經營許可“一地一證”提示由“受限”改為“警示”,暢通系統審批流程。
三、清理無效和不再具備經營條件應當注銷未注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行政審批部門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定期進行清理,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四、加強部門間協調聯動。加強市縣市場監管部門與行政審批部門的協調,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與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數據推送、風險警示等聯動機制。
五、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食品安全監管“四個最嚴”要求,履行市場監管執法職責的市縣市場監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嚴厲查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