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歐盟的食品必須符合歐盟的相關法規律法,否則產品會有退運、銷毀或拒絕入境的風險。歐盟食品和飼料快速與預警系統(RASFF)會通報所有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合格情況,產品不合格情況除了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外,標簽不合格占比也很高。本期食品伙伴網對歐盟食品標簽要求進行介紹,以幫助大家了解歐盟標簽法規的相關內容。
1. 食品標簽法規介紹
(EC)No 1169/2011《向消費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規定》是歐盟食品標簽的法規,其規定了所有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信息的內容,其監管的范圍與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相似,但是還包括了一些營養標示規定如營養素的定義等,其他營養和健康聲稱的相關要求需遵守(EC) No 1924/2006《食品營養和健康聲稱》。(EC) No 1924/2006詳細規定了營養和健康聲稱的基本原則、條件、營養素和健康聲稱的具體要求。所有預包裝食品的銷售都需要符合(EC)No 1169/2011和(EC) No 1924/2006的規定。一些特殊的食品產品除了要滿足(EC)No 1169/2011和(EC) No 1924/2006,還需要滿足特殊食品標簽要求,例如:嬰幼兒配方食品需要滿足(EU) No 2016/128《就特殊醫療用途食品的具體成分和信息要求制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U) 609/2013補充條例》的法規要求,有機食品的相關標簽需要符合(EC) No 834/2007的要求,2021年1月1日后需要符合(EU) 2018/848的要求等。(EC)No 1169/2011的詳細要求如下:
2. 強制性標識內容
根據(EC)No 1169/2011,除了豁免食品信息外,所有出口至歐盟或在歐盟成員國境內銷售的食品標簽應強制標識以下內容:
(a)食品名稱;
(b)配料表;
(c)過敏原;
(d)某些特定成分或特定類別產品需標明含量(例如:配料出現在食品名稱中,需要表明配料的含量);
(e)凈含量;
(f)保質期;
(g)特殊保存條件;
(h)生產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及地址;
(i)原產國或原產地;
(j)必要的產品食用說明;
(k)按體積計算含酒精量超過1.2%的飲品,按體積計算的實際含酒精量;
(l)營養聲稱。
對于某些特定食品,除了要標示以上信息外,還必須標出法規中規定的其他內容,如:配料表中以工程納米材料形式存在的配料,其名稱后面要緊跟“納米”字樣,同時納米兩個字要放在括號內;對于出售前已經冷凍出售時解凍的食品,食品名稱應標示“解凍”;經電磁輻射處理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中標示“輻射的”或“經電磁輻射處理的”等。
3. 標簽格式
在不違背相關國家措施的前提下,應采用容易觀察、清楚易讀、不可消除(如有必要)的方式將強制性食品信息標示在顯而易見的位置。字體文字字號的x-字高大于等于1.2毫米。對于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小于80平方厘米的情況,字高可大于等于0.9毫米。食品名稱、凈含量應標示在同一展示版面上。加上示例:

圖1 字高示例
其中: 1-上緣線;2-大寫字母上緣線;3-中線;4-基線;5-下緣線;6-x-字高;7-字號。
4. 語言要求
歐盟要求強制性語言信息必須用易于消費者理解的文字表示;但是歐盟成員國可以規定在其境內銷售的食品采用歐盟官方語言中的一種或多種語言表述內容。因此,食品包裝上可以標識一種或多種歐盟官方語言。
以上為歐盟標簽標識的基本要求,產品只有符合歐盟的要求,才能在歐盟各成員國銷售。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1. 食品標簽法規介紹
(EC)No 1169/2011《向消費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規定》是歐盟食品標簽的法規,其規定了所有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信息的內容,其監管的范圍與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相似,但是還包括了一些營養標示規定如營養素的定義等,其他營養和健康聲稱的相關要求需遵守(EC) No 1924/2006《食品營養和健康聲稱》。(EC) No 1924/2006詳細規定了營養和健康聲稱的基本原則、條件、營養素和健康聲稱的具體要求。所有預包裝食品的銷售都需要符合(EC)No 1169/2011和(EC) No 1924/2006的規定。一些特殊的食品產品除了要滿足(EC)No 1169/2011和(EC) No 1924/2006,還需要滿足特殊食品標簽要求,例如:嬰幼兒配方食品需要滿足(EU) No 2016/128《就特殊醫療用途食品的具體成分和信息要求制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U) 609/2013補充條例》的法規要求,有機食品的相關標簽需要符合(EC) No 834/2007的要求,2021年1月1日后需要符合(EU) 2018/848的要求等。(EC)No 1169/2011的詳細要求如下:
2. 強制性標識內容
根據(EC)No 1169/2011,除了豁免食品信息外,所有出口至歐盟或在歐盟成員國境內銷售的食品標簽應強制標識以下內容:
(a)食品名稱;
(b)配料表;
(c)過敏原;
(d)某些特定成分或特定類別產品需標明含量(例如:配料出現在食品名稱中,需要表明配料的含量);
(e)凈含量;
(f)保質期;
(g)特殊保存條件;
(h)生產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及地址;
(i)原產國或原產地;
(j)必要的產品食用說明;
(k)按體積計算含酒精量超過1.2%的飲品,按體積計算的實際含酒精量;
(l)營養聲稱。
對于某些特定食品,除了要標示以上信息外,還必須標出法規中規定的其他內容,如:配料表中以工程納米材料形式存在的配料,其名稱后面要緊跟“納米”字樣,同時納米兩個字要放在括號內;對于出售前已經冷凍出售時解凍的食品,食品名稱應標示“解凍”;經電磁輻射處理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中標示“輻射的”或“經電磁輻射處理的”等。
3. 標簽格式
在不違背相關國家措施的前提下,應采用容易觀察、清楚易讀、不可消除(如有必要)的方式將強制性食品信息標示在顯而易見的位置。字體文字字號的x-字高大于等于1.2毫米。對于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小于80平方厘米的情況,字高可大于等于0.9毫米。食品名稱、凈含量應標示在同一展示版面上。加上示例:

圖1 字高示例
其中: 1-上緣線;2-大寫字母上緣線;3-中線;4-基線;5-下緣線;6-x-字高;7-字號。
4. 語言要求
歐盟要求強制性語言信息必須用易于消費者理解的文字表示;但是歐盟成員國可以規定在其境內銷售的食品采用歐盟官方語言中的一種或多種語言表述內容。因此,食品包裝上可以標識一種或多種歐盟官方語言。
以上為歐盟標簽標識的基本要求,產品只有符合歐盟的要求,才能在歐盟各成員國銷售。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