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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的解讀

   2021-07-20 478
核心提示:2021年7月16日,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對2019年7月17日印發的《山東省市場監

2021年7月16日,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對2019年7月17日印發的《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作了修改。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9年7月17日,省市場監管局印發《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試行期兩年。《規則(試行)》有效期限即將屆滿,應當結合試行情況,作適當修改。

2019年12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對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2021年1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實施行政處罰行為,作出了新規定。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除名稱中刪除“試行”外,總體上未作大的調整,主要對11條作了微調。

(一)根據新修訂《行政處罰法》,對第九條不予處罰,第十條、第十一條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和第十七條本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的規定,作了修改。

(二)根據《總局指導意見》,對第八條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及從重處罰的界定和第十二條第(八)項從重處罰的情形,作了補充,在第十五條明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裁量基準適用情況。

(三)為保障和促進執法統一,明確藥品監管部門適用本《規則》,分別修改了第一條、第四條有關內容,一并刪除了原第二十二條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權行使參照適用《規則》的規定。

(四)刪除了原第四條辦案機構、案件審核機構之間職責分工規定。

三、施行日期

為與《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的有效期限相銜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自2021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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