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系列重要講話指示精神,推動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迅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對標滬蘇浙機制和政策創新工作部署,在生態環境領域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活力,不斷優化更具競爭力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2021年6月30日,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司法廳印發了《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免罰清單”)。
一、背景介紹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放管服”改革、政策創新和對標滬蘇浙機制工作部署,優化生態環境領域執法裁量權,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是認真落實2020年1月實施的《安徽省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規定,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告誡、引導為主,不予行政處罰。在生態環境領域深入探索包容審慎監管,制定《免罰清單》有利于規范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權行使,同時給行政相對人一定的容錯空間,對持續優化我省營商環境、促進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細化法律規定,更好地指導生態環境執法實踐,《免罰清單》將依法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具體化、標準化,為執法人員提供了明確的執法工作指引,有利于進一步提升我省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精細化水平,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領域執法行為,不斷提高執法效能。
二、主要原則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免罰清單》的免罰事項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三個構成要件作為免罰條件,不創設、不突破。同時,針對法條、結合執法實踐,重點厘清、細化了違法行為輕微的具體情形,為執法人員提供執法操作依據,防止隨意、標準不一。
(二)嚴格界定違法行為輕微的認定條件。結合全省近年來環境行政處罰實踐情況,參考上海市、浙江省先進經驗,《免罰清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不予處罰相關規定,按照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持續時間短、污染小的原則明確了15項輕微環境違法行為。
(三)嚴格落實及時糾正的要求。市場主體發生《免罰清單》規定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符合條件后雖可不予處罰,但絕非放松監管要求,市場主體必須嚴格履行環境整改義務,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不予處罰相關規定,《免罰清單》強調了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必須及時糾正、整改到位方可免罰。
(四)嚴格豁免條件。對于輕微環境違法行為的規定并非無條件豁免該類違法行為,而是有條件的豁免,每項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均明確了其認定條件,如第一、二、三條,要求企業必須及時停止建設并恢復原狀之后方可免罰。
(五)不排除其他不予處罰的情形。《免罰清單》明確,其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三、主要內容
《免罰清單》設定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排污許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企業環境管理等7個方面,共15條。具體為: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方面(5條)。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批先建類環境違法行為、環境影響登記表未備案類環境違法行為、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違法行為及未按照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違法行為等予以規定。
(二)排污許可制度方面(1條)。對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沒有填報的行為予以規定。
(三)水污染污染防治方面(1條)。對未按照規定開展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及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行為予以規定。
(四)大氣污染防治方面(3條)。對未按照規定開展廢氣污染物自行監測及保存原始監測記錄、VOCs無組織排放、易揚塵物料露天堆放等三項環境違法行為予以規定。
(五)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方面(4條)。對露天堆放一般工業固廢、未設置危險廢物標識、少量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堆放、未按規范記錄危險廢物管理紙質臺賬等四項環境違法行為予以規定。
(六)噪聲污染防治方面(1條)。針對一定限度以內噪聲超標排放環境違法行為予以規定。
(七)企業環境管理方面(1條)。針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公開內容不全環境違法行為予以規定。
四、施行日期
《免罰清單》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